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火字[2007]146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火炬)十一五发展纲要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04-04
文号:国科发火字[2007]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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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统筹安排好“十一五”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加快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现将组织编制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火炬)“十一五”发展纲要》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附件:1.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火炬)“十一五”发展纲要

     2.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


科学技术部

二OO七年四月四日


附件1: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火炬)“十一五”发展纲要


  为落实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国家“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十一五”期间,火炬工作将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加强创新环境建设,以火炬为旗帜,通过实施火炬计划、促进技术市场发展和组织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并与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协同运作,加速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为统筹安排好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的工作,特制定本纲要。

  一、背景

  1. “十五”回顾

  “十五”期间,火炬工作坚持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为主要任务,为推进技术创新、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火炬已成为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一面光辉旗帜。

  推动了国家高新区等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快速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十五”期间,国家高新区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率超过30%;人均营业总收入从2000年的41.1万元上升到2005年的67.5万元。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特色产业基地、软件产业基地)开始形成一批快速发展的产业集群,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软件、集成电路、通信设备等产业,已经成为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中坚力量,较好地体现出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

  推进了创新资源的优化布局和集聚,形成了较好的技术创新环境。“十五”期间,运用高新区、孵化器、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及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政策工具,初步形成了从研发、成果转化,到孵化、产业化的政策环境和运作机制。在53个国家高新区,聚集了近200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一大批生产力促进中心,上千家各类创新服务机构,2005年,国家高新区企业投入的R&D经费达到806.2亿元,占到全国全部研发投入的近1/3,涌现出一批具有国际前沿水平的自主创新成果。在技术市场工作的推动下,我国的技术市场形成了一整套管理、服务和经营运行体系,已建立国家、省、市(地)、县四级1500多个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和1200多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形成了较完整的技术市场管理监督体系。

  培育了一大批创新能力强、高成长的科技企业。“十五”期间,进一步突出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作用,加大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截至2005年年末,全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累计毕业企业17135家,创新基金共择优支持了近5000家企业的具有较高创新水平的产业化项目。在深圳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中承担过创新基金和火炬计划项目的企业超过全部上市公司的1/2。华为、中兴、海尔等一大批自主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技术专利的骨干企业已经成长为行业科技进步的“领头雁”。

  吸引了一大批人才创新创业,国家高新区已成为众望所归的高新技术产业化人才集聚地。积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从企业家意识培养到企业管理系统的完善,从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入手,到推动“孵化器 风险投资”这一创新模式,有力地促进了产学研的结合。据不完全统计,到2005年国家高新区内集聚了大专以上各类人才211.7万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40.6%以上,其中留学归国人员2.1万人。此外,还培养和锻炼了一批评估高科技企业、高科技项目的专家队伍。

  开展了国际化工作,提升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十五”期间,积极支持科技型企业“走出去”,培育和提高企业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的能力,推动了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的迅速发展。在科技兴贸专项的支持下,已在53个国家高新区内建立了25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2005年国家高新区出口创汇总额占全国外贸出口总额的11.6%。以推动软件产业国际化为目的的“中国软件欧美出口工程”在业界和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积极影响。在科技、商务、外交等部委的共同支持下,在美国、英国、俄罗斯、新加坡、奥地利等建立了海外科技园。联想、海尔、华为、大唐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龙头企业开始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在由发达国家跨国公司长期把持的全球高新技术产业格局中,我国企业正在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新生力量。

  实践表明,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高举火炬旗帜,加强技术创新环境建设,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通过积极推动“科技进入经济、长入经济”,改变了人们对科技和经济发展模式的简单思辨方式,推动了我国科技面向市场经济,直接切入知识经济发展轨道的双重跨越。

2. 机遇与挑战

  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为火炬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利的宏观政策背景和新的发展机遇。多年来,火炬工作的理论和实践,为“十一五”工作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政策引导工具。城乡居民消费结构逐步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加快,为火炬工作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丰富的劳动力资源、较高的国民储蓄率,为火炬工作提供了坚实保障。比较雄厚的产业、科技和教育基础,以及不断完善的基础设施,为火炬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政治保持长期稳定,为火炬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此外,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相互联系和影响日益加深,有利于充分利用发达国家的技术、人才、市场等资源;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生产要素和产业转移加快,为火炬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有利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

  同时,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问题。一是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已经日益成为发展的瓶颈制约;二是组织与机构的推动能力和协同工作能力不够,致使科技产业化资源还不能有效的聚集和聚合,产业集群创新能力不足,高新技术产业的辐射带动能力较弱;三是公共财政对技术创新环境建设支持机制尚未形成;四是金融和资本市场对高成长的科技企业支持支撑的政策工具不够完善。

  二、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火炬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营造创新环境和促进产业化发展为主线,以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和创新集群为重点,通过实施火炬计划、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组织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并与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协同运作,充分发挥国家计划指导、地方组织实施、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集聚和激活高新技术产业化人才、技术和资本要素,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十一五”期间,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在进一步发挥政府引导的作用,强化自主创新国家意志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注重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以提高产品和产业的市场竞争力为主要目标,加强相关技术的集成与创新。

  (二)坚持环境机制优先的原则。要充分利用火炬积累的有利条件和资源,利用科技经济政策完善和调整、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全球化所带来制度创新机遇,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和发展创新集群。要制定和完善聚集人才、培养人才、培训人才的政策措施和环境机制。

  (三)坚持广泛参与,和谐开放的原则。以实现国家战略目标为指引,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注重各部门、各地方的共同参与,注重与产业化相关计划的衔接,多元并举,共同发展,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合力。要抓住国际产业转移、研发转移的机遇,充分运用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国际化进程。

三、发展目标

  “十一五”期间,火炬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组织实施“育苗造林”工程,力争在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体制机制方面取得新的突破,集成各方优势创新资源,加强创新组织、机构的推动能力和协同工作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集群的跨越式发展,使火炬工作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布局中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

  一是完善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体制和机制。

  形成比较完善的政策引导和市场推进相结合的发展模式。进一步强化公共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引导,并充分与市场力量相结合,推进企业、大学、科研院所、各类政策工具和载体、各类市场化组织等成为有利于自主创新的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坚力量。

  形成比较完善的计划指导和地方组织实施相协调的推进机制。围绕国家科技发展重大战略部署,加强宏观指导,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适应区域科技经济发展的区域创新体系。

