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8]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8-07-18
文号:国税发[200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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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08年4月,全国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税收。发展。民生"主题,以税收"五五''普法丛书的编写发行为契机,以青少年税收教育基地建设为重点,积极探索,因地制宜,求实创新,认真开展第1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取得积极成效。现将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各方参与,税收宣传形成合力

  国家税务总局领导高度重视税收宣传月。在部署全年工作时,肖捷局长就对税收宣传月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宣传月前夕,总局领导多次听取办公厅关于税收宣传月活动准备情况的汇报,确定了"税收。发展。民生''的宣传月活动主题,并对宣传月活动提出进一步要求。宣传月期间,总局领导亲自参与重要税收宣传活动。4月1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1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启动暨税收"五五"普法丛书首发和赠书仪式。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陈昌智、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全国普法办副主任、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教育部部长助理杨周复共同启动税收宣传月仪式启动杆,拉开了第1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序幕。启动仪式上,陈昌智、肖捷、张苏军、杨周复一起为税收"五五"普法丛书首发揭幕。陈昌智、钱冠林等领导作重要讲话。与会领导还向北京市中小学校师生代表现场赠书。解学智、王力、宋兰、冯慧敏、董树奎、董志林等总局领导及各司局负责人出席了仪式。肖捷局长在《求是》杂志发表了"服务科学发展,促进改善民生"的署名文章。总局领导高度重视、亲自参与宣传月活动,极大地推动了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开展。

  税收宣传月期间,全国税务系统上下积极配合,群策群力,形成了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密切协作,当地党委、政府支持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税收宣传大格局。

  为确保税收宣传月活动有效开展,税务总局办公厅做到早谋划、早准备,提前对今年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作出周密部署,认真制定宣传月活动方案,明确宣传月活动主题、重点宣传内容和主要活动安排,并及时制发文件对各地税务机关提出明确要求,精心组织了全系统广泛参与的重要活动。税务总局办公厅与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报社联合举办了第四届税法Flash动漫大赛、第二届税收公益广告创意大赛、第二届税收宣传短信大赛和"税收。发展。民生"、"图话税宣''两个征文活动,吸引了税务系统以及全社会关心支持税收工作的人士和机构广泛参与。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的五大涉税案件深度报道、三级(税务总局、省局、地市局)国税局、地税局领导网上在线访谈、人民网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知识竞赛、《人民日报》及《法制日报》税法宣传专版等项目取得了明显的宣传成效。赠送税收"五五"普法丛书、组织评选"中国十大优秀税官''、开辟《讽刺与幽默报》税收漫画专栏、征集金税文艺作品等13个主题性税收宣传项目进行顺利、精彩迭出,形成了渠道和形式丰富多样、主题和层次特点鲜明、与纳税人互动交流活跃的生动局面。宣传月期间,税务总局各司局密切配合,"三社''和税务总局网站充分发挥税收宣传的主阵地作用,形成税收宣传工作合力。各业务司局积极配合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集中解读和宣传与本司局相关的政策和法律,发挥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税法的优势和特点。中国税务杂志社精心策划"税收宣传:他们的故事"专题报道,把视线投向17年来关注税收宣传、关注税收事业发展的人;与税务总局办公厅一起联合中央电视台12套《法治视界》栏目组,合作制作《动漫说法——税收与民生》系列节目;统一制作了第三届FLASH动漫大赛优秀作品光盘,在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上与税收"五五"普法丛书一起向中小学生免费发放,提高了宣传效果。中国税务报社积极做好税收宣传月重点报道,及时编发各地宣传月活动动态稿件,开辟税收宣传月专版,形式多样,内容广泛,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中国税务出版社保质保量按时出版了税收"五五''普法丛书,精心设计制作了税收宣传招贴画并向全国税务系统发放,策划了一批税收宣传题材的出版物。税务总局网站也开辟了税收宣传月专栏,全方位、多层次为纳税人和税务系统提供服务。据统计,宣传月期间税务总局在新华社、人民日报、央视等中央级新闻媒体刊播新闻稿件l90条(次),其中,在央视《新闻联播》、《焦点访谈》等重点栏目制作播出新闻和专题报道20条(次),收到了良好宣传效果。同时税务总局办公厅认真做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检查和督导,通过《税务简报》编发21期"税收宣传月活动专辑"及时总结、交流各地的经验和做法,指导和推动宣传月工作开展。

