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5]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税制执法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5-10-26
文号:国税发[1995]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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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今年全国新税制执法检查工作已基本结束。各地税务机关对检查出的一些税收执法问题进行了纠正和处理,进一步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依法治税得到了不断推进。为了使新税制执法检查工作真正收到实效,现就加强新税制执法检查整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执法检查整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整改是执法检查的关键和重点。只有通过整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才能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理,相应的管理制度才能得以建立和完善。整改搞好了,执法检查才能达到目的,取得成果。为此,各地税务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整改工作在执法检查中的重要作用,将执法检查整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按总局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执法检查整改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整改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改进备查备案工作。

  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整改范围是: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及财税部门就有关税收工作制定的与国家税法不符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包括各种解释、法规、办法、通知、会议纪要,及有关领导人就税收工作所作的决定、指示、讲话等,对虽制定于1994年以前,但与新税制政策相悖且仍现行有效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在整改范围之内。凡是与国家税法法规不符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律按国家税法的统一法规纠正过来。如果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认为某些税收政策不合理,可以反映情况和意见,在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进行更改和变通。

  (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大、政府制定的与统一税法相悖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各地税务机关应如实向总局报告,并应说明纠正情况。

  (二)省以下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与国家税法法规不符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协调处理,确保问题。得以纠正。当地税务机关协调处理确有困难的,可报请上级税务机关出面协助解决。

  (三)各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不符合国家税法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应一律停止执行或由本级税务机关负责更正。原文件内容副本或复印件)及处理结果应报送上级税务机关备案。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整改工作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督。

  (四)切实加强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把查备案工作抓紧抓好,既要有专人负责,又要有领导把关,确保各查备案材料按要求报到总局。

  三、纠正违法的具体征警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具体征管行为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过程中所作出的各种税收执法行为。其整改内容包括改变法定税率税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不执行统一税法、继续实行包税,擅自批准减免税款及末按法规程序审批税款的延期缴纳造成欠税等问题。整改的要求是,一切违背国家税法法规的具体征管行为,都要按照国家税法的统一期定纠正过来,该补税的补税,该罚款的罚款。

  (一)对因改变税率、税基而少征的税款,要全额补缴入库。数额大、一次难以缴清的,应督促企业订出计划,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分期分批入库。

  (二)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法规(试行)》及有关法规进行整改,要坚决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对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问题,要坚决调库,予以纠正。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应分别负责本系统征收税款的混库调库问题,并要相互配合与协作。调库工作必须于1995年年底前完成。

  (四)对包税问题,要分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对各级政府批准的包税,当地税务机关应建议其停止执行,同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要求协助解决;对各级税务机关自行批准的包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纠正。

  (五)对擅自批准减免税款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必须尽早纠正。对因此而少征的税款,要及时补征入库。

  (六)对欠税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一是对长期拖欠税款户,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二是对确无缴款能力的欠税户,责令其制定缴税入库计划,分期分批入库是纠正超越权限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行为,并责令有关税务机关收回超越权限审批的税款。

  四、加强对执法检查整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整改工作如期完成。

  (一)落实整改的组织和人员。执法检查整改工作应由一名领导干部亲自抓,、并由各级税务机关的政策法制机构(未设法制机构的为办公室)负责经办。

  (二)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对不查不报、自查自纠不彻底的单位,一经查实,要从严处理;对有意隐瞒问题或抗拒整改工作的,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还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干部的政纪责任。

  (三)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研究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各地应于11月20日前完成本通知第二、三部分所列举的十项整改工作,整改结果请于11月24日以前报到总局政策法规司,所报内容应按当地税务机关检查总结所列问题逐项填写,包括税款补缴入库数。


  199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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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