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8]9号 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8-01-18
文号:国税发[20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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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持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2008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一)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具体检查方案见附件1)。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

(2)烟草行业。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餐饮业及娱乐业;

(2)有色金属冶炼业;

(3)证券业;

(4)中介服务业;

(5)品牌营销的总代理商(总经销商)。

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完成税务总局指令性检查项目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从税务总局确定的指导性检查项目或本地区其他重点行业中选择若干行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1.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的重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局要联系本地区税收征管实际,把利用"四小票",特别是海关完税凭证进行偷骗税以及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比较突出的地区作为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的重点。

2.组织实施。各地的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要由省税务局直接组织实施,原则上每省每年要部署一个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项目,市,县两级税务局不再另行布置。各地要及时将区域税收专项整治计划和进展情况报告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选择问题较多,影响面较广且当地查处难度较大的重点区域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大型企业集团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2008年,税务总局将从金融业,保险业和供电行业中选择3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统一组织全国税务机关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具体检查方案另行通知。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目标

依法严厉查处相关行业和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创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三、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时间安排

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月初启动,10月底结束。其中,2月为组织部署阶段;3月至9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四、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主要内容来抓,高标准,严要求,确保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一是要建立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稽查,征管,税政等部门参加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级稽查局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二是要认真开展查前分析和查前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收检查的成果以及各种税收征管资料开展查前分析,有针对性地选择检查项目,确定所查行业的重点企业进行解剖式检查,积累经验后展开全行业检查;同时,结合选定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财务会计制度和以往检查经验,采取集中培训,视频培训和编发检查指南等形式,对检查人员进行查前培训,使检查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三是要加大宣传发动和案件曝光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纳税人对专项检查的认知度和税收遵从度,减少检查的困难和阻力。

(二)精心组织,科学实施

一是要持续深化分级分类检查。各地要注重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工作制度,明确企业分类标准,统筹调整省,市,县三级稽查局力量,进一步加大省,市两级稽查局的工作强度。二是要认真研究制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和检查实施方案,统筹安排检查时间,合理调配检查力量,科学筛选检查对象,明确检查重点和检查要求。在选案过程中,对跨区域经营的大型跨国公司,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配合,避免重复检查。三是要按照专项检查与大要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灵活运用交叉检查,集中检查,下查一级等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三)注重协调,增强合力

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注重系统内外的部门协作,有效形成执法合力。税务机关内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稽查部门负责具体检查工作,征管,税政等部门负责政策把关,解释疑难和落实整改等工作。国,地税部门在检查中,应尽可能联合进户,做到资源共享,各税统查,分别入库,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税款流失。要高度重视案件协查工作,树立"协查地也是发案地"的意识,在保证协查回复及时准确的基础上,充分发掘协查线索开展延伸检查。要加强税警协作,必要时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增强执法手段,减轻取证阻力。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请示,争取支持,为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以查促管,标本兼治

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依法治税,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长效机制。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同时,要及时总结发案规律,特点和新的动向,趋势,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要从宏观税负分析,行业检查分析,案例分析,稽查建议等方面入手,探索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使"以查促管,以查促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行业,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

(五)加强督导,严格考核

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督导考核力度。要在各级税务机关之间建立顺畅的沟通渠道和组织指挥体系,确保上级的工作部署落到实处。上级税务机关要及时组织督导组,复查组,定期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查补税款入库情况,税务行政处罚情况以及稽查建议工作,征管整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遇到困难及时协调解决。要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纳入日常考核,制定科学合理的综合考评指标,对考核结果在系统内进行通报。下级税务机关要对查处的大要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及时请示上报,便于上级机关分析发案规律和特点,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督促指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和材料报送工作。有关数据的采集,汇总要及时准确;上报的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具有借鉴价值;工作总结要具体详实,客观全面,所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各级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对上报数据和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现象发生。

五、材料报送

各省税务局于2008年1月底前向税务总局报送省局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正式文件;2008年7月5日前报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半年总结;2008年10月底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烟草行业的专项检查每两个月报送一次进展情况;随时报送专项检查的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及行业检查指南。

税收专项检查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要有详细的统计数字,相关报表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报(有关数据统计的汇总表格见附件2)。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规律性的税收违法问题,征管漏洞和政策缺陷要有实例,有定量分析。行业检查指南应以"以查促管,以查促查"为目标,分析相关行业经营管理现状和行业征管现状,列举行业涉及的相关税种,结合典型案例归纳普遍存在的涉税违法问题,总结检查方法和技巧等。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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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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