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建[2010]65号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试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0-08-05
文号:财办建[201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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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海南省、山东省、辽宁省、重庆市、湖北省、浙江省、河南省、河北省、江苏省、四川省、云南省、上海市、新疆自治区、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财政、商务厅(局):</p><p>  为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8号)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精神,2010年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在河北、辽宁、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海南、重庆、新疆等9个省份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并在大连、上海、南京、无锡、杭州、宁波、青岛、重庆、昆明、成都等10个城市开展肉菜流通追溯系统建设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意义</p><p>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滞后已经成为制约农民收入增长、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重要瓶颈。国务院领导多次批示,明确要求加快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及肉菜流通追溯系统建设试点,充分发挥试点省份和城市的地域及工作基础优势,通过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探索农产品现代流通的有效模式,对于推动农业产业化、解决农产品“卖难”、提升农产品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带动农村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意义重大。</p><p>  二、试点工作的原则与目标</p><p>  试点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化运作,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促进农产品流通链条的优化重组。二是面向现代流通的发展方向,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坚持高起点、高效率,探索符合地方特点的现代流通发展模式。三是加强政府引导,采取综合措施,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引导社会资金投入。</p><p>  试点目标:通过开展试点,在试点地区初步建成高效率、低成本、低损耗、安全通畅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使农产品流通水平上一个新台阶。初步探索出农产品产销的有效模式,为全国推广创造条件。</p><p>  三、试点内容</p><p>  (一)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p><p>  主要支持试点省份打造稳定的农产品产销对接体系,重点支持: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农产品销售龙头企业建设改造农产品冷链系统、质量安全检测系统、仓储设施等;大型连锁超市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农超对接”;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同时,鼓励试点省份创新发展方式,探索符合地方特色的现代农产品流通模式。</p><p>  (二)肉菜流通追溯系统建设试点</p><p>  主要支持试点城市以肉类、蔬菜“一荤一素”为重点,探索利用无线射频识别(RFID)、集成电路卡(IC)、条形码等技术,做到各个流通节点信息互联互通,形成完整的肉类蔬菜流通信息链条和责任追溯链条,提高肉类蔬菜流通的信息化、组织化水平,解决来源追溯难、去向查证难等问题,提高食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p><p>  四、组织实施程序</p><p>  1、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省份财政、商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牵头制定本省份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方案(每省份选取2—3个试点市县,海南省在全省推广),于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财务司);肉菜流通追溯系统建设试点城市所在省份财政、商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以试点城市为单位牵头制定肉菜流通追溯系统建设试点方案(计划单列市单独制定),于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财务司)</p><p>  2、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组织专家对试点方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符合要求的省份及城市予以支持并确定支持金额,由财政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各级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p><p>  3、试点省份商务、财政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财政部、商务部将适时对试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成效明显的,中央财政将加大支持力度,没有达到试点要求的,将不再予以支持。</p><p>  五、工作要求</p><p>  (一)精心制定方案</p><p>  试点省份财政、商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尽快制定并上报本省份试点方案。试点工作方案应立足地方实际,广开思路,着眼现代农产品流通的发展方向,提高科学性与可操作性。试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p><p>&nbsp; &nbsp; &nbsp; 1、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具体目标。</p><p>&nbsp; &nbsp; &nbsp; 2、农产品现代综合流通(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具体内容和模式。</p><p>&nbsp; &nbsp; &nbsp; 3、方案可行性分析。</p><p>&nbsp; &nbsp; &nbsp; 4、操作办法及实施步骤。</p><p>&nbsp; &nbsp; &nbsp; 5、投资总额、已落实及拟落实的地方资金配套情况、申请中央财政支持额度等。</p><p>&nbsp; &nbsp; &nbsp; 6、资金管理办法。</p><p>&nbsp; &nbsp; &nbsp; 7、其他。</p><p>  (二)择优选择试点</p><p>  试点省份及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择优选择试点市县。财政、商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积极引导本地优秀企业参与试点,项目安排情况要向社会公示。</p><p>  (三)扎实推进工作</p><p>  试点省份及城市财政、商务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试点工作,抓出实效。要加强监督检查,实行动态跟踪,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并提高使用效率。</p><p>  (四)完善工作机制</p><p>  试点省份及城市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层层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应成立专门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并安排配套资金,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p><p>  各试点省份及城市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和做法,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及时与财政部、商务部联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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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增值税法》下,90%的会计都分不清“交际应酬消费”和“无偿赠送礼品”,税务处理天差地别

  《增值税法》施行后,我接到的第一个咨询电话,就是一个被发票难住的财务。对方在电话那头说:“客户来公司,我们招待吃饭喝了两瓶酒,又给每位客户送了一盒茶叶当伴手礼。酒和茶叶发票都开在一起了,进项税额能抵吗?”

