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10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5-11-14
文号:国税函[2005]1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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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管系统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管系统所属企业、单位(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管系统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民航空管系统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民航空管系统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北京

  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北京

  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北京

  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航行情报服务中心北京

  4、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设备修造厂北京

  5、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运行管理中心北京

  6、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技术中心北京

  二、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北京

  2、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北京

  (1)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北京

  (2)民航北京区域管制中心北京

  (3)呼和浩特空管中心呼和浩特

  (4)太原空管中心太原

  (5)天津空管站天津

  (6)石家庄空管站石家庄

  (7)海拉尔空管站海拉尔

  三、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沈阳

  2、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沈阳

  (1)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沈阳

  (2)哈尔滨空管中心哈尔滨

  (3)大连空管中心大连

  (4)长春空管站长春

  四、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西安

  2、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西安

  (1)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西安

  (2)兰州空管中心兰州

  (3)银川空管站银川

  (4)西宁空管站西宁

  五、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成都

  2、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成都

  (1)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成都

  (2)昆明空管中心昆明

  (3)贵阳空管中心贵阳

  (4)重庆空管站重庆

  六、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广州

  2、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广州

  (1)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广州

  (2)民航广州区域管制中心广州

  (3)郑州空管中心郑州

  (4)武汉空管中心武汉

  (5)长沙空管中心长沙

  (6)南宁空管中心南宁

  (7)珠海进近管制中心珠海

  (8)桂林空管站桂林

  (9)汕头空管站汕头

  (10)湛江空管站湛江

  (11)海口空管站海口

  (12)三亚航务管理站三亚

  (13)深圳航管站深圳

  七、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局本部上海

  2、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上海

  (1)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上海

  (2)民航上海区域管制中心

  (3)济南空管中心济南

  (4)合肥空管中心合肥

  (5)南昌空管中心南昌

  (6)南京空管中心南京

  (7)杭州空管中心杭州

  (8)厦门航务管理站厦门

  (9)宁波空管站宁波

  (10)温州空管站温州

  (11)福州空管站福州

  (12)青岛空管站青岛

  八、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本部乌鲁木齐

  2、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乌鲁木齐

  (1)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乌鲁木齐

  (2)阿克苏空管中心阿克苏

  (3)和田空管站和田

  (4)塔城空管站塔城

  (5)且末空管站且末

  (6)喀什空管站喀什

  (7)阿勒泰空管站阿勒泰

  (8)库车空管站库车

  九、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清算中心北京

  十、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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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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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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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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