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发[2008]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税务部门规章立法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8-03-11
文号:国税办发[2008]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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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内各单位:

  为增强规章立法的计划性,提高规章立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经2008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批准,税务总局制定了《2008年税务部门规章立法计划》(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确保顺利完成年度立法工作任务。各单位应继续严格按照《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部门规章制定程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56号)的要求,认真做好规章草案的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工作。规章立法工作要实行各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即规章的起草和审查分别由起草单位和审查单位的一把手负责把关。起草单位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抓紧做好起草工作,尤其要做好对重大分歧意见的沟通和协调,按规定时限(附件中各项目的所列时间)将规章草案提交审查。被征求意见单位要高度重视征求意见工作,认真、及时回复意见,回复意见要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对同一问题在审议时提出新的意见,应当提供充足的理由。审查单位要从合法性方面对规章草案进行审查和监督,以维护税法的统一和完整。要加强组织协调,对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提出解决问题的倾向性意见报请局务会议审议。

  二、建立规章立法项目联系人制度。对每一规章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和审查单位要指定固定的联系人,便于起草单位与审查单位及时沟通协调,掌握规章立法工作进程,提高规章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三、实行征求意见制度化。起草单位应高度重视起草规章草案的前期准备工作,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广泛听取基层部门和一线同志及纳税人的意见,确保规章确立的制度科学、办法可行,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审查单位应在规章起草和调研阶段提前介入,及时了解规章草案在起草和调研阶段征求意见的意见。起草单位在提交送审稿时,应一并说明前期征求意见情况和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意见。在审查阶段,各司局应认真研究、按时回复书面意见。

  四、逐步提高规章立法的科学性、民主化和透明度。按照国务院要求,今后的规章立法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外,都要通过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其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今后的规章立法工作中,要不断扩大公众参与规章立法的范围,为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提供方便。税务规章立法工作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逐步做到所有草案均应在审查阶段通过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对部分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规章,将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及专家论证会的形式听取意见,努力提高规章立法质量。

  五、实现税法清理工作的定期化。起草单位在制定或修订规章时,应明确列举已被该规章废止的文件或者条款,确保新旧税法之间的有效衔接。各单位要建立定期清理废止、失效的税务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度,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制度,根据反馈结果及时研究,对与上位法不符和不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及时进行修改。

  六、探索建立规章立法后评估机制。要加强对规章实施情况的调研和评估,及时、全面地掌握规章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起草单位可以依托于税务总局信息评估反馈机制跟踪规章的实施效果,也可以通过开展专项立法调研,深入了解规章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起草单位要认真对待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馈的意见,对合理的意见要予以采纳。要从根本上研究解决规章执行中存在的制度性问题的机制和措施。要开拓思路,创新方法,尤其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工作空间,提高评估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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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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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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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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