  各地税务机关都十分重视税收宣传月,普遍成立了税收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地国税局、地税局继续加强合作,及早策划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合理安排税收宣传月各项活动,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保障。同时,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广西、山西、河北、贵州、甘肃、青海、四川、宁夏、湖南等地的党政领导分别以发表讲话和署名文章、为诚信纳税企业授牌、题词致信等形式参与税收宣传月活动。各地党政领导的重视支持和亲自参与,推动了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深入开展。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密切协作,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税收宣传月活动。广东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举办2007年度广东纳税百强榜新闻发布会暨2008年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辽宁省国税局、地税局和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共同举办了2008年辽宁省税收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宁夏、陕西、山西、内蒙古、河北、安徽、甘肃、贵州、海南等地国税局、地税局也继续加强合作,联手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

  二、围绕主题,突出重点,税收宣传深入人心

  宣传月期间,全国税务机关紧密围绕"税收。发展。民生"的主题,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为主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引导舆论唱响主旋律,重点宣传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收入、税收政策、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等有关内容,加强税收工作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大局的宣传,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加强优化纳税服务的宣传,加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宣传,加强税务队伍建设和税务形象的宣传,税收宣传取得了显著成效。

  突出抓好"税收。发展。民生"主题宣传。广泛宣传"税收。发展。民生"的意义和内涵,大力宣传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使"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的观念深入人心,增强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共同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江苏省政府召开"税收促发展、惠民生"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国税系统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民生改善的工作成效,推出服务发展关爱民生新举措。山西省国税局举办"税收。发展。民生"专题座谈会,特邀全国人大常委、大寨村党支部书记、大寨经济发展总公司董事长郭凤莲及大寨经济发展总公司的企业家代表、地方党政领导一起论税收、谈发展、话民生。郭凤莲畅谈了大寨村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和对税收改善民生的理解。黑龙江省国税局举办"振兴龙江纳税人论坛"、江西省国税局与地税局联合举办"税收。发展。民生"论坛,宁波市国、地税局举办纪念宁波计划单列20周年"税收。发展。民生"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等,围绕"税收。发展。民生"进行了交流、研讨,共同倡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促进发展,改善民生。青海省地税局、浙江省地税局、黑龙江省地税局等地税务机关也开展了"税收。发展。民生"系列宣传活动。

  突出抓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宣传月期间,各地税务机关紧贴纳税人需求,积极采取纳税辅导、政策宣讲、上门咨询等方式,加大了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山东省国税局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了"税收服务进万家,和谐共赢促发展"宣传服务活动,共组织各类报告会、座谈会和税收政策业务辅导活动l 60余场次,2万余名纳税人参加。重庆市国税局开展新企业所得税法"三个一"宣传活动,即"网上竞赛100题、网送税法l00问、纳税辅导10000人".江苏省徐州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举行"万名老总学税法"活动,市、县局分管业务的局长亲自为企业老总上企业所得税培训课。天津市国税局举办百场税收政策辅导会。吉林省国税局、河北省地税局、新疆区国税局等为重点税源企业举办新《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辅导班。安徽省国税局编写企业所得税法"三字歌",帮助纳税人更好地掌握新企业所得税法内容。云南省地税局编印了《云南省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管理的24种税费简介》、甘肃省地税局编印《纳税人应知应会百题问答》免费发放给纳税人。重庆市地税局健全税收法规库和纳税知识咨询库,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湖北省地税局关注残疾人创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开展税收扶持弱势群体系列宣传活动。

