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5]1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5-12-26
文号:财税[2005]1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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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清单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清单 


    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附加智多星学生平安定期寿险 
2.华锐团体定期寿险 
3.附加学生平安定期寿险 
4.慧丽人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5.慧丽人生附加女性生育健康保险 
6.附加红双喜重大疾病保险 
7.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8.福如东海终身寿险(c款)(分红型) 
    二、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航三星家和终身寿险 
2.中航三星定期寿险 
3.中航三星附加定期寿险 
4.中航三星家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5.中航三星家兴两全保险(分红型) 
    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国寿关爱成长定期
寿险 
2.国寿安泰团体定期寿险(外币版) 
3.国寿关爱一生终身寿险 
4.国寿团体即期年金保险 
5.国寿珍爱一生终身寿险 
6.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2005版) 
7.国寿销售精英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8.国寿康达团体综合医疗保险(A型) 
9.国寿附加关爱一生长期健康保险 
10.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2005版) 
11.国寿附加手术并发疾病保险 
12.国寿康宏住院及手术津贴医疗保险 
13.国寿附加珍爱一生长期健康保险 
    四、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友邦育英宝五十五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五、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1.友邦金盾A款两全保险 
2.友邦金盾B款两全保险 
3.友邦永丰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4.友邦育英宝六十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5.友邦育英宝五十五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六、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太平阳光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2.太平抗非典附加团体健康保险一疾病责任 
3.太平抗非典附加团体健康保险一住院津贴 
4.太平附加安宝婴儿疾病保险 
5.太平真爱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6.太平美满之家房贷两全保险 
7.太平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8.太平团体退休金保险(分红型) 
9.太平稳得福两全保险(B款) 
10.太平稳得康两全保险(B款) 
    七、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吉利110两全保险(分红型) 
2.吉利双好两全保险(分红型) 
3.吉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4.国泰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5.国泰团体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险 
6、国泰如意110两全保险 
7.国泰关爱丽人健康保险 
8.国泰关爱佳人健康保险 
9.国泰长富年年年金保险 
10.国泰长发年年年金保险 
    八、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友邦金福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友邦金福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友邦金福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友邦金福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5.友邦永丰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6.友邦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7.友邦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8.友邦附加康福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九、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海康“串串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2.海康“顶梁柱”两全保险(分红型) 
3.海康“双福多”两全保险 
4.海康附加女性保障长期疾病保险(A款) 
5.海康附加“得意宝”提前给付两全保险(分红型) 
    十、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海尔纽约人寿财智宝贝终身寿险

2.海尔纽约人寿智富保两全保险A(分红型) 
3.海尔纽约人寿智富保两全保险B(分红型) 
4.海尔纽约人寿智惠保两全保险A(分红型) 
5.海尔纽约附加
女性重大疾病长期健康保险 
6.海尔纽约人寿母婴重大疾病长期健康保险 
7.海尔纽约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健康保险 
8.海尔纽约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9.海尔纽约附加每日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十一、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合众永安定期寿险 
2.合众附加定期寿险 
3.合众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4.合众团体年金保险 
5.合众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6.合众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7.合众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8.合众团体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9.合众团体社会统筹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10.合众团体附加门急诊医疗保险(A)款 
11.合众鼎实惠两全保险 
12.合众附加两全保险 
13.合众鼎瑞附加防癌疾病保险 
14.合众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15.合众团体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险 
16.合众附加永顺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17.合众附加永馨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18.合众附加社会统筹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19.合众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20.合众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21.合众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B)款 
    十二、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宏两全保险(分红型) 
2.中宏附加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十三、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附加定期寿险(2005) 
2.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05) 
3.附加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2005) 
4.定期两全保险(分红型,2005) 
5.终身寿险(分红型,2005) 
6.定期寿险(2005) 
7.定期返还两全保险(长期,2005) 
8.丰彩人生年金保险 
9.真心关爱定期防癌两全保险(2005) 
l0.附加年金保险(2005) 
    十四、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英人寿金苹果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 
2.中英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急性疾病保险 
3.中英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4.中英即期给付团体年金保险 
    十五、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生命金福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2.生命金泰两全保险(c款) 
3.生命金六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十六、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守护专家住院定额个人医疗保险 
2.守护专家住院费用(推广版)个人医疗保险 
3.守护专家住院费用(推荐版)个人医疗保险 
4.守护专家住院费用(推崇版)个人医疗保险 
5.守护专家住院定额团体医疗保险 
6.守护专家住院费用团体医疗保险 
7.守护专家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8.守护专家门诊费用团体医疗保险 
9.守护专家特需医疗团体医疗保险 
10.关爱专家定期重疾个人疾病保险 
11.关爱专家终身重疾个人疾病保险 
12.关爱专家短期重疾(推广版)团体疾病保险 
13.关爱专家短期重疾(推荐版)团体疾病保险 
    十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重大疾病诊断保险 
2.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 
3.癌症诊断保险 
4.癌症住院津贴保险 
5.团体重大疾病诊断保险 
6.团体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 
7.团体癌症诊断保险 
8.团体癌症住院津贴保险 
9.附加重大疾病诊断保险 
10.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 
11.附加重大疾病住院康复津贴保险 
12.附加重大疾病住院药品津贴保险 
13.附加癌症诊断保险 
14.附加癌症住院津贴保险 
15.附加癌症住院康复津贴保险 
16.附加癌症住院药品津贴保险 
17.附加团体重大疾病诊断保险 
18.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 
19.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住院康复津贴保险 
20.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住院药品津贴保险 
21.附加团体癌症诊断保险 
22.附加团体癌症住院津贴保险 
23.附加团体癌症住院康复津贴保险 
24.附加团体癌症住院药品津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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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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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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