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6]217号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法规
发文时间:1996-12-31
文号:国税发[1996]21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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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法规》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1、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

   2、《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的编制说明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法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所有制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全面、准确核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资金实际占用量及各项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家现行财务制度及《城镇

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有关法规,现对清产核资中的有关资金核实工作具体法规如下:

  一、资金核实工作的任务

  集体企业资金核实工作的任务是:按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法规,对集体企业在清查资产、重估资产价值、界定产权后的企业资产实际占用量重新进行核实,并按法规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

  二、资金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集体企业资金核实工作,涉及到国家、企业及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二)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资金核实工作,原则上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各级税务部门分级,分系统地组织实施,其中: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直接管理的集体企业、单位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与各级财政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切实做好清产核资中的资金核实工作,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本单位内部设立临时专门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三、资金核实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等环节工作,是资金核实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税务部门必须积极参与、配合、监督这些环节的工作。

  (二)认真做好申报工作。集体企业在资金核实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申报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或虚报。申报时,应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如实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法规向有关部门填报《资

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及分项明细材料,包括资产清查等环节的证明材料和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三)严格按法规程序申报审批,在资金核实工作中,集体企业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等问题的具体处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需要报经审批的,要及时上报,未经批准的,不得随意处置。

  四、资金核实的基本程序

  (一)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在完成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基础上,对清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及资金挂帐等,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法规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填制《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并写出

书面报告。

  (二)集体企业填制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及书面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报送集体企业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按问题原因分类排队,进行归纳整理和汇总,并提出初

步审核意见。

  (三)集体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对其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批。

  (四)集体企业可根据批复意见,按法规调整有关帐务。

附件1(略)

附件2

         《资金核实申报表》的编制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非金融性质的集体企业填报。

  二、资料来源

  本表主要反映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资金核实过程和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关系。表中有关项目按照会计核算报表及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办界定环节统计的有关数据,逐项实事求是地填写。

  (一)名项资产、资金的清查值及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的清查值,应与已上报同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的清产核资报表中的清查数一致;不一致的必须说明。

  (二)界定增加数,应与同级经贸部门清产核资机构认定结果相一致。

  (三)重估增加数,应与同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对企业、单位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结果的批复相一致。

  三、项目填报说明

  (一)本表行次中所列项目填报说明。

  1、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入预付款项、存货及其他流动资产。

  2、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指企业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

  3、长期投资:指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

  4、固定资产原值:指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包括经营性租出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经营性租入的固定资产。

  5、累计折旧:指企业按法规提取、调整的固定资产折旧额。

  6、固定资产净值:指固定资产原减累计折旧后的余额。

  7、固定资产清理:指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与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

  8、在建工程:指企业期未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9、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指企业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

  10、无形及递延资产:指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其中: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递延资产是指企业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

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工程等。

  11、负债:是指企业的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12、实收资本:指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其中:集体资本是指由本企

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以及企业在1993年6月30日以前国家减免税款形成的资本金;国家资本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集体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法人资本是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集体企业形成的资本金;外商资本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个人资本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待界定资产是指目前产权关系不明尚需进一步界定明确的资本数额。

  13、资本公职:指企业依法取得的资本公职,包括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

  14、盈余公职:指企业按照现行财务制度法规从净利中提取的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15、未分配利润:指企业尚未分配或尚未指定用途利润。

  (二)本表栏次项目填报说明。

  1、资产清查数:指企业在完成资产清查工作后核算的有关项目数额。

  2、重估增加数:指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加的价值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调整增加的数额。

  3、界定增加数:指企业产权经有关部门界定后调增或调减的数额。

  4、自行处理数:指企业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资金挂帐损失等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和清产资政策法规自行处理的数额。

  5、报处理数:指企业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资金挂帐损失等,需要报经税务部门审批后才能处理的数额。

  6、资金核实数:指本表所列项目按法规经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核实审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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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兑换、积分互换互认的税务处理简析

现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发票规定显然更适用于单一转让方和单一受让方之间的单一商品或服务销售行为,即所谓“四流合一”式的销售行为。

  商家积分兑换业务、买一赠一、折扣、优惠抵用券等,以及积分兑换互认等,均属于商家的促销活动,此类行为的税务处理在现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规定下显得力不从心。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营改增专项稽查工作的函》(税总稽便函[2015]174号)提到对此类积分互换互认业务正在进行研究,暂无法回复明确意见。

  可以适用此类促销业务的税收政策较少,主要包括增值税的国税发[1993]154号、国税函[2010]56号、财税[2016]36号;企业所得税的国税函[2008]875号;个人所得税的财税[2011]50号等文件。

  一、单一商家内部进行的促销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上述文件对此类促销业务的税务处理精神总体是一致的。基于上述文件与各地税务部门的解答,此类促销行为的税收处理基本包括:

