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5]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涉外税收稽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5-05-08
文号:国税发[1995]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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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1994年全国涉外税收专业会议确定的1995年工作目标和方针,认真做好涉外税收稽查土作,推动以申报、代理、稽查为主要内容的征管改革,根据各地反映的意见,现将涉外税收稽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调查,摸清税源底数。各地要通过涉外税收稽查,对本地区涉外税源的分布和变动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力求使管理不及造成漏税的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要加强重点税源户的检查,要把查处偷、避税大案、要案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要充实涉外税收稽查队伍,规范稽查行为和内容,提高检查效率和效益。

  二、要加大执法力度。当前,在一些地方,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偷税处罚偏轻、避税调整征税偏宽的问题甚为突出,没有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以致使某些纳税人(含外籍个人)屡查屡犯,既影响了年度检查计划的安排,又不能形成法律的威慑。因此,在今年的检查工作中,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宣传税收法制,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屡犯者要从严惩处。

  三、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涉外税收稽查涉及范围较广,因此,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采取积极措施,加强与经贸、工商、商检、海关、公安、检察、法院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相互沟通信息,齐抓共管。实践证明,这是查处和防范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偷、避税的重要途径。今年各地均要在继续总结部门间协调配合查处偷、避税经验的基础上,深入研究部门间协调配合的有关程序和规则,逐步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四、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同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3]14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3]005号)的要求,认真完成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审计、检查指标。同时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特别是对采用非法手段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案件的检查。结合检查,对企业帐簿管理混乱的要进行整顿,适时组织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纳税培训。对长期财务帐簿管理混乱。帐册凭证不全,设置两套帐进行偷税的企业,除依法从严核定征税外,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要严厉处罚。

  五、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检查通知》(国税发[1994]140号)的精神,继续做好外籍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工作,并将是否履行扣缴申报和如实申报境外收入作为检查重点。

  六、要对转让定价税制实施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的总结,找出差距、制定措施,抓出成效。当前,反避税工作在地区间发展很不平衡,有的地区至今没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仅停留在一般号召上。这种状况,势必会给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造成可钻的漏洞。因此,各地必须加强对反避税工作的领导,不折不扣地完成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年度审计调整指标。

  七、确定本地区年度检查计划和重点、要具体、详尽、符合实际情况,并要层层落实。对年度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要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总结材料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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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