  突出抓好税收服务的宣传。宣传月期间,各地税务机关主动向纳税人征求意见,认真研究改进措施,不断提升税收服务水平。北京市国税局、深圳市地税局等相继开展"走进北京国税"、"税收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纳税人代表,走进税务局,了解税收工作。天津市国税局、地税局举行局长"接待日"活动。黑龙江省国税局向纳税人赠送《办税服务流程图板》光盘,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福建、云南、黑龙江省针对台商、边疆少数民族、对俄口岸开展了有特色的税收宣传活动,受到普遍欢迎。湖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青岛市国税局分别开展了"纳税服务主题"、"纳税服务需求"和"税事由你知"问卷调查活动,并根据问卷调查反馈情况,认真研究改进和完善纳税服务工作的措施。以2008北京奥运为契机,北京、天津、上海、沈阳、青岛、秦皇岛等奥运赛场城市的税务机关推出奥运涉税服务"直通车",为奥运提供优质税收服务。

  突出抓好正反典型宣传。各地税务机关坚持正面典型与反面典型宣传相结合,正面宣传重在教育引导,反面宣传重在惩戒威慑,努力营造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山东省政府表彰100户2007年度山东省纳税先进企业。广东、甘肃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布2007年度纳税百强排行榜。湖北省国税局表彰十强百佳纳税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曝光10起重大涉税违法案件。辽宁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曝光l0起涉税违法案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公开曝光2007年十大涉税典型案件。浙江省国税局在主要媒体集中曝光一批涉税典型案件。河南省地税局开展"保罗国际偷税案警示宣传"活动。

  突出抓好面向广大青少年的税法宣传。为更好地加强对青少年的税法宣传工作,今年税收宣传月,税务总局要求各省市税务机关选择1-2所中学,结合教学大纲和税收教学进度情况,进行"税收教育基地"授牌活动,赠送《青少年税收知识读本》、税收动漫光盘和其他税法宣传材料。此项活动获得积极响应,各地税务机关已经为全国近二百所中小学校授牌。广东省国税局、地税局与教委、共青团、学校共同携手,选择22所中学作为第一批税收宣传教育基地。北京市地税局在密云少年税校举行"祖国的未来,税收的明天"——青少年税收教育基地授牌暨青少年税校教材发行仪式。山西省大同市国税局组织开展"今天我来当税官"学生大型税收社会实践活动。浙江省国税局举办全省中学生"我眼中的税收"征文比赛。宣传月期间,各地还充分利用税务博物馆等税收教育基地面向青少年进行税收宣传教育。北京市地税局在北京税务博物馆举办了"走进历史传承文化"大型税收历史文化宣传活动。中国财税博物馆、南京市税收文化教育基地、中国徽州税文化博物馆、鄂豫皖苏维埃政府税务总局旧址陈列馆等也开展了面向广大青少年的税收宣传活动。

  三、积极探索,因地制宜,税收宣传丰富多彩

  加强传统媒体宣传,扩大税收宣传的覆盖面。河南、湖南、西藏、海南、厦门等地税务机关联手当地主流媒体,在《河南日报》、《湖南日报》、《西藏日报》、《海南经济报》、《厦门日报》开设税务专版,集中反映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对安徽地税部门纳税服务做专门报道。河北省国税局组织了"燕赵国税行新闻采访"活动,陕西省国税局开展"新闻记者三秦国税行"系列活动,四川省地税局携手主流媒体组织"地税报道全省行"活动,邀请新闻媒体记者深入税收征管一线、深入重点税源企业,就税收征管、纳税服务、依法治税、队伍建设、先进典型等进行有针对性的采访报道。云南省国税局、山西省地税局、湖南省国税局、黑龙江省地税局、上海市国税局的领导分别参加当地"政风行风咨询热线"直播节目,与纳税人进行实时交流,为纳税人释疑解惑。

  拓展新兴媒体宣传,提高税收宣传的影响力。天津市国税局、地税局领导共同做客北方网,宣讲税收法规政策和宣传月主题,畅谈税收事业改革发展成就,与纳税人和网友互动。深圳市国税局在国税门户网站与网友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面对面"为主题进行实时在线交流。海南国税门户网站的"在线访谈"活动受到纳税人广泛关注。湖南省国税局启动网上办税服务厅。内蒙古国税系统各盟、市局开设"税收知识轻松聊",QQ群用户达到30万人。广东省地税局鼓励全系统税务干部开展税收博客活动,组织博客评比。大连市国税局主打"科技牌",网络宣传有声有色。河南省国税局研发制作税收政策移动查询系统——《智能税务通》。深圳市地税局成功开发全国首个"税收知识网络游戏",为市民提供了一个轻松、便捷了解学习税收基础知识的平台,以全新的方式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

