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便函[2010]1号 关于下发2010年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0-01-14
文号:企便函[201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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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和当前工作实际,我司制定了《2010年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供参考。


附件:2010年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要点


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2010年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要点


2010年全国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把2010年作为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基础建设年”,紧紧围绕加强纳税服务和探索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这两项重点工作,推进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主要工作如下:

一、为大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纳税服务

(一)及时受理、解决和回复定点联系企业涉税诉求。充分发挥各级大企业管理部门的服务窗口作用,及时受理、解决和回复各级定点联系企业的涉税诉求,重点关注政策透明度和执行一致性问题,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办税服务。

(二)加强政策宣传与辅导。根据企业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重大税收政策的宣传与辅导,及时了解、反映企业对有关税收政策及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三)试点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系统。根据《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在完成风险测评的基础上,试点帮助部分定点联系企业建立和完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系统。

二、探索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

(四)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税务风险管理操作办法。以一部《指引》、三大系统、五个步骤为主线,结合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税务风险管理操作办法。

(五)组织开展对部分定点联系企业进行税务风险测评。继续组织开展对部分定点联系企业进行风险调查、评估,了解和掌握企业税收风险状态与成因,向企业提出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六)完成对总局10户外资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检查工作。按照总局统一部署,组织并督导总局10户外资定点联系企业开展税收自查,协调开展针对性检查和反避税调查。

(七)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税源管理。强化对企业集团整体和分支机构的税源监控和综合分析,明确各层级相应职责,实现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的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完善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的大企业税源管理运行机制。

三、推进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

(八)进一步完善税务风险管理软件。按照风险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现有技术手段,开发完整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和审计信息化系统,并及时做好相关培训和应用工作。

(九)加强定点联系企业涉税信息采集和共享。根据税收管理与服务需要,依托现有的大企业税收数据采集分析系统,开发拓展功能,实现大企业涉税信息共享。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全面收集各级定点联系企业的涉税信息,建设全国定点联系企业涉税信息数据库。

(十)继续推动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依托金税三期工程,按照管理扁平化、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的要求,继续推动大企业税收管理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为各层级开展纳税服务、税源监控、纳税评估、日常检查、风险防控、反避税调查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

(十一)建立大企业涉税事项内部协调工作机制。参照总局做法,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各层级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制度以及其他必要的内部工作协调制度,确保对大企业涉税事项进行及时、有效处理。

(十二)建立定点联系企业工作小组制度。针对具体行业或企业,成立跨地区、跨层级人员组成的定点联系企业工作小组,了解企业情况,分析、研究行业和企业具体税收问题,提出加强税收管理与服务的方案和意见。

(十三)探索建立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联动协作机制。加强全国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协作联动,明确地区之间、层级之间、国地税局之间工作联动协作的相关职责和要求,制定联动协作办法,使全国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形成纵向联动、横向互动、协调一致的有机整体。

五、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

(十四)做好机构和人员配备工作。根据总局关于国税系统机构设置方案要求,从有利于落实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职责、有利于形成专门力量的需要出发,积极主动做好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工作,做到机构、职责明确,人员数量、结构合理,能够真正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地税系统可参照国税系统的做法与要求,明确各级承担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职责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十五)开展全员培训。根据当前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培训方案,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开展有计划、分阶段、分层次的全员培训,促进全系统干部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的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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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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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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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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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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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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