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0]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0-05-13
文号:财税[201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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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依据财税[2011]1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本条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依据财税[2016]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4月30日。】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五、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通知所称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通知所称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通知所称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城区。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六、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适用暂免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09年底的农村信用社执行现有政策到期后,再执行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自2009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应予免征或者减征的营业税税款,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第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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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民法典》中的涉税小知识

       01、监护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税 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和《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子女教育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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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赡养老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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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02、继承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税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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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合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税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04、物权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税 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财税法[2019]120号)

  个人买卖住房涉及的税种有这些

  卖方

  增值税: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购买未满2年,征收率5%;购买满2年,免征。

  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差额20%;满五唯一免征。

  土地增值税:免征。

  印花税:免征。

  买方

  契税:唯一住房 面积≤140㎡为1%、面积>140㎡为1.5%;二套住房 面积≤140㎡为1%、面积>140㎡为2%;三套及以上住房3%。

  印花税: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