  充分利用文化资源,丰富税收宣传的吸引力。各地税务机关在税收宣传中有效调动各种文化元素,融合地方文化特色,使税收宣传更富有生动性和趣味性。浙江省地税局、福建省国税局等单位举办"税收。发展。民生"主题摄影大赛,用新老照片对比的方式,反映税收为改善民生所作出的贡献。福建省地税局举办首届海峡两岸及港澳印花税票邮展。青海省国税局利用福利彩票宣传税法。四川省国税局开展"千场露天电影送税法"活动。广西国税局举办2008年税收宣传月广西歌王大型演唱晚会,巧用"山歌唱税法".甘肃省国税局举办"税收。发展。民生"民族歌舞文艺演出。湖北省国税局举办"迎奥运。铸和谐。谋发展。税收带来祖国美"全省税收小品竞赛展播。吉林省地税局创作二人转税收小品《约法三章》等受到观众的欢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制作播出了《寻找最可爱的人》等五部税收宣传系列短剧。贵州省地税局拍摄《税月》系列电视短剧。

  税企携手征纳互动,提高税收宣传的亲和力。四川省、成都市国税局、地税局与成都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委联合成立税收服务志愿者队伍,分成若干小分队,参加税收宣传进工厂、进校园等大型税收宣传活动。河南省国税局、大连市地税局、厦门市地税局等单位也组建了税收志愿者队伍,为广大纳税人提供税收咨询和税收法律援助。安徽省地税局举办安徽省首届大型企业地方税收知识邀请赛,贵州省国税局组织了"税企互动税收知识答题竞赛",大连市地税局举办"新企业所得税法税企同考大赛",企业代表与税务干部共同组队参赛,实现了税企互促、共同提高的目的,促进了征纳和谐。

  在第1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中,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围绕主题,集中精力,突出重点,营造声势,扩大影响,进一步做大做响了全国税收宣传月的品牌,税收宣传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增强了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了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树立了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促进了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了良好的税收工作环境。

  税收宣传是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也是法律赋予税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税收宣传月工作经验,把税收宣传月宣传与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在探索税收宣传规律上多下功夫,在拓展税收宣传思路上多下功夫,在丰富税收宣传内容上多下功夫,在创新税收宣传形式上多下功夫,推动税收宣传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2008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优秀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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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创投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仅适用于计算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4月末,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84673只,存续规模5.51万亿元;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0205只,存续规模10.96万亿元;存续创业投资基金25830只,存续规模3.41万亿元。为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发展,现行税收政策下,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也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需要提醒的是,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仅适用于计算个人合伙人应纳税额。

  案例介绍

  A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020年12月21日在我国境内G省注册成立,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有关规定,并已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A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C公司,合伙人为自然人投资者甲某和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甲某实缴出资为5000万元,B公司实缴出资为5000万元。A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C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后,以甲某和B公司的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A合伙企业作为一家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的备案。

  2022年1月,A合伙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H公司和初创科技型企业M公司,投资额均为1000万元,持股比例均为40%。H公司和M公司接受A合伙企业投资后,于2024年2月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2024年11月,A合伙企业所持H公司和M公司的股份解禁流通,A合伙企业以市场价格分别对外转让其所持H公司和M公司的股权,转让其所持股权的比例均为50%,取得转让收入分别为400万元和2500万元。2024年,H公司向A合伙企业分配股息红利100万元,C公司提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200万元。除上述交易事项外,A合伙企业2024年未发生其他交易。

  政策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规定,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第一步,应计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二步,应将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抵减后的余额大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等于零或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息红利所得,采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上述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据此,A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B公司,不能适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基金管理人C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200万元,也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实操建议

