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税款?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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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自2017年5月1日起不再需要预缴。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也就是说,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实行异地预征的征管模式,无需再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和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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