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要点及探讨
发文时间:2019-02-06
作者:老税官
来源:税白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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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9]20号又是一个税收优惠礼包,为财税部门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负惠民惠企的好政策点赞。如何将好政策制定好、落实好,更需财税人秉持匠心,精细务实,以求法治公平,最大地发挥好财税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作用。


一、免征增值税期间


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免征期间仅限一年10个月的期间吗?


1. 文件明确的是这个期间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期间内的无偿借贷行为,免征。


甲、乙公司同属A集团,2019年2月1日,甲公司无偿借给乙公司1亿元,按约定至2021年12月31日之后归还。请问2021年的无偿借贷是否免征?


如果征税,而该笔无偿借贷行为是免征期间发生的;如果免征,而该项借贷延续行为已超过免征期间。


所以,免征增值税期间,必需明确是按一项借贷行为本身,还是按借贷行为视同计息期间来确认。


这个问题将会是今后实务执行中的争议点,在2020年12月31日前要明确到位。


2.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免征增值税。实际上将免征期间追溯至2016年5月1日。因为利息计征增值税,是从2016年5月1日开始。“此前”至多能前置到2016年5月1日。


3. 甲、乙公司同属A集团,2016年1月1日,甲公司无偿借给乙公司1亿元,按约定至2021年12月31日之后归还。请问该笔无偿借贷如何处理?


这笔借贷属于“此前”事项吗?人家可是营业税时发生的事,增值税政策的“此前事项”能“此前”到营业税期间的事项吗?期待尽快明确。


二、溯及既往


财税[2019]20号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 财税政策制定,能否溯及既往?不懂法律理论,不敢探讨。


2. 在实务执行中,原则上是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但是,政策溯及既往了,实务执行中自然也就被动突破了原则,而在实体上溯及既往了。


3. 我并不反对优惠政策溯及既往,而是热烈赞赏。可这又不是彻底的溯及既往,而是个“半吊子”的溯及既往,依法缴的光荣,未缴的也不是不光荣,也就不了了之。


如果无偿借款被征的公司会计问,您让我依法纳税,规避税收风险,请问您怎么看我公司缴纳的这笔税收?


如果未征的公司会计问,您怎么看20号文件?好在我坚持了不缴,否则,老板要是知道了肯定会开除我。


第一个如果是如果,没真实遇到,可为什么不给予退税或抵缴?这两项操作并不难。第二个如果不是如果,而是真实,真实的事、真实的问。这两年要是在路上遇着,得低着头远远地躲着走。


4. 免征窗口期不算长,字面上是一年10个月;且不算宽,仅限于集团企业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难道仅仅是为了解决部分对象存在的征税问题?


三、企业集团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规定,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规定,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


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集团及集团内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已经企业集团核准登记,核发了《企业集团登记证》的。


2. 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企业集团及其集团成员单位。


四、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予以调整是常态,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法律位阶高;实际税负相同且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税收减少的,是原则上不作调整,不排除可调整,且是法律位阶较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实务执法上更侧重采取企业所得税法的独立交易原则。既是规避执法风险的需要,更是因为无法准确及时判断双方的实际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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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赠业务财税处理:政策解析与实务指引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买赠模式作为常见的促销手段,能有效提升销售额与客户粘性。然而,其背后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及开票规范,却因政策细节差异和地方执行口径不同,成为财税管理的重点与难点。本文结合政策规定与实务案例,从财税角度拆解买赠业务的核心处理要点,助力企业合规管控风险。

  一、从稽查案例看买赠业务的财税风险底线

  税务稽查是检验企业财税处理合规性的重要窗口,某“喵公司”买赠案例便清晰划定了风险边界。案例中,该公司在销售货物时搭配赠送的商品,因属于“买一赠一”的组合销售范畴,未被认定为“视同销售”;但对于无正常购进记录、直接用于赠送的商品,税务机关判定其不符合买赠业务的实质,需按“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这一案例明确传递出核心原则:买赠业务的合规前提是“关联性”与“合理性”。只有基于真实销售行为、伴随主商品交易发生的赠送,才可能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若赠送商品与主销售无直接关联(如无购进依据、单独无偿赠送),则需按视同销售履行纳税义务,企业需警惕此类风险。

