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便函[2010]24号 2010年全国货物和劳务税工作要点
发文时间:2010-02-25
文号:货便函[201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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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总局领导同意,现将《2010年全国货物和劳务税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全国货物和劳务税工作要点


一、严格依法征税,加强分析,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加强货物劳务税征收管理,促进收入稳定增长,是货物劳务税工作的首要任务。要继续推进货物劳务税税制改革,完善政策措施。认真查找管理漏洞,加强数据分析运用,强化征收管理。坚决贯彻执行“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原则,促进货物劳务税收入稳定增长。

二、坚持税制改革,完善政策,加强税收管理

(一)增值税

1、研究增值税改革问题。

2、推行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政策方案。

3、研究调整运输费用增值税扣除率。

4、研究完善军工企业增值税政策方案。

5、研究海关监管区域增值税政策问题。

6、调查研究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明确相关政策。

7、抓好增值税数据分析,充分利用总局数据集中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评估与行业评估。

8、研究建立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机制的有效途径,完善增值税管理制度。

9、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10、改进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11、做好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办法在全国全面实施工作。

12、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开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消费税

1、积极研究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以及适当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可行性。

2、进一步深化成品油税费改革,积极研究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的问题。结合改革方案,研究制定相应的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3、研究完善汽车消费税政策。

4、研究完善化妆品消费税政策。

5、修改《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卷烟5号令)。

6、加强白酒消费税管理,完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价管理办法。

(三)进出口税收

1、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批示,制定下发具体出口退税实施办法。

(1)在海南省试行的外国游客购物离境退税的管理办法。

(2)天津航运中心建设的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

(3)在全国边境地区实施人民币结算退税办法。

(4)上海启运港退税管理办法。

(5)结合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完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对外投资项目项下等出口退税政策。

(6)明确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优惠政策的出口货物退税问题。

(7)对现行进口税收优惠进行清理。

2、研究制定统一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避免由于对两种加工贸易实行不同的退免税政策,而导致两种加工贸易的非正常波动。

3、整合特定区域税收政策,修改完善布局规划及审批标准。

4、对出口退税退(免)税政策进行清理、归并、规范,形成一个政策完整规范、简练的系统性文件。

5、与增值税相关改革相衔接,适时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

6、研究制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7、研究制定《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

8、开展出口退税执法检查工作,加强出口退税管理。

9、开展特殊出口贸易、特定退税货物、海关特定监管区等出口退税调研工作,堵塞漏洞、完善出口退税管理。

10、推进出口退税税库银联网工作。

11、做好加工贸易电子数据在出口退税管理上的应用工作。

12、加强出口退税相关信息数据分析,推进出口退税预警工作。

13、跟踪调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出口退税情况,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数据传输及应用工作。

14、积极配合出口收汇核销改革涉及相关出口退税管理调整工作。

(四)营业税

1、研究营业税条例和细则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完善营业税境内外划分政策。

2、研究扩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范围。

3、研究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政策问题。

4、完善保险分保、单位和个人演出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

5、推行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

6、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的征收管理。

7、加强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管理。强化货运业营业税“票表比对”,建立健全相关信息交换办法,形成征管合力。

(五)车辆购置税

1、贯彻落实小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

2、研究摩托车和农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3、研究完善最低计税价格制度,继续做好车价信息汇总审核工作。

4、研究修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5、完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和车辆购置税电子申报办法。

6、扩大推行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试点。

7、规范免税车辆审核工作。

8、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撤销车购税专用帐户和推行POS机缴税工作。

9、加强与车辆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信息交换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打击利用车辆购置税虚假完税证明偷税和骗取上牌行为。研究开展车辆购置税税收检查工作。

三、树立良好风范,加强队伍建设,指导基层工作

(一)加强作风建设和内控机制建设,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树立货物劳务税队伍良好形象,促进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税收工作规律,本着培养高素质干部队伍的目标,积极开展货物劳务税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货物劳务税干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加强对各地货物劳务税工作的指导,深入扎实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加各省级税务机关的货物劳务税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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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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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