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企业会用“白条”入账?
发文时间:2026-7-17
作者:王徽 李一园 张鲲翼
来源:中国税务报
收藏
659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白条入账”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企业为压低成本,主动放弃索要发票,用“白条”作为入账凭证;有的企业发生内部福利采购业务时,以自制单据入账;有的企业以“白条入账”方式虚构业务。需要提醒的是,这些行为都将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为降采购成本,放弃索要发票

  ◎典型案例◎

  近期,黑龙江省税务部门通过“取票率”等风险筛查指标,发现A公司存在较为明显的发票异常,初步判断其列支的部分成本费用缺乏合规票据支持。税务干部与A公司财务人员进一步沟通了解到,在企业采购商品的过程中,供应商表示,如果不开具发票可以有优惠价。为压低进货成本,A公司选择不索要发票。在账务处理时,A公司误以为收据等非正式凭证也能满足税前扣除要求,以此类凭证作为入账依据。经过税务干部的政策辅导,A公司充分认识到“白条入账”的违法违规风险,对前期申报数据进行全面梳理和修正,重新办理了纳税申报,并补缴了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合规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李学柏分析,A公司为获取价格优惠,主动放弃索要发票,转而以收据等非正式凭证入账。这样的“白条入账”行为,看似为企业节省了眼前的“小利”,但很可能因小失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根据上述政策,企业放弃索票、“白条入账”的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其对应的支出将因缺乏合法有效凭证而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仅如此,企业还将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风险,并有可能被罚款。因此,李学柏建议企业,务必加强财务核算和发票管理,所有成本费用支出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并留存好合同、支付凭证等佐证材料,确保业务真实、凭证合规,从源头上防范涉税风险。

  内部福利采购,以自制单据入账

  ◎典型案例◎

  宁波B公司是一家主营汽车零部件加工的生产型企业,内设职工食堂,日常会向周边农户、农贸市场摊贩采购蔬菜、肉蛋、粮油等农产品,用于职工就餐福利。同时,企业会向农户采购杨梅、水蜜桃、橘子等当季水果,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职工。

  税务部门在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中发现,B公司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的大部分支出,仅以内部自制采购清单、农户手写简易收据等为入账凭证。税务干部进一步核查确认,B公司单次农产品采购金额均超过增值税起征点,不符合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判定标准。虽然企业未就该部分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但属于以不合规“白条”列支成本费用,存在明显税务风险。

  税务干部与企业财务人员沟通后发现,B公司财务人员对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食堂向自然人采购小额农产品无须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仅留存内部自制单据即可完成账务处理,未能准确区分小额零星采购合规收据与空白、简易“白条”的政策适用边界。

  在税务干部的辅导下,B公司全面梳理食堂农产品、职工福利业务,对未能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的支出全额作纳税调增处理,主动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在此基础上,企业修订了食堂采购报销管理制度,规范职工福利采购票据留存、报销审核流程,从源头上规避“白条入账”行为。

  ◎合规提示◎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并非简单的‘有票无票’问题,而是涉及政策理解和凭证管理等诸多事项的系统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前湾新区税务局税政二科科长张硕阳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其中,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1000元。交易对方经营业务的销售额如果未超过起征点,企业可使用收款凭证入账,但凭证必须载明销售人姓名、身份证号、项目、金额等信息,缺一不可。超过起征点或长期固定向同一经营户大批量采购的,企业必须取得销售方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购方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仅凭自制清单或简易收据入账。B公司向个人采购生鲜农产品,单次采购金额超过小额零星标准,应当依法取得发票。

  对于已发生“白条入账”行为的企业,张硕阳建议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主动联系对方补开、换开合规发票。如因对方注销、撤销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的,应准备无法补换开证明资料、合同协议、非现金付款凭证等佐证资料,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对于确实无法取得合规凭证的支出,应在汇算清缴时主动作纳税调增处理。

  虚构经营业务,多列成本费用

  ◎典型案例◎

  位于广西贵港的C公司,主要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当地税务部门在开展风险分析时发现,C公司申报的成本费用总额,在剔除工资薪金、折旧摊销等因素后,与实际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存在较大差异,可能有“白条入账”的风险。

  税务干部进一步核查发现,C公司部分采购支出只有手写收据、入库单等资料,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不仅如此,企业账面上还频繁列支技术服务费、咨询费等费用,与行业经营模式不匹配,且无合规税前扣除凭证,存在虚列成本费用的风险。税务干部要求C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合同、支付凭证等佐证材料,企业未能提供。

  经过税务干部的政策辅导和风险提醒,C公司主动自查整改,对无合规税前扣除凭证的成本费用,进行纳税调增处理。纳税调增后,C公司不满足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补缴了相应税款,并缴纳滞纳金。

  ◎合规提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牢牢把握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科长韦祖旺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有关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韦祖旺分析,案例中,C公司频繁列支“技术服务费”“咨询费”,不符合商贸批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且缺乏服务合同、支付凭证等材料证明其真实性、合理性。最终,企业对该部分支出作纳税调增处理,并补缴了相应的税款、滞纳金。需要注意的是,“白条入账”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而且可能隐藏偷逃税款、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要求,取得合规发票,切实保障自身资产安全与长远发展利益。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7月17日  版次:05   作者:本报记者 王徽 李一园 张鲲翼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