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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