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函[2010]6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
发文时间:2010-04-07
文号:国办函[2010]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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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你部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政策建议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完善支持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放宽认定条件,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本企业总收入70%的比例降低到50%;取消企业需获得国际资质认证的要求;简化申报核准程序,认定工作由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加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

(二)将营业税免税政策扩大到示范城市所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三)对于全部面向国外市场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营呼叫中心业务(即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在示范城市实施不设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试点。创新服务外包海关监管模式,推广实施服务外包保税监管。

(四)2010到2012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示范城市各500万元资金用于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500万资金用于服务外包境外投资促进活动,并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支持范围,促进大学生就业。放宽服务外包企业及培训机构申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的条件,将服务外包业务额由150万美元下调至50万美元,离岸业务额占服务外包业务额比例由70%下调至50%。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扩大国际资质认证资金支持范围。改进上述资金申报核准程序,由原来每年1次改为每年2次拨付,使企业加快获得资金支持。

三、做好有关金融服务工作。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各项措施,积极开展适合服务外包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服务外包企业的融资渠道。努力解决服务外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境内外特别是创业板上市。

四、为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营造良好环境。减轻服务外包企业负担,将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均纳入“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范围之内。将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行的特殊劳动工时制推广到全国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海外并购,开拓国际市场,并为服务外包企业员工境外工作提供签证便利。结合我国国际采购安排,将外国供应商须向中国企业发包一定比例的服务外包业务作为大宗商品采购的条件。通过体制改革和组织制度创新,积极培育在岸服务外包市场,促进国际国内服务外包业务协调发展。整合利用现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创新服务模式,支持专业化服务企业发展。

五、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和引进。改进、加强大学服务外包课程体系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鼓励充分利用各种培训资源,多形式、多渠道加快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合格的实用型人才。加大海外高层次服务外包人才引进力度,并在落户、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六、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示范城市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指导和服务,同时搭建服务于全国的服务外包投资促进平台,制定我国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完善服务外包统计制度。示范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规划,突出特点,强化服务,营造环境,增强聚集效应,推动服务外包产业量的扩张和质的提升。 

注释:“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五缓”是指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四减”是指阶段性降低除养老保险外的四项社会保险费费率。“三补”是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困难企业稳定岗位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及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给予补贴。“两协商”是指困难企业不得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对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双方依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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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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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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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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