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应该怎么赔偿
发文时间:2026-6-27
作者:劳动法老曾
来源:劳动法老曾
收藏
152

  01

  严格来讲,本文讨论的不是辞退,书面的说法应该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的劳动关系(合同),应该如何赔偿?

  对于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不涉及到期终止,因此基本都是解除问题。

  不同方式解除(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并不相同,下面分情况逐一说明。

  02

  一、被用人单位劝退

  无标准。看离职办理的形式。

  如果一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被单位劝退,走的是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手续,则没有任何补偿。

  大部分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肯定是劝而不退,只能进行协商。

  二、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

  法定N,一般会大于N,要看具体谈判情况。

  因为大部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认为用人单位是无法辞退自己的,这种认知下,对于补偿的期望值一般会比较高。

  大部分谈判结果会大于N,不排除极少数有比N少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是协商,只要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协商一致解除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三、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

  个人原因离职,一分钱赔偿没有!

  不能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就不会主动离职。

  说不准有更好的机会,说不准卷孩子去了,说不准提前退休了。

  这里需注意的是被劝成主动离职,或者被套路签订了主动离职的材料。

  四、依据第三十八条被迫离职

  法定N倍经济补偿,如果失败,则一分钱没有。

  如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违法情况,劳动者据此被迫离职,可获得N倍经济补偿。

  被迫离职是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此用人单位绝不会主动支付经济补偿,一般需要通过劳动仲裁来主张。

  五、被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辞退

  法定无赔偿,大部分劳动者大概率可以拿到2N。

  第三十九条被称为过失性辞退,如果用人单位做的到位,劳动者一分钱赔偿没有!

  什么叫做的到位?

  证据充分、制度履行了民主程序并进行有效公示,辞退前征询工会意见,辞退通知书有效送达。

  符合以上几个要件,合法辞退的可能性很大。

  这种解除方式是单方解除中风险最大的,一般需要律师操刀,但是用人单位却很喜欢用,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第一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第二是无需经过劳动者本人同意,第三是基本没有限制条件,解除三期、无固定期限均不在话下。

  但是用人单位忘了,甘蔗哪有两头甜。

  由于某些细节没做到位,大部分单方解除都变成了违法解除,用人单位需要承担2N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苦果。

  六、因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被辞退

  法定N+1,大部分劳动者大概率可以拿到2N。

  因为依据第四十条解除,对于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要求比较高,是员工关系中的高难度技术,用人单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概率非常高。

  一旦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获得2N赔偿金,或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七、经济性裁员

  法定N倍经济补偿,少部分劳动者可能可以拿到2N。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济性裁员时,用人单位应该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是披着经济性裁员的外衣,走的是协商和劝退的路子。

  因为经济性裁员有人数或比例的要求,有提前说明和听取意见的要求,有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要求,操作起来相对比较复杂。

  即使用人单位是真的想走经济性裁员的方式,只要不符合以上相关条件,则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要支付劳动者2N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八、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执照、关闭、撤销等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法定N倍经济补偿。

  这是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唯一的合法终止方式,其他都是解除方式。

  简而言之,就是单位黄了,大家各奔东西。

  遇到以上情况,甭管是否无固定期限,是否三期,建议赶紧拿钱走人。

  如果还能拿到钱的话。 

  03

  最后来说一下《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的保护。

  主要指第四十一条的第二款第二项以及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为“经济性裁员时,用人单位应该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法律中的“应当”通常可以理解为“必须”的意思。

  意味着在经济性裁员时,不能辞退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这是第一层保护铠甲。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供了护体神功-金钟罩。

  当属于第四十二条的六种情形之一时(职业病、工伤、医疗期、女员工三期、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等),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金钟罩并不只给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使用,同样适用其他劳动者。

  但是这个金钟罩神功,也是有罩门的。

  即使劳动者符合第四十二条的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据第三十九条解除或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应用案例——采用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配套应用案例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应用案例——采用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评估应用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配套应用案例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评估应用案例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