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情报交换工作情况和2005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5-03-07
文号:国税函[2005]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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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我国与税收协定缔约国之间税收征管合作的开展,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情报的查核和收集以及交换工作,现将2004年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情况和2005年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2004年工作情况

  2004年我国共收到20个国家提出的专项情报请求236份,6个国家提供的自发情报509份,6个国家提供的自动情报逾10万条,绝大部分已转发各地查核。另外,2004年我国向7个国家发出专项情报请求18份,已收到回复6份;对外提供自发情报1份;向3个国家提供了批量自动情报。

  2004年大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对缔约国向我提出的专项情报请求和提供的自动、自发情报进行了认真的收集和查核工作,并按总局要求的时间上报了查核结果。从总体情况看,2004年的情报工作无论在组织上还是在查核质量上均有所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了对情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情报交换是我国和税收协定缔约国之间开展税收征管合作的主要形式之一,对于加强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有效防止双边不纳税等违法行为,发现和堵塞税收征税漏洞,实现税收精细化管理,维护我国的税收主权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2004年许多省市税务机关对情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在机构改革、人员变动的情况下,确保了情报工作的人员配置,为情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条件。

  (二)增配了硬件设施

  2003年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NOTES系统传递税收情报交换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3]132号),建立起总局与省局间的情报交换网络。2004年大部分省市在开通了与总局进行情报交换的NOTES信箱后,还建立起与下一级单位的情报交换NOTES信箱,在满足情报交换保密要求的同时,使情报的传递更加顺畅,提高了情报工作的效率。

  (三)加大了业务培训力度

  2004年总局两次组织各省情报工作人员参加由OECD专家主讲的OECD情报交换范本及其注释的培训班,并举办了多次业务工作座谈会。一些省市还对本省从事情报交换工作的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通过培训和座谈,大家开阔了视野,增强了情报工作意识,提高了业务水平,对于寻找和利用查核线索、提高查核质量和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工作突出单位

  从各地查核外来情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对外提供自动情报、自发情报和专项情报的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综合考核,2004年情报交换工作较为突出的单位有:江苏、山东、广东、北京、辽宁、浙江、湖北、黑龙江、吉林、江西、青岛、宁波、深圳市(省)国家税务局;江苏、北京、天津、山东、河北、安徽、广东、湖北、黑龙江、吉林、青岛、深圳市(省)地方税务局。

  二、2005年工作安排

  2005年要继续开展对美、日、韩三国提供自动情报工作。在自发情报的收集方面各地要通过业务培训等提高情报意识,从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等环节注意收集缔约国居民从我国取得各项收入的情报。同时,各地还应加大对外专项情报请求工作的力度,充分利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渠道,加强对跨国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发现和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实现对税源的精细化管理。

  对于保证外来情报的查核质量和上报时间,总局在每次转发情报的文件中都加以强调,但仍有个别省市不按总局规定的时限上报查核报告,或者虽然上报但查核质量较低、法律法规适用错误。2005年总局将对上报查核报告不及时或查核质量低下的单位采取发文催办或责其重查的方式予以批评。

  2005年总局将从情报的查核质量和上报时间方面加大管理力度,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核:

  (一)对外来情报的处理工作

  1.从情报线索利用是否充分、查核是否彻底、税收法律法规适用是否正确、税款及滞纳金等是否及时足额入库、上报查核结果是否及时等方面,考核外来自动情报和自发情报的查核质量。

  外来自发情报虽然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情报线索清晰明确,征税依据充分,可利用价值高。各地应充分利用外来自发情报提供的线索,拓宽思路,克服畏难情绪,保证税款、滞纳金等及时足额入库,提高自发情报的查处质量。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NOTES系统传递税收情报交换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3]132号)要求各地于2003年4月15日前建立并开通情报交换信箱,但至今仍有部分地方没有完成此项工作。从2005年开始,总局将不再以纸质文件下发外来自动情报,而统一以Excel文件形式通过NOTES系统向各地转发(包括外来纸质自动情报和外来电子自动情报)。因此,要求尚未开通情报交换信箱的省级税务机关尽快完成情报交换信箱的开通工作。

  2.从是否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时限上报查核报告、查核结果是否满足了缔约国专项情报请求中要求查核的问题等方面,考核外来专项情报请求的查核质量。

  (二)对外情报的处理工作

  1.按照对等互利的情报交换原则,对外提供自动情报是取得外来情报的前提。2005年总局将继续组织向美、日、韩三国提供自动情报,并从是否按要求的时间和数量上报等方面,考核对外自动情报工作质量。

  各地应于2005年6月30日前通过NOTES系统向总局(国际税务司)上报2004年度以上三国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由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支付收入的自动情报,同时办理纸质文件予以说明。

  2.自发情报针对性强,对缔约国税收征管帮助很大,一直受到各国税务机关的普遍欢迎。我国每年收到大量由缔约国提供的自发情报,对提高我国税收征管质量起到了积极的帮助作用。但在对外自发情报的收集提供方面我国一直没有进展。2004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等征管环节注意收集信息,首次向缔约国提供了缔约国居民从我国取得文物拍卖收入的自发情报,实现了我国对外提供自发情报零的突破,受到情报使用国的好评。从2005年起,各地应加强情报交换工作意识,积极开展自发情报的收集和提供工作。

  3.对外专项情报请求是取得跨国纳税人境外收入证据的重要途径。各地应积极利用这一途径,开展对跨国纳税人境外取得收入的情报收集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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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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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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