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第十二条: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以,事业单位提供的技术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合肥海关关于在合肥综合保税区等3个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促进我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第29号)要求,经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合肥海关决定在合肥综合保税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马鞍山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并联合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合肥综合保税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马鞍山综合保税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可以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二)明确试点区域有需求的企业可自愿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明确试点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第29号)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南京海关关于在泰州、吴中、扬州、盐城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的解读
为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拓展两个市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9号),经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备案,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南京海关决定在泰州、吴中、扬州、盐城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并联合制定本公告。
(一)泰州、吴中、扬州、盐城综合保税区自2019年12月3日起,可以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三)明确试点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9号)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四)税务、海关两部门应加强部门间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确保试点工作稳妥开展。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