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318号 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发文时间:2008-04-11
文号:国税函[2008]3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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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秩序,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2007年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8号),对土地增值税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今年,税务总局将开始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第一阶段在安徽、广东两地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内容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部署情况。是否及时转发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相关文件,并对清算工作做出动员、部署。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开展情况。是否对当地房地产项目及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进行了税源调查和统计,并在本地区范围内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清算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完成情况。是否积极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完成清算的项目占符合清算要求的项目的比例是多少;是否对下阶段清算工作做出了部署和安排。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部门配合情况。是否在清算工作中建立了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和配合机制。

  (五)中介机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参与情况。引入中介机构参与纳税鉴证的地区,是否已对中介机构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提出了管理要求并进行了检查。

  (六)土地增值税预征情况。是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了土地增值税;是否区分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设置预征率。

  (七)二手房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对应予征税的二手房转让征收了土地增值税。

  (八)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了土地增值税的日常管理机制;是否落实了“先税后证”、“一窗式”征收等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措施。

  (九)是否有违法或越权减免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十)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二、督查时间及方式

  各地税务机关自文到之日起,要自行组织督查。税务总局将在2008年4月下旬组织人员先行对安徽、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一)听取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并随机抽取2—3个基层单位,听取其情况汇报,并向执法人员了解具体情况。

  (二)调阅被检查单位收发文簿、会议纪要和办公纪要、执法卷宗、文书等相关文件。

  (三)到相关纳税人和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

  三、工作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要对本单位土地增值税清算和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检查,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抓紧解决土地增值税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土地增值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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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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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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