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发[2010]29号 关于报送“2009年度全国税收好新闻”参评作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0-04-15
文号:国税办发[2010]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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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促进和引导全国税收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反映税收工作新进展、新成就,营造税收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及2010年全国税收新闻宣传工作安排,税务总局拟组织评选“2009年度全国税收好新闻”。现将《“2009年度全国税收好新闻”评选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评选方案的要求,积极组织报送优秀税收新闻作品参加“2009年度全国税收好新闻”评选。


  附件:


“2009年度全国税收好新闻”评选方案


  一、 活动组织时间

  参赛作品发表时间: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作品征集时间:2010年4月20日—2010年6月30日

  二、 参选范围

  符合参评资格的单位在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刊播的以下新闻作品均可以参评:

  (一)发表在有正式刊号、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上的新闻、图片、专题和发表在有正式书号的图书上的新闻、图片,可参加报刊好新闻、报刊好专题、图片好新闻评选;

  (二)在经正式批准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新闻,可参加电视广播好新闻类的评选;

  (三)在经正式批准的电视台播出的涉税专题性新闻,可参加电视专题好新闻类的评选。

  三、评奖标准和要求

  (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积极的社会影响,正确反映我国税收事业的发展,对推动税收事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反映我国税收事业的重大事件、热点问题;反映我国税收事业各业务领域的深刻变化;内容真实,报道及时,新闻性强,主题鲜明,富于创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语言生动,感染力强,制作精良。 

(三)字数和时间要求:文字类消息、言论在1500字以内;文字类通讯在1500字以上、4000字以内;广播、电视好新闻在5分钟以内;广播、电视好专题单集在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

  (四)图片新闻作品要求现场抓拍,表现力强,图像清晰,制作精良。

  (五)专版专栏要求题材重大,新闻性强,有深度,有影响。

  (六)广播、电视新闻节目要求主题集中,内容丰富,编辑思想明确;形式新颖,编排合理,转换流畅;字幕准确,编辑制作水平较高。

  (七)超过规定长度的作品,原则上不参加评选,经评委会认定特别优秀的作品可适当放宽。

  四、 奖项设置

  (一)报刊好新闻(消息、言论类)

  一等奖:2名,颁发荣誉证书及3000元奖金;

  二等奖:5名,颁发荣誉证书及2000元奖金;

  三等奖:8名,颁发荣誉证书及1000元奖金;

  优秀作品奖:8名,颁发荣誉证书。

  (二)报刊好新闻(通讯类:包括专栏、专版)

  一等奖:2名,颁发荣誉证书及3000元奖金;

  二等奖:5名,颁发荣誉证书及2000元奖金;

  三等奖:8名,颁发荣誉证书及1000元奖金;

  优秀作品奖:8名,颁发荣誉证书。

  (三)图片好新闻

  一等奖:1名,颁发荣誉证书及3000元奖金;

  二等奖:3名,颁发荣誉证书及2000元奖金;

  三等奖:5名,颁发荣誉证书及1000元奖金;

  优秀作品奖:5名,颁发荣誉证书。

  (四)广播、电视好新闻

  一等奖:2名,颁发荣誉证书及3000元奖金;

  二等奖:5名,颁发荣誉证书及2000元奖金;

  三等奖:8名,颁发荣誉证书及1000元奖金。

  (五)广播、电视好专题(包括专栏)

  一等奖:1名,颁发荣誉证书及3000元奖金;

  二等奖:3名,颁发荣誉证书及2000元奖金;

  三等奖:5名,颁发荣誉证书及1000元奖金。

  五、报送作品要求

  (一)作品报送数量

  报刊好新闻(消息、言论类):每单位限报作品2件;

  报刊好新闻(通讯类:包括专栏、专版):每单位限报2件;

  图片好新闻:每单位限报作品2件;

  广播、电视好新闻(消息类):每单位限报作品2件;

  广播、电视好专题(包括专栏):每单位限报作品2件。

  (二)每件参评作品均须同时报送1套刻录在光盘上的电子文本。1张光盘刻录1件参评作品材料,包括推荐表、作品(广播电视作品要求是原刊播作品和文字稿)及内容简介。

  推荐表和参评作品简介等文字材料请用WORD格式。作品分别按以下格式复制:报纸、杂志文字作品用WORD格式;摄影作品用JPEG格式;广播作品用WMA格式;电视作品用WMV格式。

  (三)文字类参评作品:除报送作品和推荐表原件1份外,再报送一式10套,每套由一份作品(剪报或清晰的复印件)和一份推荐表组成,并装订在一起。

  (四)广播、电视类作品:作品文字稿、推荐表一式10套。每套由一份作品文字稿和一份推荐表组成,并装订在一起。

  (五)广播、电视参评作品:必须是原版播出节目,不得为参加评奖重新修改、编排、制作。

  (六)图片类作品:单幅作品或组照送原样报(刊)1份,原底片洗印件1份。每幅(组)由一份作品和一份报名表组成。

  (七)参评作品文字材料的打印件及复印件均请使用A4复印纸。

  (八)报送时间、地址:

  1.报送截止日期为2010年6月30日。通过邮局邮寄报送的,报送日期以邮戳为准。

  2.邮寄请用特快专递,以免延误或丢失。

  3.寄送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68号425房间。

  邮编:100053

  联系人:税务总局办公厅新闻宣传办公室李心源 010-63417384?

  中国税务杂志社张雷 010-634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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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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