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八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核定计税价格的方法如下:
核定计税价格=车辆销售企业车辆进价(进货合同或者发票等注明的价格或者根据海关专用缴款书核定的车辆完税价格)×(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暂定为8%。”
申报车辆购置税时,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有权要求提供4S店(即车辆销售企业)的进货合同或者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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