  形成部门合作、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争取中央各有关部门的支持,调动各方面力量,汇集到火炬的旗帜下,形成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强大合力。

  二是以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重点,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基本形成科技企业公共财政引导投入体系。通过专项财政补贴和政策引导,联合国家政策银行、地方政府和社会发起设立200家专业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到2010年,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公共财政资金达到50亿元以上,引导地方和社会资金投入超过1000亿元。

  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辅育体系。以企业孵化能力建设为导向,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到2010年,形成10万余家富有创新活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形成1000家左右的企业孵化器群体。

  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水平。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的方针,培育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到2010年,使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占全国中小企业总数的5%,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成长性指标基本接近国际水平。

  三是以发展创新集群为重点,推进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产业升级工作。

  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跨越式发展。国家高新区要通过发展创新集群,使创新能力、质量效益、经济总量同步提高。到2010年,国家高新区工业增加值占全国工业增加值的份额达到15%,国家高新区生产总值占全国生产总值的份额达到10%。

  形成产学研联动发展的支撑网络。促进各类产学研联盟组织的发展,形成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主体的创新集群服务网络;建立对国家863、支撑计划等重大科技计划的产业化引导工作的全方位支持体系。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达到2000家,服务中小企业20万家,培育若干具有较强核心服务能力,具备国际竞争能力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的工作体系,提升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以推进科技兴贸行动和海外科技园为重点,做好国际技术信息和技术转移工作,促进产业提升国际竞争力。到2010年,国家高新区出口额要达到2500亿美元。

  四是聚集要素资源,增强对创新环境和产业化的支撑能力。

  形成一支环境建设和产业化发展的人才队伍。在国家高新区聚集直接研究开发人才120万人。同时注重培养高新技术产业化各方面的领军和专业人才,努力形成一支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新技术产业化管理的人才队伍。

  形成比较完善的技术市场和技术转移的环境与条件。推进技术转移工作,建设机制健全、功能完善、规范有序的现代技术要素市场。到2010年底,技术交易额超过2500亿元,建立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东三省等经济区域及有关行业的国家技术转移联盟和平台;

  初步形成资本市场支撑产业化发展的政策体系。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推进设立创业板,推广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推进风险投资、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及其上市辅导系统,形成支撑科技企业快速成长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基本机构。

四、重点任务

  “十一五”期间,火炬工作要进一步集中各方面优势创新资源,调动各方面力量,组织实施“育苗造林”工程,从整体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大幅度提升,加快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战略目标。

  (一)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高新技术产业化体制机制。

  1. 制定和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政策。结合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其配套政策,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在财政、税收、投资、金融、保险、资本市场、进出口和人才、政府采购等方面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力争在国家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等专项政策方面取得进展,组织和引导更多的政策资源投入到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工作。

  2. 完善指标化综合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以科学发展观和促进自主创新为导向,根据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集聚科技创新资源、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的原则,突出产业集聚、知识产权贡献、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国际竞争力、集约化发展等方面的作用,研究制定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特色产业基地、软件产业基地)、技术转移中心等的指标评价制度和体系。定期组织开展评估考核和分类指导。编制环境建设与产业化发展报告及评估报告。

  3. 推进火炬创新试验工作。选择若干城市和区域,合作建设火炬创新试验城市(区),推动和引导地方制定出有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地区功能性政策和运作机制,为全面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工作提供实践基础。通过实施新政策和计划安排,完善机制和环境,提高城市自主创新能力。

  支持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等国家重点开发开放地区和若干中心城市不断完善技术创新的政策和体制环境,提升高新区的产业聚集和聚合能力,促进产业化发展,引领环渤海、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经济的跨越发展,支撑、辐射和带动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的发展。

  4. 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环境建设和产业化工作中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作用,提升其在高新技术产业各类组织当中的凝聚力和协调能力。继续推进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的创新,探索形成以政府管理为保障,中介服务体系支撑,产业投资与发展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产业联盟和技术联盟的纽带作用,形成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率的管理体制。推动各类中介机构向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方向发展,为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供卓有成效的服务。

  (二)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1. 积极参与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针对各类企业的特点和发展要求,引导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引导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战略产业的原始性创新能力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能力。通过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推动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内在机制,引导企业积极探索创新发展的有效模式,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2. 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支持和引导。加大对各类环境和产业化项目的支持力度,集成资金、政策和环境等资源,重点支持一批火炬计划项目,强化地方和国家高新区的匹配,引导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加大信贷支持,形成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集成优势。通过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管理和支持企业技术开发经费的加计抵扣,以及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后,落实全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增加科技投入,不断提高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质量和效果,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对按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创新型企业给予税收、金融、保险、资本市场、进出口和科技计划投入等方面的支持。对列入《我国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高新技术产品和经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在税收、金融、投资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上给予扶持。加强与各大科技计划的衔接,鼓励以企业为主,联合有关科研单位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计划和项目。

  3. 明确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产业支持导向。研究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指南。重点支持发展与地区科技资源优势相适应的产业;抢占产业技术高端,积极发展高端制造业,发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产业;坚决退出低端高能耗产业,发展资源能源消耗小、环境友好型的产业。积极培育新兴产业,大力发展高技术服务业,重点支持由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催生的新兴服务业,重点发展由从高新技术产业价值链上分解出来的高端产业,积极推动高新技术与传统服务业的融合渗透。

(三)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

  1. 继续实施国家高新区“二次创业”发展战略。一要组织实施创建国际一流科技园区的方案,支持若干重点高新区创建世界一流园区。二要以增强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将部分中心城市的国家高新区建设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能力较强的创新型园区。三要积极扶持一批国家高新区,建设特色产业基地,培育特色产业集群。努力把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强大引擎,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平台,成为抢占世界高新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

  2. 推进创新集群的形成和发展。要加强对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指导与支持,引导地方政府重视产业集群的发展,促进技术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把科研活动、产业化基地与产业集群有机结合起来;以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为依托,建设“火炬创新创业园”,使之成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科技创新要素最集中、科技创新活动最活跃的城市创新中心。

  3. 加快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充分发挥火炬工作的宝贵经验,选择若干城市开展传统产业的振兴行动试点;大力提高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水平,加快信息技术在传统产业领域的扩散和应用,提升传统产业的信息化、集约化和市场化水平;鼓励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与传统产业领域的国有企业进行资产、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合作与重组;积极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在高新区和产业集群区域创办科技型企业,把技术、设备、人才等存量优势转化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增量优势,加快传统产业提升和改造速度,推进传统企业依靠自主创新向现代企业的转变。