  我没直接回答,想引导他学会思考,于是先是反问了一句:“酒喝了,茶叶带走了,你觉得是一回事吗?”

  对方愣了一下。我说,你不是第一个把这两件事混在一起的人,市面上九成会计都在这栽跟头。但新法之下,“当场喝掉的酒”和“带回家的茶”,税务处理截然相反。搞混了,轻则多缴税,重则埋下少缴税或虚抵进项的雷。

  我挂掉电话后,把这两类业务的边界,用几层逻辑拆清楚了,在此写出来以方便更多的人学会准确分辨和税务处理。

  第一层:核心区分,不看送了什么,看东西去了哪儿

  我说,新《增值税法》对“交际应酬消费”和“无偿赠送礼品”的界定,其实有一条特别朴素的判断标准——货物或服务,是当场消耗了,还是所有权转移了。

  宴请客户时打开的酒水、招待时吃掉的水果、包间里消耗的餐食,这属于交际应酬消费。东西在接待现场就消耗完毕,没有离开你的控制范围。会议结束后赠送的伴手礼、节日拜访送出的礼盒、年终答谢给客户的实物礼品,这属于无偿赠送。受赠者把东西带走了,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我说,这条线划出来之后,税务处理就像红绿灯一样清楚。

  第二层:交际应酬消费,进项税额不能抵

  我让财务先把那两瓶酒单拿出来。酒在饭桌上喝掉了,属于交际应酬消费。新法明确规定,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范畴,不视同应税交易,无需计提销项税额。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已经抵扣了,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

  我说,你可以在心里默念一句话:喝了的不算卖,但税也别想抵。这是铁律。

  第三层:无偿赠送礼品,要视同应税交易计提销项税额

  茶叶呢?茶叶礼盒被客户带走了,东西离开了你的控制,所有权转移给了客户。增值税法规定,无偿赠送货物,视同应税交易,茶叶礼盒按市场价格计提销项税额。这批茶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

  你看,送出去的要当卖的缴税,买进来的税可以抵。很多人搞反了,送了礼品却不敢抵扣进项税额,又忘了计提销项税额,两边都错。

  第四层:其他税种联动,别光盯着增值税

  赠送礼品这件事,增值税只是其中一关。在企业所得税上,礼品赠送要视同销售,同时要区分是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两者税前扣除限额不一样。在个人所得税上,送给客户的礼品,要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20%的个税。

  很多企业送了东西,增值税处理对了,企业所得税调了,却忘了个税的扣缴义务,照样埋着雷。

  我送给财务的几行字

  我当时挂掉电话后,还给那个财务发了条微信,写了几行字:

  敬客户的酒、请客户的饭,属于交际应酬消费。不视同应税交易,不提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抵扣了的要转出。

  送客户的茶、给客户的礼盒,属于无偿赠送。视同应税交易,按市场价计提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企税视同销售,调招待费或宣传费。别忘了代扣个税。

  我说,你把这几行字记住,以后发票拿到手,先看一眼东西是进了肚子还是进了别人的包。这个动作,省去的是未来稽查时的无数解释。

  财务又问了一句:“那如果我在会议室给客户泡的茶,和送他的那盒,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怎么办?”

  我说:“分开核算。一张发票上两种性质,就分开入账,分开处理。招待用的转出,赠送用的视同应税交易,别怕麻烦,现在麻烦一点,以后干净很多。”

  我最后把这次咨询写成了一段话,发在工作群里,被很多人转到了朋友圈:“新法之下,‘交际应酬消费’和‘无偿赠送礼品’,一个是当场消耗,不视同应税交易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一个是所有权转移,视同应税交易但能抵扣进项税额。界限就一条——东西带走了没有。分不清这个,发票贴得再整齐,账和税也是错的。”

  判断关键就是八个字

  送给大家八个字:“当场消费还是带走”,这是判断的关键,我说清楚了吧?希望大家都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