  二、买赠业务核心税种的政策解析

  (一)企业所得税:全国统一的“公允价值分摊”规则

  关于买赠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给出了明确且统一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例如,企业以1000元销售一台公允价值800元的冰箱,同时赠送一台公允价值200元的微波炉,需将1000元销售额按8:2的比例分摊,分别确认冰箱销售收入800元、微波炉销售收入200元,而非将微波炉视为捐赠不计收入或单独计税,这一规则为企业所得税处理提供了清晰依据。

  (二)增值税:总局无明确规定,地方执行口径有差异

  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针对买赠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出台统一政策,实务中主流观点认为“买赠不属于无偿赠送”,无需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具体处理方式需参照地方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主要分为两类:

  - 按“公允价值分摊”处理:以四川(2011年6号、7号公告)、贵州(2012年第12号公告)为代表,明确买赠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可比照企业所得税规则,按主商品与赠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总销售额,分别计算两者的增值税计税依据。

  - 按“商业折扣”处理:以江西(2013年第12号公告)为代表,要求企业将买赠业务视为商业折扣,若主商品与赠品税率一致,可直接按折扣后金额计税;若税率不同,则需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商品的销售额,避免因税率差异引发计税冲突。

  三、买赠业务的开票方式:合规与实务的平衡

  开票是买赠业务财税处理的“最后一公里”,需同时满足税务合规要求与企业实务操作便捷性,常见方式有三种:

  1. 商业折扣开票:这是最普遍的方式,企业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主商品、赠品的原价,再标注总折扣金额,最终按折扣后金额计税。但需注意,若主商品与赠品税率不同,此方式易因“折扣金额无法拆分”导致税率适用争议,需谨慎使用。

  2. 公允价值分摊开票:完全遵循企业所得税处理逻辑,在发票上分别列示主商品与赠品的名称、公允价值,再按分摊后的金额填写销售额与税额,实现“税会处理一致”,尤其适用于执行“公允价值分摊”口径的地区(如四川、贵州)。

  3. 折扣分摊结合开票:融合前两种方式的优势,先按公允价值拆分总销售额,再在发票上注明对应折扣,既符合江西等地“商业折扣”的政策要求,又能清晰区分不同税率商品的计税依据,是兼顾多地政策的实务优选。

  四、买赠业务的拓展场景与特殊处理

  除常见的“买物赠物”外,企业还会遇到一些拓展场景,其财税处理需结合业务实质判断:

  - 业务分类:买赠业务可分为“组合销售”(如买手机赠耳机,主赠品均为销售商品)和“附赠”(如买家电赠安装服务,赠品为服务),两者均需基于“主销售行为”确认,不得脱离主交易单独认定。

  - 附赠服务的增值税处理:目前总局无明确规定,实务中参照“混合销售”规则,按主商品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如买家电赠安装服务,按家电的13%税率计税,而非服务的6%税率)。

  - 消费体验类赠送:酒店住宿送矿泉水、飞机出行送餐饮等,属于企业为提升消费体验提供的“配套服务”,并非独立的买赠业务,无需在发票上单独体现赠品,按主服务(住宿、航空运输)的全额计税即可。

  五、总结:买赠业务财税处理的核心原则

  企业处理买赠业务时,需牢牢把握三大核心原则:政策依据优先,以国税函[2008]875号文为企业所得税处理基础,结合地方口径确定增值税方式;业务实质为王,判断赠送行为是否与主销售直接关联,避免“无偿赠送”的视同销售风险;开票清晰合规,根据地区政策选择匹配的开票方式,确保发票信息与计税依据一致。

  只有将政策细节与实务场景深度结合,企业才能在享受买赠促销红利的同时,实现财税处理的合规化、精细化,有效规避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