  4. 加强协调,促进国家高新区与周边地区的和谐发展。各国家高新区要协调解决好区内及周边地区的社会保障、就业和农民安置等问题。国家高新区要帮助周边欠发达地区,主动做好技术扩散和产业辐射,带动其共同发展。要组织有条件的国家高新区与贫困地区建立帮扶关系,利用好国家高新区在人才、技术、信息和产业带动等方面的优势,通过建立与贫困地区的信息沟通网络、建立原材料基地、投资和加工委托等方式,促进技术、产业和经济的扩散,扶持贫困地区,同时也为国家高新区的发展构建更加和谐环境。

  (四)推动技术市场和技术转移体系发展与完善。

  1. 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宏观管理、引导与规范。加快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有关促进技术市场发展、规范技术交易行为、保护技术交易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在稳定和落实现有技术市场财政税收优惠扶植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激励自主创新、体现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等原则的政策与制度。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宏观引导,明确技术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建立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手段与条件,严厉打击技术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技术交易行为,加强技术市场运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技术市场有关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信誉评价体系。

  2. 全力推进技术转移工作。技术转移是技术市场体系的核心功能,要加速完善技术转移机制,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大学和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进一步发挥技术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渠道作用。实施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专项,选择一批有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试点。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业设立技术转移机构,重点开展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技术转移工作。推进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3. 整合提升技术市场服务水平。一是要加强技术市场与其它要素市场的融合与互动。发展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研究技术产权交易规则,完善无形资产评估制度,促进技术市场与金融市场、产权市场的互动与衔接。二是推动技术交易服务向技术创新链条的两端延伸,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评价、咨询、经纪、信息、知识产权、市场评估、科技风险投资、技术产权交易等服务活动,通过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对现有的常设技术交易市场进行改造和升级,使其进一步发挥技术转移的主导和示范带动作用。

  (五)加快科技企业辅育体系建设。

  1. 以国家级创业服务中心和大学科技园为核心载体,加快形成科技企业孵化的专业化支撑服务体系。积极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引导市场加大对技术创业的资本投入,支持创业服务中心和大学科技园的专业化发展,推动各地建立技术创业协会,促进创业投资、天使投资者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有效结合,推进“创业导师+专业孵化”的辅育孵化模式,推动建设区域性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重点发展国家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专业园和国际企业孵化器,发展一批以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新材料、光电子等专业技术孵化器;加强孵化服务的公共技术基础设施平台建设,重点支持一批企业孵化器发展公共服务平台、专业公共技术开发平台。

  2. 依托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共性技术开发平台。采用竞争机制,选择具备条件的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特色产业基地、软件产业基地),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共性技术开发平台,为创新集群的企业自主创新搭建公共技术平台,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与863计划、支撑计划和重大专项项目在研期间的合作,集中力量支持若干创新集群实现产业链高端突破。组织企业和研究机构共同对重大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集中力量支持若干创新集群实现产业链的升级。

(六)加强创新集群服务体系建设。

  1. 以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主体,发展各类产学研创新联盟组织。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联盟、产业联盟、产学研联盟等创新联盟组织,引导联盟组织推动创新集群的形成和发展。设立技术创新联盟专项资金,支持产业链关联企业的集群研发创新活动。鼓励有条件的高新区建立基于核心技术的产业联盟与技术联盟,重点推动围绕龙头企业、以推进产业化进程为核心,以制定行业标准为基本手段的技术联盟,在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和技术创新引导力的全国性技术联盟组织。支持以中小企业为主、以开拓共同市场为目的的产业化的联盟。通过企业内部创新向外部联合创新的转变,提高技术创新链整合效率,推动创新集群的形成、发展和扩散。

  2. 建设技术信息供需发布和服务平台—“中国创新网络”。集成各方面资源,以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特色产业基地、软件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常设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转移机构等为载体,建设技术信息供需发布和服务平台—“中国创新网络”。通过共享机制,推动全国各地加盟,并与国际创新驿站机构链接互动,促进技术转移。利用“中国创新网络”,建立新型的技术成果推广服务网络和工作体系。支持面向行业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

  (七)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融资体系。

  1. 深入推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探索实践“优良科技资源激活金融资产,金融资本催生优良科技资源”的有效途径。积极推进适合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多元投融资机制的建立,建立适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融资平台。逐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险保障机制,积极开展科技保险发展新模式的试点。政策性银行积极开展特别融资账户、软贷款等业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业投资机构的发展。支持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加强银政、银区合作,继续利用国家高新区基本建设贷款贴息政策,探索利用国债资金、企业债券、信托基金等形式,拓宽国家高新区建设的融资渠道,为国家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募集资金。

  2. 积极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融资特点,配合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和推进符合我国国情的技术产权交易融资工作;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推进在适当时机设立创业板;积极推动股权代办转让系统在国家级高新区的推广工作;支持和鼓励上市公司和拟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和实施火炬计划产业化项目,进一步扩大火炬计划产业化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获得资金支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3. 实施科技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和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发展。对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所得税优惠的支持。积极探索政府资助与银行贷款、创业风险投资、资本市场联合支持科技项目产业化的有效途径和形式,间接支持种子期的技术创业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信用共同体项目,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贷款贴息政策资助方式,为其技术创业与商业金融第一次对接创造条件,通过对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誉评价与授信试点,丰富贷、保、贴联动的内容,初步形成便捷、通畅、优惠的科技企业商业金融环境;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保荐机构、企业上市辅导系统展开全面合作,加强其对高成长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专业辅导力量,推动火炬计划项目及其他产业化项目的融资工作,构筑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的绿色通道。

   (八)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1. 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人才战略。鼓励和引导企业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全力创造一个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培养人才的良好环境;大力倡导企业家精神,倡导鼓励创新创业、宽容失败的社会文化氛围,促使一大批优秀企业家人才脱颖而出;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海外顶尖人才,包括顶尖人才团队的引进力度,努力推动形成海外优秀人才回国创新创业的潮流;要鼓励高技术企业的用人制度、薪酬制度改革,重视人力资源开发,探索运用包括股权、期权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体现人才的创新价值。

