工信部联通[2010]106号 关于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0-03-17
文号:工信部联通[2010]1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保厅(局)、建设厅(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为落实《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引导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以下简称3G)网络建设,拉动国内相关产业发展,切实发挥3G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现就推进我国3G网络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3G网络建设的重要性,共同推进网络建设发展

  发展3G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相关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应对金融危机影响,实现扩内需、保增长、促就业的重要举措,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TD-SCDMA(以下简称TD)是我国通信业第一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3G国际标准,对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3G网络建设是3G发展中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产业壮大和应用繁荣的基础,关系3G发展的成败。

  自2009年初3G牌照发放以来,电信企业制定了3G发展规划,在各方的共同努力和支持下,3G网络建设基本顺利开展,投资已超过1600亿元。但目前在3G网络建设中,基站选址困难、业务应用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将影响到后续3G建设的顺利开展。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3G网络建设的重要意义,着力解决3G网络建设和应用中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推进网络建设发展。

  二、落实3G发展规划,促进网络协调持续发展

  电信企业要切实落实3G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开展3G网络建设,加大加深3G网络覆盖,积极开展网络优化,改善网络性能,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要统筹协调3G与2G以及未来网络演进的关系,充分利用2G已有网络资源,发挥已有投资效益,逐步引入增强型技术,在网络建设中考虑与未来演进的结合,保障网络的平滑升级。要通过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加快网络建设,节约建设成本,减少重复建设。到2011年,3G网络覆盖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及大部分县城、乡镇、主要高速公路和风景区等,3G建设总投资4000亿元,3G基站超过40万个,3G用户达到1.5亿户。

  三、制定和出台3G网络建设的支持政策,解决网络建设困难

  各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市政等部门,组织电信企业编制基站站址、管道、杆路等设施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并做好相关衔接。各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投资主管部门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办公楼等建设项目的审批中,明确为通信建设配套预留站址资源(包括机房、天面、铁塔、管道、分布系统等),在地铁、机场、车站、铁路、公路等公共设施项目的审批中统筹考虑通信建设的需求,并保证电信企业的平等进入。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移动通信网络点多面广的特点,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同时,通过对移动通信网络建设规划的环评审批加快审批进度,对基站的建设可简化审批手续。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协调推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开放楼宇资源提供站址,支持3G建设。

  四、引导和支持3G网络应用发展和创新,带动3G网络建设升级

  电信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联合产业链相关企业,发挥各自网络和技术优势,开发适合3G网络及移动互联网的特色业务,不断丰富3G业务种类,加快3G应用的创新,探索3G应用的商业模式,形成差异经营、合作共赢的良性发展局面,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以应用带动网络建设升级。对利用3G开展研发、技术改造、增值服务的企业,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将TD等3G的网络建设、应用和研发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TD产品和应用, 经认定为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可列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鼓励政府、行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中广泛应用TD等3G技术。

  五、继续落实和完善支持3G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保障3G网络建设

  继续利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科技支撑计划、电子发展基金、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自主创新产业化资金等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国家对TD等3G的各项支持。开展3G增强型技术和未来演进技术的标准化、产业化和业务应用研发等工作,同时促进设备及终端产业的发展,根据发展需要,增加3G及其演进技术发展所需频率资源。加强对3G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完善网间互联互通监管措施,完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配套措施,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协作,务求实效,及时研究解决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不断调整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发挥3G网络建设和业务应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