  (1)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同时”赠送商品或服务,或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同时给与折扣、积分抵扣、优惠抵用券抵扣,属于折扣销售,无需视同销售,按折扣进行税务处理,应按折扣后金额开具发票。

  (2)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发生完毕,一段时期后单独给与赠品、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同时确认促销推广费税前扣除。

  此类积分兑换视同销售不应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如腾讯视频积分商城页面显示,腾讯视频VIP积分商城兑换的虚拟商品,或通过纯积分兑换的物品,不支持开具发票。 积分兑换的实物商品,发票的开具方法遵循第三方供应商的规则,详情请咨询第三方供应商客服。

  第(1)、(2)类情形存在边界模糊的地方,比如售价1000元的商品,支付1元(或200元),剩余部份使用积分兑换,是购买商品的折扣(按1元(或200元)确认销售收入),还是积分兑换商品补差价(按1000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是需要根据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和促销行为方式以及合理性等综合判断。

  另外,客户获得的抵用券或积分可能不仅仅源自此前购买行为,也可能是商家在其他促销行为中赠送,比如转发朋友圈、好评点赞、签到、做任务等赠送。

  上述处理发生在单一商家内部,即商家自己发行的积分后续用于客户购买商家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包括自产和外购)。商家自建积分商城,第三方商家或企业其他企业入驻,属于积分互换互认。

  二、积分互换互认

  商家向客户发行的积分,客户在其他商家消费时进行抵扣,或享受其他商家提供的服务或便利,或由其他商家提供赠品,由商家之间对抵扣的积分进行结算和支付。

  积分互认或兑换业务实质是商家将促销行为外包给其他商家,与此相似的行为包括银行信用卡刷卡金的税务处理。

  在各地营改增解答中,消费者刷信用卡消费的折让部分由银行结算给商家,商家取得消费者支付的收入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商家取得银行支付的收入部分按其他现代服务征收增值税,商家开具给银行的专票,银行可抵扣。

  2017年,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据此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即将政府补贴作为销售的一部分价款进行增值税处理。

  刷卡金行为在更早的营改增解答中也提到,“商家开具给银行的专票,银行可抵扣(刷卡消费内容属于货物、劳务和运输服务的除外)。商家取得的收入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已废止)”,包括我们之前的文章,也认为此类银行刷卡金、跨商家的积分兑换或优惠券抵用应作为销售价款按销售货物或服务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但如何向银行开具发票很为难。

  问题内容:我司主营网上服装销售,入驻各个平台开店销售,如京东、淘宝、苏宁等平台。现各平台均有推出各类积分券,云钻等 平台优惠项目,可供消费者在支付时抵用购买商家商品。用户使用平台优惠购买商家商品冲抵的对应金额由平台承担,比如一定订单销售金额100,积分抵用10元,消费者支付90元,其余10元由平台跟商家结算。现平台要求商家必须开票才能与商家结算,要求开具对应商品明细名称,且必须开具专票,否则就承担税损。请问,商家针对积分券抵用的部分可以开具所销售商品的发票给平台吗?可以开具专票吗?

  答复时间:2020-08-0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商家销售货物应按100元全额申报增值税,按100元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商家与天猫商城未发生应税行为,就积分抵现进行结算,不得开具发票。

  对此,2025年4月1日发表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官网的<广州税务为A企业预期发生的复杂涉税事项书面出具裁定意见>明确,“对于这种成员企业之间在进行积分互换涉及的(结算)资金往来,应视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成员企业向积分被兑付使用的成员企业提供了推广服务而收取的对价,因此应按其实际提供的推广服务向积分被兑付使用的成员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确认增值税销售额。”,此裁定意见将此类跨商家的积分兑换或优惠券抵用行为明确回归促销行为的本质,明确是其他商家为发行积分商家提供的推广促销行为,发行积分商家需要支付服务费给其他商家。

  即从税收意义上来说,客户在其他商家消费,不属于其他商家对客户“全额”的销售货物或服务应税行为(或视同销售行为),而是其他商家以向客户兑换(部份或全部)商品或服务或提供便利的方式(包括信用卡刷卡金折扣方式)像商家提供的促销推广行为,此部分支付不构成其他商家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无需按商品或服务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发票,其他商家按推广服务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发行积分商家;客户向其他商家支付的资金部份,其他商家仍按商品或服务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发票给客户。

  此类促销行为与第三方代付(或支付)、政府补贴支付存在区别,与商家采购其他商家的商品或服务并向客户进行积分兑换也有所区别。

  三、积分交易

  广州税务的裁定书的范围是企业内的成员企业之间的积分兑换,实际中存在企业与其他无关联企业之间、第三方积分兑换平台以及入驻此类平台的可兑换商品的商家等各类积分兑换互认情形,发行积分商家与兑换商品商家之间可能隔了一个兑换平台企业。