  2. 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化人才培训工作。以启动建设火炬创新学院为重点,建立健全火炬计划培训工作体系和核心师资队伍,有效整合培训资源,建立布局合理、高效开放的人才培训基地;加强培训工作的网络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国家高新区合作建设各类火炬培训基地,搭建培训信息平台,形成有效的高新技术产业化人才培训工作机制;加强与境内外大学、培训组织的合作,围绕创新创业薄弱环节和发展要素,建立适合火炬工作需要和特点的教材体系和人才培训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发展专业化、社会化培训机构。

(九)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工作。

  1. 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办好中美、中俄和中新等海外科技园,集中力量开展国际科技信息工作,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和国际化工作提供基础的信息和服务,帮助国内企业以多种形式利用国外创新资源,同时为到中国创业的外国企业和留学生提供信息服务。利用联合国和相关国际机构以及双边合作的渠道,积极输出我国在发展高新区和企业孵化器方面的经验,积极开展对发达国家以软件外包为主的服务贸易和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周边国家的技术贸易,扩大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在国际上的影响,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充分利用跨国公司在华科技资源,鼓励与国内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

  2. 积极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国际竞争力。实施“科技兴贸”行动,以促进创新集群发展为目标,统筹规划,多方参与,努力开拓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的渠道,提高国家高新区等载体的国际化服务能力和水平;组织编制《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推动和完善建立科技兴贸专项工作的政策支撑体系;强化火炬计划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国际化导向,形成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一大批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科技部将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环境建设与产业化的干部绩效评价指导体系,引导干部队伍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新时期自主创新及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构建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体系。各地方人民政府、国家高新区要从优化环境入手,加强对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要把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工作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资金、政策、土地和改革措施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工作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积极推动落实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措施。

  (二)完善法规,加强管理。研究起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为促进国家高新区发展并带动周边地区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法律保障。研究制定《技术转移促进条例》、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规范技术贸易管理。在科技进步法修订中,推动创新基金的法律地位确立。以增加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制度,完善认定的定期检查制度。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管理办法》,修订《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火炬计划等项目的受理、审理、经费、监理和组织实施的过程管理模式,形成制度化、专业化的项目管理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机构等管理制度,确保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化载体、组织、机构等健康快速的发展。

  (三)增加投入,整合资源,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工作的支持。加大财政投入,大幅度增加火炬计划经费,切实增强对集成支持重大产业化示范项目的引导作用。逐年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规模,满足日益增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公共技术服务机构的资金,鼓励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在前瞻性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信息咨询、技术推广、标准制定、人才培养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延伸服务,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整体服务水平。

  统筹原火炬计划、原科技兴贸计划、原成果推广(技术转移)计划、原生产力促进中心专项、原大学科技园专项。一是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示范;二是重点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三是重点支持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等产业化组织和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四是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人才培训;五是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化。

  创新基金资金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一是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或联合高校、研究所开展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预研。二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中试、小批量生产和市场推广给予支持。三是对投资于技术创业早期的创业投融资机构给予补贴。

  组织实施重点新产品计划,支持企业新技术产品的中试和产业化。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有望形成国内、国际知名品牌的新产品;重点支持资源环境、人口健康、公共安全、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等关系国计民生、属于国家重点发展领域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

  (四)适当调整国家高新区的规划面积。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国家高新区规划、土地利用状况和需求的调研,对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创业环境好、经济发展速度快的国家高新区,支持其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调整规划面积。重点建设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内容为核心的创新创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特色产业基地、软件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大学科技园。

  (五)加强统计、信息、调研和宣传等基础工作。

  加强对统计指标体系的调整和完善,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创新环境建设统计指标体系》,出台《高新技术产业化环境建设统计管理办法》、《统计指标评估监测体系》。加强统计的组织建设,加强各项统计数据采集的质量和时效性,为政策分析提供可用于国际比较研究的系统数据。

  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构建创新产业化工作与服务平台。整合、开发和利用国内外创新与高新技术产业化信息资源,促进管理机构、中介机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息交流与知识共享。成立全国创新与高新技术产业信息化联盟,构建中国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创新与高新技术产业化门户网站等管理与服务平台。

  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工作关键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编辑办好《火炬计划内部参考》,为决策者提供建议和辅助参考。依托社会力量,整合火炬宣传渠道,着力于树立火炬政策形象、公众形象和专业形象,办好《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中国高新区》和《中国科技产业杂志》等专业媒体。联合科技日报、中央电视台等重要新闻机构,围绕重大活动,周年庆典和焦点问题,组织专题宣传采访报道活动。

  (六)充分发挥协会作用,促进环境建设和产业化各类主体、载体的和谐发展。继续办好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会、中国民营企业促进会、中国技术市场协会、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创业服务中心专业委员会、风险投资专业委员会、软件产业分会。筹备建立技术创业协会。通过这些协会的健康发展,加强企业、区域创新组织、各类科技中介机构、研发机构、金融机构、战略研究与咨询机构等各类载体和主体以及政府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形成优势互补,互相支持,共同发展的环境建设与产业化发展的和谐发展机制。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进入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形成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时期,我们要高举火炬旗帜,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加快营造技术创新环境,大力发展以自主创新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2: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进一步推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实施以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二次创业”发展战略,促进国家高新区在“十一五”期间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

  一、基本回顾

  “十五”期间,国家高新区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指导方针,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大力营造创新创业环境,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就。

  经济总量持续高速增长,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撑。53家国家高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都保持了年均30%以上的增长速度。2005年,国家高新区内企业创造的工业增加值达6820.6亿元,占全国的9.0%;出口总额达1116.5亿美元,占全国的14.7%;工业增加值、出口创汇占全国的比重,分别比2000年提高4.6和7.2个百分点。北京、苏州、武汉、长春、西安、南京、吉林、长沙、合肥等31个国家高新区工业增加值占所在城市工业增加值的比重已超过20%,成为拉动地方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

  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初步形成了特色化、规模化、集群化的产业发展态势。北京的信息技术、上海的微电子、深圳的通信技术、长春的光电子和汽车及零部件、西安通讯及软件、成都的生物医药、杭州的通讯设备、武汉的光电子、天津的绿色能源等产业集群已经或正在形成,为构筑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带,在促进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经济崛起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中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基本形成了从研发到产业化的完整科技创新体系。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日趋突出,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以大学、科研机构、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大学科技园为依托的创新平台正在形成。2005年,国家高新区内企业研发(R&D)经费达到806.2亿元,占全国研发(R&D)经费总额的30.7%;国家高新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场地面积、在孵企业数等主要指标均占全国的近40%。

