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企业差额纳税时,计算销项税时扣除的部分不属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该部分抵减的销项税不可以加计再抵减应纳税额。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