  另外还存在转让交易或收购积分的情形,以及充值购买积分的方式,与虚拟币、充值卡(预付卡)等也存在一定的交叉。


不征税收入购置资产并抵扣进项在总额法、净额法下的税务处理简析

会计核算中将政府补助区分为(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核算方法包括总额法(递延确认收益)、净额法(政府补助取得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摊销)。

  税收处理以税法规定确定,先取得补助资金再购建资产,或是先购建资产再取得补助资金,包括应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在内的财政补助,均应在收到当年一次性确认收入或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在会计处理上分期或延迟确认递延收益,本质属于税务处理“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的税会差异。

  税务处理上,不可以将补助冲减资产原值,资产应按计税基础(或历史成本)计提折旧摊销,不应按冲减补助后的余额计提折旧摊销扣除。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折旧不可以扣除。

  会计处理总额法下,递延收益、费用化、折旧等的税会差异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应税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不征税收入相关栏次、《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等进行纳税调整。不征税补贴分摊确认递延收益、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的折旧计入损益时全额纳税调整。

  会计处理净额法下,会计处理将补贴冲减了原值并按冲减后价值计提折旧,(应税收入)税务处理仍按税收规定确认收入,按历史成本计提折旧,两项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不征税收入)会计处理结果和税务处理结果可能一致,无需调整,如折旧计算不一致,仍需纳税调整。

  取得补贴所购建资产取得进项抵扣的情况,税会差异处理举例如下:

  一、总额法案例,2020年取得不征税财政补贴100万元,2020年购置资产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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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万购置资产可能并非取得单一进项税率,100万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所对应的进项税率可考虑从300万中针对性的选择100万金额,或者以300万资产综合进项税率计算。

  总额法下,每年按100万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原值88.5万)年折旧金额确认递延收益时,将有11.5万(100万-88.5万)递延收益余额不能确认,应以资产折旧年限为递延收益的分摊年限对100万不征税收入逐年分摊确认递延收益(以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的折旧金额确认同等金额的递延收益,只是总额法的表象,总额法的实质是以资产折旧的年限作为递延收益分摊的年限)。

  案例折旧为10年的,递延收益分摊年限也是10年,每年确认递延收益为100万/10年=10万,而不仅是每年折旧88.5万/10年的8.85万。

  不管会计如何处理和递延分摊,不管11.5万(100万-88.5万)递延收益余额是第一年、最后一年一次性确认收益或每年分摊确认收益,税务处理只需将每年分摊的递延收益和折旧调整掉即可。

  如,2020年取得补贴113万,购置资产113万(金额100万,进项13万)。实际就是以资产折旧年限为递延收益分摊年限。资产按10年折旧,每年折旧10万,按10年摊销递延确认收益,每年确认11.3万收益。2020年会计确认收益11.3万,折旧摊销10万,利润1.3万。税收处理中,纳税调减11.3万,纳税调增10万,所得0元。

  二、净额法案例,2020年取得不征税财政补贴100万元,2020年购置资产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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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万资产取得进项抵扣,按不含税金额入账,取得不征税补贴100万全额冲减资产原值,冲减后原值为165.49万,并按此金额分10年计提折旧,每年折旧16.55万元。

  净额法下纳税调整仍是基于应一次性确认不征税收入、财政补贴(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不可以冲减资产计税基础、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折旧不可以扣除,其他部分形成资产折旧可以扣除的原则。

  会计处理没有确认补贴收入,无需纳税调整。需对200万资金对应资产每年折旧17.7万与账面计提折旧16.55万进行纳税调整,10年差额调整合计11.5万。

  三、2020年通过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金额”100万,“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10万(总额发法调减金额,净额法下为0元),“以前年度支出情况”以及“本年支出情况”均按实际支出金额(所谓含税金额)填报,“本年支出情况”100万,取得和支出金额的填报是为了计算“本年结余情况”,以确定满5年支出结余且没有上缴需要确认的征税收入。

  通过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对资产折旧进行纳税调增,“账载金额”中会计核算的原值、折旧等相关金额,总额法下包括了不征税收入100万对应的资产金额88.5万和折旧8.85万,净额法下为扣减了100万不征税收入后的原值和折旧额,“税收金额”为200万资金对应的折旧原值和折旧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100万所形成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额,纳税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部份认为不征税收入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应按113万计提折旧。增值税规定中,并没有不征税收入不得抵扣进项的规定。财政补贴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与增值税不征税完全不相干。同时财政补贴所购置的资产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金,与购置资产后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等取得的增值税收入是否是简易计税、免税有关,与财政补贴(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没有关系(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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