  聚集了国内外各类创新资源,正在成为区域创新的主战场。2005年国家高新区521万名从业人员中,40.6%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硕士14万人,博士2.3万人,国家高新区成为了我国创新创业人才最集中的区域;企业累计发明专利达到16412项;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27293家,其中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已占全国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的40%。

  涌现出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企业,培育了一大批创新能力强、高成长的中小企业。年营业收入超亿元的国家高新区企业达到3389家,10亿元以上的达到517家,100亿元以上的达到42家。培育和聚集了联想、华为、中兴、用友、海尔、东软、中芯国际、长春生物、长沙远大、地奥制药、烽火科技、大唐通讯、UT斯达康等一大批具有较强竞争实力的自主创新的大企业集团和中芯微电子、百度等一批创新能力强的高成长性企业。

  积极实施国际化战略,对外开放度日益提升,国际影响力不断提高。大部分国家高新区在吸纳国际资源、积极参与国际产业分工、抢占国际市场等方面不断进取,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持续增长,吸纳的跨国公司和跨国人才不断增加,所承接的软件外包业务成倍增长,对外投资取得了新进展。“中关村”“上海张江”等一批知名科技园区引起世界科技产业界的高度关注。其中几个比较突出的国家高新区已经开始向世界一流高新技术产业创新集群迈进。

  坚持集约化发展道路,实现了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2005年,53个国家高新区平均每平方公里的土地实现工业产值30亿元,实现工业增加值近7亿元,出口创汇1.2亿美元,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国家高新区倡导绿色和清洁生产,严格限制污染企业,在推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示范区创建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此外,国家高新区在加快产业化进程中较好解决了劳动就业、居民生活保障、社会事业发展等系列问题,促进了区内经济、社会、自然与人的和谐发展。

  大胆进行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创新运行机制,园区发展的创新环境得到改善。国家高新区在行政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积极进行探索,建立了“小机构、大服务”的管理和服务体系。据统计,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规模只相当于一般行政区的1/4~1/5,工作人员只有行政区的1/8~1/10。北京、天津、上海等国家高新区在地方立法、人事制度、投融资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信用体系制度等方面率先进行了改革与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全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

  国家高新区成立十五年来的成就充分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做出大力发展国家高新区的决策是英明的、正确的,具有非常高的前瞻性和战略性。

  “十五”期间,多数国家高新区着力实施“二次创业”战略,不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大力推进区域创新创业环境建设,使国家高新区的自主创新能力普遍得到提高。国家高新区已经成为了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已经成为我国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重要力量,为培养所在城市的新兴支柱产业和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加快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二、战略环境

  “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实施《规划纲要》的关键时期,国家高新区的建设面临比较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

  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和创新型国家奋斗目标的提出对国家高新区发展提出了全新要求。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规划纲要》,并于2006年出台了60项相关配套政策。《规划纲要》以自主创新为主线,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为新时期国家高新区转变发展思路和发展模式指明了方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利用科技支撑和引领区域发展成为当前国家高新区最为紧迫的任务。同时对国家高新区在新时期建设创新型国家过程中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为高新区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场机遇和升级要求。一方面,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需求旺盛,需要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经济发展质量的提升,也需要国家高新区起到应有示范带动作用。

  “区域专业化、产业集聚化”成为区域发展的重要理念。随着社会分工不断加剧,产业价值链不断分解并在区域上集聚,使得区域呈现出从研发、制造到市场的专业化分工。同时,相同的产业领域和环节在特定区域上集群发展,不同的产业领域和环节融合发展,以便降低成本,互通信息,共享资源。

  在国家高新区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利于自主创新的环境与体制。主要体现在:部分园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不够,粗放式增长方式仍然存在,创新驱动经济增长的模式没有完全形成;一些园区内生机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对中小企业重视不够,园区发展依赖外来投资的现象仍很普遍;与周边区域没有形成协调并举的发展机制,各种矛盾依然存在,产业“孤岛”现象仍很突出;国家高新区的管理体制仍需进一步理顺与加强;部分地方政府在促进国家高新区的产业发展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是多头管理,统筹协调考虑不够,缺乏政府促进产业发展的合力。国家高新区要坚持可持续发展,这些问题必须加以妥善解决。

三、指导思想与战略定位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国家高新区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营造创新创业环境,集聚科技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自主创新产业,辐射带动区域发展”为根本宗旨,以体制创新为突破,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第一生产力;以技术创新为着力点,进一步提升科技园区的综合竞争能力;以创新平台建设为抓手,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通过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培养产业的创新集群,深入实施国家高新区“二次创业”发展战略,把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核心基地、区域和城市科技创新的辐射中心、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示范区。

  (二)战略定位。

  《规划纲要》中提出到2020年,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总体目标是: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能力显著增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研究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取得一批在世界具有重大影响的科学技术成果,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为在本世纪中叶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基础。

  国家高新区的发展,必须积极承担新的国家使命。2005年,温家宝总理明确指出:当前,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正步入一个新的阶段,面临着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的第二次创业。高新区要承担起新的历史使命,进一步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化重要基地的优势,努力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要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强大的引擎,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平台,成为抢占世界高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要继续完善支持国家高新区发展的有关政策,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这一“四位一体”的发展定位,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国家的战略需求和长远利益出发,向国家高新区及所在城市发出的新的动员令,也是明确国家高新区在建设创新型国家过程中引擎作用的重要体现。

  四、发展原则与目标

  “十一五”期间国家高新区发展要坚持“六大原则”,实现“五个转变”,努力做好“四个提升”,建成“三类园区”。

  (一)坚持六大原则。

  ——“自主创新,循环集约”。在产业发展内涵上,按照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要求,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以创新带动国家高新区的跨越式发展。坚持循环经济和集约发展,以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化集聚实现资源高效循环利用。

  ——“市场导向,面向全球”。在产业发展方向上,树立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加大国家高新区的对外开放力度,积极吸引和整合跨国资源,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举,鼓励自主品牌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产业特色,集群发展”。在产业发展规律上,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在空间上的集聚,在国家高新区中形成一批产业集群和创新集群。根据各区域的资源优势,发展有利于国家高新区快速发展、竞争能力提升和可持续增长的产业。

