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联企业[2010]93号 关于做好201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0-05-17
文号:工信厅联企业[201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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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理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大力推动经济进入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作用, 201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稳定就业,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及公共服务条件。为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结构调整项目:以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行业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是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行业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节能产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产业集群中进行集中治污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和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2、新兴产业建设项目:以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为重点,支持2009年初创企业的建设项目。

  3、服务环境改善项目

  (1)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重点是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改造项目。

  (2)服务企业改造项目:重点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2009年下半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09年开展的为担保机构提供一般责任保证和比例风险分担业务(以下简称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3、保费补助项目: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2009年下半年开展的低收费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2、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专利开发、申请项目。

  (四)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

  对我国境内参加第七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的中小企业的展位费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申报项目须符合产业政策的支持重点,每个企业在同一年度中只能申请一项补助。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业务补助和保费补助。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须为2008年6月前设立(新兴产业建设项目为2009年新设立的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009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

  2、项目须经过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2011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3、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4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4000万元。

  4、专业化发展项目中生产协作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2009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5、服务环境改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能够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争取订单,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项目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

  6、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企业采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7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节能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年第36号)及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

  增加就业岗位项目完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5%。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申请补助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必须符合《担保资金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要求,其中2009年下半年担保机构新增担保业务额须达净资产1.5倍以上。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须为2008年6月前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009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

  2、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应为2008年完成项目建设,2009年运行良好,与项目相关的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著提高的企业。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应为在2007年至2009年期间,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和授权的专利技术超过10项(其中发明专利超过5项),且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使用的企业。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参加2010年中博会的中小企业。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新兴产业建设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服务环境改造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业务按业务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担保期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09年下半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2%; 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8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0.5%。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09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一般责任保证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1%,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5%。

  3、保费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09年下半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0万元。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软、硬件)的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2、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2007年至2009年期间获得的专利(含已受理专利),每个专利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

  境内中小企业租用的每个标准展位补助3000元。对《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确定的极重灾区和重灾区(以下简称“地震重灾区”)及2010年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内的参展企业,在此基础上每个标准展位再补助3800元。各参展企业按此补助标准减交展位费。

  四、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项目审核以电子文件为主。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专家和省市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并阐述支持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二)项目申报单位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软件)和使用说明,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见附件1),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4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10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不超过1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2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5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不超过5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数不超过4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20个。

  中博会补助项目补助展位数不超过4500个。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担保资金办法》开展工作,并于2010年 6月10 日前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两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和《担保资金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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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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