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企业将将房屋出租给关联的其他企业员工并象征性的向其他企业员工收取租金,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出租给本企业员工,企业不能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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