  ——“改造升级,重点跨越”。在产业作用方式上,加强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同时实现部分重点优势产业的跨跃发展。

  ——“区域协调,带动就业”。在产业区域功能上,积极完善国家高新区内经济社会与环境生态协调发展、国家高新区与周边区域协调发展的新机制,通过国家高新区的快速发展带动周边区域的就业水平提升。

  ——“体制创新,环境优化”。在产业发展机制上,强化国家高新区机制体制创新的先导作用,通过机制体制创新促进园区产业发展环境的优化,增强园区发展的可持续动力。

  (二)实现五个转变。

  一是要加快实现从主要依靠土地、资金等要素驱动向主要依靠技术创新驱动的发展模式转变,坚持把自主创新作为立区之基、强区之本,使国家高新区成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核心基地之一;

  二是要从主要依靠优惠政策、注重招商引资向更加注重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培育内生动力的发展模式转变,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大幅度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成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

  三是要推动产业发展由大而全、小而全向集中优势发展特色产业、主导产业转变,重点发展孕育自主创新的特色产业,形成规模化、特色化、国际化的创新集群,成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的强力引擎;

  四是要从注重硬环境建设向注重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和提供优质服务的软环境转变,形成规范高效、竞争有序、服务优良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营造优越的创业环境、优化的发展环境和优质的服务环境,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先行区;

  五是要从注重引进来、面向国内市场为主向注重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大力开拓国际市场转变,以扶持自主创新、提升国家综合竞争力为宗旨,成为引导我国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服务平台。

  (三)做好四个提升。

  自主创新能力得到大幅提升。到2010年底,国家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15%,国家高新区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明显增强;2010年底,国家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4万家,成为园区创新的主体,企业研发(R&D)经费占产品销售额比例达到4%(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为5%以上)。研发(R&D)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争取达到20%,聚集研发(R&D)人才120万人。授权发明专利数接近2万项;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达到数十项。

  国际竞争力得到显著提升。力争国家高新区在若干领域的自主创新技术达到国际中等或先进水平,产品占有较大市场份额。通过技术创新的重大突破,培育若干新兴产业。形成一批产业特色明显、上下游紧密联系的产业集群。“十一五”期间,出口高新技术产品金额年均增长30%以上。“十一五”末期,引导国家高新区着力培育一大批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的100(经济实力最)强、100(发展速度最)快、100(经济效益最)佳、100(自主创新能力)新,造就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企业和知名品牌。科技企业孵化器累计毕业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5万家。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每年平均新增1000家。

  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提升。“十一五”期间,国家高新区要进一步集约利用土地,单位面积的产值要在“十五”基础上提升15%。要进一步加强对资源、能源的可持续利用,力争每万元增加值的能耗在“十五”基础上降低15%。力争建成若干循环经济示范园和生态工业园。

  辐射带动作用得到提升。“十一五”期间,国家高新区主要经济指标的年均增长速度要达到20%以上。2010年底,国家高新区企业年销售总额达到8万亿元、年工业总产值达到7万亿元、年工业增加值达到1.7万亿元、年税收3800亿元、年出口额2500亿美元,高新技术产品年收入达到2万亿元。

  (四)建成三类园区。

  实现2—3个领先园区跨入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行列。以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为目标,以创新要素大量集聚、创新文化氛围浓郁、创新成果不断涌现、产业积极对接国际市场、产业组织和发展模式创新、区域辐射带动能力较强、有一批世界知名创新企业和区域性的特色产业集群、自主创新技术能引领或紧跟国际发展前沿为标准,重点支持2-3个国家高新区率先进入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行列,成为引领我国高新区发展的旗帜和实施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重要载体。

  建设一批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创新型园区。以增强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通过大力加强园区的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吸引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入户、建设一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等有力措施,将部分中心城市的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能力较强的创新型园区,使其成为区域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的重要引擎,成为引领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重要载体。

  扶持一批具有地区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要积极扶持一批基础条件完善、产业特色鲜明、发展前景广阔的国家高新区,培育和发展特色产业集群,快速提高这些国家高新区的综合实力。使其在带动地方产业升级、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培育产业集群中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五、重点任务

  (一)完善创新创业环境。

  继续推动火炬创新创业园建设。支持创新资源不够集中、创业能力不够强大的部分国家高新区,集中区域内的优势创新资源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不同投资主体、不同专业分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共同构成科技创新创业集群区域,提升和优化区域内部的创新创业环境。

  完善以专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为核心的创业孵化体系建设。鼓励各类孵化器,包括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大学科技园等服务机构的建设,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多元主体创办各类专业孵化器。各国家高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专项政策,落实专项经费,鼓励其提高专业服务能力、社会化资源整合能力,培育一大批科技型中小企业,使国家高新区成为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摇篮。

  探索建立适合于高成长性企业加速发展的载体和资源整合体系。在中小企业创新活跃的国家高新区内,要积极搭建强化服务功能、丰富服务手段并能够整合配置资源的科技企业加速器,以满足快速增长的、与创业期企业不同的高成长性企业服务需求。各国家高新区要根据自身情况,把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建设与专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等结合起来,为高速成长企业提供高品质服务。通过市场化手段运营科技企业加速器,打通我国高科技企业成长通道,加速高成长企业发展壮大。

  大力培育促进产业发展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大力发展创业服务中心、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交易中心等科技中介机构;发展与高新技术产业配套的技术专利代理机构、鉴定机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信息与咨询公司、会计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发挥中介机构在国家高新区产业发展中的产业研究、要素引进、技术支撑和企业服务的作用。要通过政府采购大力培育中介服务市场支持中介机构做专做强。

  加强高端人才队伍建设。通过与著名大学、培训中心合作,培养现代企业家和高层次职业经理人才。通过建立区域人才培训体系、引进高端培训机构,加强对高水平的产业技术工人的培训。要密切同大学、院所及企业的合作关系,吸引具有经济研究背景、洞悉产业发展基本规律、具备国际视野、掌握产业发展动态的高级人才,充实国家高新区的管理运营队伍,加快管理、开发和运营专业化。