  案例中,A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基金管理人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后,以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来确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A合伙企业2024年度来源于所投资项目H公司和M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合计为100万元,自然人合伙人甲某应以其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100×50%=50(万元),按照20%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50×20%=10(万元),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4号公告规定,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案例中,A合伙企业以合理的对价对外转让H公司和M公司股权取得的转让收入,分别为400万元和2500万元,在暂不考虑交易过程中其他合理税费的情况下,A合伙企业2024年度投资H公司和M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分别为-100万元和2000万元,抵减后的余额为1900万元,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

  A合伙企业投资的H公司和M公司,符合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自然人合伙人甲某可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即可抵扣额=1000×50%×70%+1000×50%×70%=700(万元),甲某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1900×50%=950(万元),抵减后的余额=950-700=250(万元),按照20%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250×20%=50(万元),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适用何种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第四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究竟是否属于“劳动报酬”从而能否适用特殊仲裁时效?此问题深刻关切用人单位管理决策和劳动者权益保护,亟待厘清。目前司法实践对此莫衷一是,究其根本,源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性质不明。

  观点一: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

  持此观点者认为,劳动报酬即工资,指职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的对价。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因职工在应休而未休的假日期间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报酬,只是报酬计算的标准较平时较高。未休年休假与加班加点类似,若加班加点中职工放弃的是休息权,未休年休假中职工放弃的也是休息权,而实践中一般都将加班费视为工资报酬的一部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工资用的也是“工资报酬”一词,既然认定加班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将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认定为劳动报酬,也有助于避免概念的混乱。

  在(2016)渝民申1134号一案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规定第十条明确‘定期休假’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带薪年休假应是定期休假的一种,相应地未休假应享受的待遇应属于工资报酬范围。同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未休假应享受的待遇按该款规定也属于工资报酬。”此外,(2023)渝04民终1385号、(2016)冀民申3139号等均持类似观点。

  观点二: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福利待遇

  “福利待遇说”认为,带薪年休假是法律对各行各业职工所做的贡献的认同,职工之所以能取得与正常工作时相同的工资收入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单位为了自身良性发展而作出的一种福利安排(李富民,2016)。此外,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年休假天数的确定,并不仅仅以职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为依据,而是规定在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累计后确定,而履行这一法定义务的,是职工当下的用人单位。故若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则要求当下的用人单位为职工于原用人单位的工作贡献买单的逻辑何在?

  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十九条规定:“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然而,2024年4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则删除了有关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因不明。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法院认为:“因带薪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偿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款规定。“而在(2022)鲁民申5393号一案中,法院直接明确:“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律性质是劳动报酬还是福利待遇,目前在劳动立法层面尚缺失明确的规范依据,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该项费用不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对价,而是劳动者因未依法享受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而获得的额外报酬,因而属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种福利待遇,申请人主张上述费用属于劳动报酬理据不足。”(2016)沪01民终2832号、(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456号等亦持此观点。

  观点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惩罚性赔偿

  持此观点者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为据,认为立法者希望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因而苛用人单位以惩罚性赔偿。

  (2020)晋民申3329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各种报酬,包括货币工资、实物报酬、社会保险三个部分,其中货币工资总额又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关于再审申请人所提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当予以支付的问题,因年休假工资是基于员工应休而未休年休假时,用人单位在支付职工正常工资即劳动报酬之外,还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该部分工资报酬并非职工提供劳动所获得的对价,系企业对职工未休年休假的一种经济补偿,因此并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

  笔者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福利待遇,因而相关主张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

  第一,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故加班加点工资是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因此,劳动法律对加班加点的范围予以清晰界定,即仅限于在工作日、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工作,而不包含年休假(贾迪、赵磊,2017)。因此,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并不属于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从而,将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排除在了工资总额的范围之外。职工福利系指行业和单位为了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保证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职工及亲属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关怀、林嘉等,2016)目前,我国法定福利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和法定休假。(曾湘泉,2016)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能安排年休假的补偿是基于职工福利而产生的费用不应记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第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报酬是职工提供劳动的回报,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基础并不在于基于职工提供的劳动而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故即使使用“工资”一词,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其属于劳动报酬。

  第四,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资报酬与赔偿金系并列关系,不应将前者拆解为惩罚性赔偿金。

  (以上第一、二、三点用以评析“观点一: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第四点用以评析“观点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