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9号 商务部关于公布2011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0-09-17
文号: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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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11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申请材料递交日期为2010年10月15日至2010年10月29日。


  附件:


  2011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11年可分配的化肥关税配额总量分别为:尿素330万吨,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

  二、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11年化肥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97万吨,磷酸二铵352万吨,复合肥176万吨。 申请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的单位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农业三站(土肥站、种子站、农技站);其他经营范围含“生产或销售化肥”的企业。

  三、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11年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33万吨,磷酸二铵338万吨,复合肥169万吨。申请化肥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的单位为: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自用及生产产品需要进口化肥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他符合条件的新的申请者。

  四、分配依据

  化肥关税配额的分配依据如下:

  (一)如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不大于公告总量,则按企业申请数量分配;

  (二)如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大于公告总量,根据各企业进口实绩采用规则化分配。如:某企业2010年某个品种配额为X万吨,2010年前三季度完成率为b,全国平均使用率为a,则2011年该企业该品种分配量为X*[1-(a-b)]万吨。企业配额年增幅最高不超过c,c为调节系数,根据当年配额申请、使用情况和市场情况而定。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新申请企业,以及老企业申请新品种,分配基本量1000吨;

  (三)申请企业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以往配额使用情况和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五、申请关税配额须报送的材料

  申请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原因及化肥采购、生产或销售的具体方案等;

  (二)法人代表签字的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证书》;

  (三)近两年(2009-2010年)配额分配文件复印件;

  (四)2010年前三季度进口关税配额使用情况。应提供海关报关单据,或委托进口证明材料(如已报关使用的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序号)等;

  (五)2011年申请化肥关税配额的品种及数量,并注明国营贸易或非国营贸易。

  六、申报及审核程序

  2011年化肥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2010年10月15日至10月29日,申请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子公司须通过集团总部统一申请,不在所在地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于11月10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申请材料及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中央管理企业于2010年10月29日前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后,于2010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下达关税配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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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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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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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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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增值税法》下,90%的会计都分不清“交际应酬消费”和“无偿赠送礼品”,税务处理天差地别

  《增值税法》施行后,我接到的第一个咨询电话,就是一个被发票难住的财务。对方在电话那头说:“客户来公司,我们招待吃饭喝了两瓶酒,又给每位客户送了一盒茶叶当伴手礼。酒和茶叶发票都开在一起了,进项税额能抵吗?”

  我没直接回答,想引导他学会思考,于是先是反问了一句:“酒喝了,茶叶带走了,你觉得是一回事吗?”

  对方愣了一下。我说,你不是第一个把这两件事混在一起的人,市面上九成会计都在这栽跟头。但新法之下,“当场喝掉的酒”和“带回家的茶”,税务处理截然相反。搞混了,轻则多缴税,重则埋下少缴税或虚抵进项的雷。

  我挂掉电话后,把这两类业务的边界,用几层逻辑拆清楚了,在此写出来以方便更多的人学会准确分辨和税务处理。

  第一层:核心区分,不看送了什么,看东西去了哪儿

  我说,新《增值税法》对“交际应酬消费”和“无偿赠送礼品”的界定,其实有一条特别朴素的判断标准——货物或服务,是当场消耗了,还是所有权转移了。

  宴请客户时打开的酒水、招待时吃掉的水果、包间里消耗的餐食,这属于交际应酬消费。东西在接待现场就消耗完毕,没有离开你的控制范围。会议结束后赠送的伴手礼、节日拜访送出的礼盒、年终答谢给客户的实物礼品,这属于无偿赠送。受赠者把东西带走了,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我说,这条线划出来之后,税务处理就像红绿灯一样清楚。

  第二层:交际应酬消费,进项税额不能抵

  我让财务先把那两瓶酒单拿出来。酒在饭桌上喝掉了,属于交际应酬消费。新法明确规定,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范畴,不视同应税交易,无需计提销项税额。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已经抵扣了,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

  我说,你可以在心里默念一句话:喝了的不算卖,但税也别想抵。这是铁律。

  第三层:无偿赠送礼品,要视同应税交易计提销项税额

  茶叶呢?茶叶礼盒被客户带走了,东西离开了你的控制,所有权转移给了客户。增值税法规定,无偿赠送货物,视同应税交易,茶叶礼盒按市场价格计提销项税额。这批茶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

  你看,送出去的要当卖的缴税,买进来的税可以抵。很多人搞反了,送了礼品却不敢抵扣进项税额,又忘了计提销项税额,两边都错。

  第四层:其他税种联动,别光盯着增值税

  赠送礼品这件事,增值税只是其中一关。在企业所得税上,礼品赠送要视同销售,同时要区分是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两者税前扣除限额不一样。在个人所得税上,送给客户的礼品,要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20%的个税。

  很多企业送了东西,增值税处理对了,企业所得税调了,却忘了个税的扣缴义务,照样埋着雷。

  我送给财务的几行字

  我当时挂掉电话后,还给那个财务发了条微信,写了几行字:

  敬客户的酒、请客户的饭,属于交际应酬消费。不视同应税交易,不提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抵扣了的要转出。

  送客户的茶、给客户的礼盒,属于无偿赠送。视同应税交易,按市场价计提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企税视同销售,调招待费或宣传费。别忘了代扣个税。

  我说,你把这几行字记住,以后发票拿到手,先看一眼东西是进了肚子还是进了别人的包。这个动作,省去的是未来稽查时的无数解释。

  财务又问了一句:“那如果我在会议室给客户泡的茶,和送他的那盒,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怎么办?”

  我说:“分开核算。一张发票上两种性质,就分开入账,分开处理。招待用的转出,赠送用的视同应税交易,别怕麻烦,现在麻烦一点,以后干净很多。”

  我最后把这次咨询写成了一段话,发在工作群里,被很多人转到了朋友圈:“新法之下,‘交际应酬消费’和‘无偿赠送礼品’,一个是当场消耗,不视同应税交易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一个是所有权转移,视同应税交易但能抵扣进项税额。界限就一条——东西带走了没有。分不清这个,发票贴得再整齐,账和税也是错的。”

  判断关键就是八个字

  送给大家八个字:“当场消费还是带走”,这是判断的关键,我说清楚了吧?希望大家都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