  扩大开放,以国际化推进产业化。充分利用科技部作为科技外事主管部门的优势,加强园区间国际合作与交流,努力促使高新区与世界一流科技园区接轨,增强园区的国际竞争力。鼓励高新区参与国际产业分工和资源调配,鼓励园区内有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在国外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等形式参与国际竞争,继续吸纳跨国公司在国家高新区设立研发中心、总部和生产基地,推动先进技术、管理方法、资本和人才在国家高新区内的合法扩散和流动。通过加大宣传和政策引导,吸纳大批高素质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把留学生企业打造成为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重要载体。

  加强文化建设,提升园区创新活力。各国家高新区要继续加强对区内创新创业文化内涵的挖掘、凝练和提升,力争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国家高新区文化体系。要继续通过会展、媒体宣传、先进人物评选、创新创业大赛等多种形式来扩大国家高新区创新文化的影响。要大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努力提升园区创新活力。

  加强协调,促进园区和谐发展。各国家高新区要在产业发展及园区建设中协调解决好社会保障、就业、农民安置等问题。国家高新区要帮助周边欠发达地区,主动做好技术扩散和产业辐射,带动其共同发展。园区间要建立信息沟通网络、加强横向交流,特别鼓励发展较快、较好的园区与资源、条件相对较少、较弱的园区间建立互补、互助性友好合作机制,共同和谐发展。

  (二)壮大高新技术产业。

  建立适合自主创新特点的产业结构和产业生态体系。确立国家高新区产业发展的“三个标准”:发展与地区资源优势相吻合的产业;发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产业;发展资源能源消耗小、环境友好型的产业。各高新区在此原则的指导下适时选择适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阶段的主导产业及产业结构。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重点支持成长性好的企业快速发展,培育一批创新活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形成以大带小、以小促大的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格局。

  积极培育新兴业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尤其是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是新型工业化的关键之一,既是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补充,也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环境。高技术服务业是产业价值链上不同环节逐渐分解和重新集聚的必然结果,是产业高端发展的重要形式。鼓励基础较好的国家高新区积极探索发展现代服务业(包括高技术服务业)的新路径,通过培育市场、政府采购、组建产业联盟、制定促进政策等手段,重点支持由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催生的新兴服务业,如互联网产业、3G产业等;重点发展由从高新技术产业价值链上分解出来的产业形态,如研发、设计、测试、咨询和技术交易等;重点推动高新技术与传统服务业的融合渗透,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电子银行、远程教育和远程医疗等服务业态。努力促进现代服务业在高新区内形成新的集聚,成为高新区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组成,成为地方经济重要增长点。

  抢占产业技术高端,积极发展高端制造业。高端制造业是区域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是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的主要驱动。各国家高新区要紧紧抓住产业价值链高端环节,充分利用外来投资优势和内生企业发展,瞄准产业关键领域的核心技术,大力发展集成电路、光电显示、医疗电子设备、汽车电子、生物医药、新能源等产业的高端制造业。

  挖掘地方优势资源,推动产业特色化发展。发展特色产业是产业基础较为薄弱的地区或者是区位优势不明显的地区实现经济赶超的一种发展思路,关键是找到能够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的切入点。鼓励充分挖掘区域的自然资源、科技、人才、信息、区位甚至文化层面的各种优势,在传统产业特色的基础上,做强做大特色产业。同时在发展中不断调整、优化和升级产业的档次和结构,推动国家高新区内特色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壮大。

  加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积极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国家高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探索“强强联合,体外重组”、“引进资本,嫁接改造”以及“整体迁入,自我改制”等模式,把技术、设备、人才等存量优势转化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增量优势,加快传统产业提升和改造速度,壮大产业规模。尤其是要利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提升传统企业的生产流程、管理模式、市场营销渠道和产品的档次和层次,全面提升传统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推进传统企业向现代企业的转变。

  坚决退出低端高能耗产业。各国家高新区要旗帜鲜明地退出不符合地方发展定位的产业,下大力气退出现有的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低附加值以及破坏人文生态环境的行业,限制并淘汰落后工艺与装备。各国家高新区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相关能耗、污染标准,实行严格的产业准入制度,提高一般加工产业的进入门槛。建立劣势产业存量资源转移机制,对需要退出的产业实行有序收缩,积极将资本存量向高增长产业部门有效转移,活化宝贵的土地、资金等资源。

  (三)推进产业专业集聚。

  大力推广适合自主创新特点的产业集群发展模式。各国家高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在创业孵化、招商引资、专业服务平台搭建、专业化的地理空间规划中有意识地促成产业集群发展,重点推动特色企业在物理空间上的专业集聚,实现共享信息、互通有无。加强引入产业技术资源,奠定产业集群发展基础。通过大力发展产业集群,使产业技术的重大突破成为可能。

  鼓励基于技术创新的产业联盟。鼓励有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建立基于多种目的的产业联盟,重点推动由大企业发起成立,以制定行业标准为基本手段的产业化前联盟,为进入新兴产业做好准备;推动围绕龙头企业、以推进产业化进程为核心的产业化过程中的联盟和以中小企业为主、以开拓共同市场为目的的产业成熟阶段的联盟。通过企业内部创新到外部联合创新的转变,实现创新空间的新提升,同时降低技术创新风险,协助开拓市场。充分发挥第三方中介机构在产业联盟中的策划、组织和协调作用。在推进产业联盟过程中探索政府支持企业从点到面的转变。通过产业联盟横向维护良好的竞争生态,纵向整合产业链和产业资源,为形成产业集群奠定重要基础。

  搭建公共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各级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国家高新区内的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的支持。要把公共财政科技投入和产业化资金重点投向支持产业发展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检测测试平台、开放式实验室、专业服务体系等,提升产业技术的竞争能力。

  (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进新型产学研合作。国家高新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集中政府优势科技资源向企业的自主创新倾斜,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鼓励企业积极与区域内外的大学、科研院所展开基于设备与信息共享、研发外包、联合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研发项目等多种形式的合作模式。

  实施人才、专利、标准三大战略。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国家高新区要安排专项资金吸引高端人才。要把发明专利的产出能力、应用转化能力,作为检验国家高新区自主创新水平的主要指标之一,努力提高企业申报专利、管理专利、利用专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把实施标准战略作为国家高新区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多种形式的产业联盟鼓励不同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修改与制定,参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研制。

  鼓励产业组织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各地要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支持研发业态创新,大力发展研发合同外包(CRO)等新兴业态,鼓励跨国公司、外埠企业在国家高新区设立研发中心,鼓励技术转让、咨询等科技中介服务发展。鼓励通过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促进企业商业模式创新。

