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6年4月1日之后认证的专票,但该专票是4月1日之前开具的,该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发文时间:2019-04-02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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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七)》:“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你公司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就可以参与计算加计抵减额。”


依据上述的解释,贵公司此类情形也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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