  加快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企业以“购买技术”、“并购企业”、“技术许可”、“国际合作”等开放式模式,实现产业核心技术的再开发和再创新。各国家高新区要引导、鼓励企业把技术资金的使用和人力资源的配置放在再创新阶段。

六、保障措施

  (一)政策法规保障。

  加紧《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以下简称《配套政策》)的落实和试点。各国家高新区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抓紧研究落实《配套政策》的相关要求,同时制定提升国家高新区或所在区域自主创新的政策条件,力争在科技投入、创业投资、税收激励、金融支持、政府采购等方面先行先试,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

  完善政策体系。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确保现有的各项优惠政策稳定不变。要以把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自主创新的重要载体为主题,积极争取出台鼓励与支持研发、孵化、知识产权保护、创业风险投资、技术转让、中介服务和调动各类人才积极性等方面的政策。

  推动国家及地方立法。研究制定国家高新区管理条例,规范国家高新区的管理。积极推动省级人大的国家高新区立法工作。通过人大立法和政府规章、授权,进一步明确国家高新区的法律主体地位,明确法定权限。

  (二)机制体制保障。

  继续完善国家高新区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继续支持国家高新区坚持和完善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国家高新区的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对一区多园的国家高新区要由国家高新区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和统一规划。国家高新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

  完善科技创业的投融资体系和信用体系。要进一步加快建立与高新技术企业成长规律相一致的投融资体系,创新融资、担保、贴息等机制,形成包括政府引导资金、天使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商业信贷资金等多层次的投资主体,引导企业利用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海外融资等资本市场进行融资。要多方引入国内外投资型企业入区,推进技术产权交易融资,积极探索“高新区 高技术成果 民营资本”联合支持高科技项目的有效途径,构筑重大产业化项目金融服务的快速通道。

  探索园区与周边区域协调发展的新型机制。各国家高新区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展开与周边区域协调发展的机制创新,制定产业在园区与周边区域的合理布局和规划,实现以园区发展带动周边区域就业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以周边区域发展服务园区发展,为园区拓宽发展空间和为入区企业提供产业和生活配套。

  (三)财政投入保障。

  确保地方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国家高新区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十一五”期间,确保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保障公共财政资金的“四个倾斜”。国家高新区的公共财政资金要形成合力,要进一步向提升和优化国家高新区基础设施倾斜,支持各功能区的水、热、电、汽、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要向充实和完善国家高新区服务支撑体系和综合服务功能倾斜,引导生产性服务体系的建立、资源共享和功能完善;要向培育和实现区内重大自主创新和产业化项目倾斜,增强对重大项目的专业配套能力;要大力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行为倾斜,培育未来的经济增长点和持续的创新能力。

  集成科技部内资源,支持高新区自主创新。科技部863计划、支撑计划要重点向国家高新区内的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产学研联盟倾斜。要利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重点投入高新区内技术转移专项、创业投资母基金及公共服务机构平台的建设,要利用火炬计划环境平台、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引导高新区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环境及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要积极组织有条件、有能力的高新区及区内企业、研究机构共同承担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大科技专项。

  (四)火炬计划环境条件保障。

  国家高新区是火炬计划的重要载体和核心政策工具。十几年来,火炬计划集中了有限的资源向国家高新区倾斜,有效地推动了国家高新区的环境优化和产业发展。在新时期,火炬计划仍将继续以国家高新区为载体,积极实施“育苗造林”工程。要充分利用公共财政引导社会资源对“良种”(优秀创业团队)的发现和孵育,更加注重企业层面创新能力的培养,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要更多地通过公共政策,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成本,注重集群层面创新能力的提高,促进产业增强国际竞争力。通过政策扶持和实施“育苗造林”工程,大力促进国家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管理与指导。

  建立国家高新区评价考核动态管理。对国家高新区实行“总量控制、定期考核、优上劣下、分类指导”的动态管理。不断完善《国家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对国家高新区的知识创造和孕育创新能力、产业化和规模经济能力、国际化和参与全球竞争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等进行考核评价。组织开展国家高新区的总体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区域发展需求进行分类指导,必要时对国家高新区布局做局部调整。

  提高国家高新区土地集约化利用程度。积极推动发展较好的国家高新区按审批原则及程序要求适当扩区。各国家高新区要把加强空间规划作为“十一五”期间园区发展的大事来抓,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对开发区布局集中、土地集约、产业集聚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地规划与开发建设管理;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来进行开发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定合理规划用地,新增土地面积应主要用于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及建设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和相关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相关配套设施。支持地方政府将国家高新区周边预留的发展空间和产业配套、生活配套空间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开展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和创新型园区的行动。研究借鉴国际领先园区的经验,确定我国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和创新型园区的特征和发展目标,制定《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和创新型园区行动方案》,选择基础较好、实力较强、意愿明确的国家高新区进行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六)加强研究、交流和宣传。

  加强对国家高新区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研究。要依托国内外大学、科研院所的力量,加快建立和完善国家高新区发展战略的研究体系,组织开展国家高新区及相关的产业集群、成果转化等课题研究,紧紧围绕提高区域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深入开展发展战略研究,积极探索符合时代特征、具有中国特色、反映区域特点的国家高新区发展思路和发展模式,为国家高新区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不断提供咨询和建议。

  加强同国际上成功的科技园区的经验交流。要加快国家高新区信息化建设,实现国家高新区信息资源的快速整合和共享。通过举办科技博览会、高层论坛,组建跨区域、跨国界的技术创新联盟,促进企业、园区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人才、知识、信息、技术、资本等资源在更广阔空间的流动和优化组合。充分利用在美国、英国、俄罗斯、新加坡、奥地利等国家建立的海外科技园,加快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进程。

  加强对国家高新区发展经验和成果的广泛宣传。加强对国家高新区探索自主创新道路和模式的深入调研,挖掘园区和企业发展典型案例,不断总结国家高新区的发展经验和成果。通过各种媒体和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对国家高新区成果的宣传,使国家高新区发展模式和取得的成绩起到更大的示范引导作用。

  加强国家高新区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加强对国家高新区现有产业业态和产业组织的研究,把高技术服务业纳入国家高新区统计体系。进一步完善现有国家高新区统计快报体系,及时、准确、规范地完成国家高新区数据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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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yeyongqing@anlilaw.com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