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条入账”,折射企业凭证管理漏洞
发文时间:2026-7-17
作者:李雨柔
来源:中国税务报
收藏
651

  “白条入账”,是一种通俗说法。从税收角度看,“白条入账”是企业在发生应税行为时,用手写收据、便条等非正式凭证作为依据,代替正规凭证登记入账的行为,税务风险较高。

  6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曝光3起涉税中介违法违规案件。其中,广东惠州某涉税中介,通过“白条入账”等方式虚列成本费用,虚假申报纳税,达到少缴税费款的目的。企业出现“白条入账”行为,反映出其在凭证管理方面存在明显漏洞,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什么是“白条入账”?

  “白条入账”,是一种通俗说法。从税收角度看,“白条入账”是企业在发生应税行为时,用手写收据、便条等非正式凭证作为依据,代替正规凭证登记入账的行为。结合实践中常见情形,信永中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孔令文将“白条入账”行为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企业实际发生了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但受企业财税内控水平、财税人员能力或外部环境等因素影响,出现无票列支的情形。例如,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手续费、利息支出,部分企业财税人员误以为银行提供的各类纸质回单属于合规凭证,未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具发票,仅以银行回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人为造成“白条入账”。

  第二类“白条入账”行为,是企业未实际发生支出,或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同时通过“白条入账”掩盖个人消费,或虚构业务以达到多列成本费用、少缴税款的目的。比如,有的企业管理层将家庭保险费、子女教育费等个人消费作为企业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但是,相关发票往往明确列示了支出内容且无法调整。有的企业明知此类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仍选择用内部审批单等自制凭证“虚构成本费用”入账,从而出现“白条入账”的情况。

  没有发票就不能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所得税科干部吴贤介绍,“白条入账”的核心,是企业以不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入账,并进行税前扣除。实务中,常见的“白条”包括在纸上简单写明收支事由和金额的手写收据、便条,企业内部自制的采购清单、费用报销单等内部凭证。“事实上,发票并非唯一的合规税前扣除凭证。”吴贤说。

  根据现行政策,部分特殊情况下,企业可用其他合规税前扣除凭证入账。比如,境内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可以外部凭证(对方为单位)或内部凭证(对方为个人)扣除(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除外)。境外支出可凭具有发票性质的相关凭证扣除。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通过符合规定的资料,证实支出的真实性,再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符合规定的资料通常包括: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值得注意的是,前三项为必备资料。”吴贤说。

  当交易对方为依法无需登记的单位或小额零星个人时,企业可凭代开发票或收款凭证、内部凭证进行扣除。收款凭证必须载明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信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不得故意将大额交易拆分成多笔小额交易,并以“零星支出”的收据代替发票入账,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税务风险较高。

  如何避免“白条入账”?

  企业以“白条”入账,不仅税前扣除受阻,而且可能被罚款、加收滞纳金,面临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下降的风险。情形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基于此,孔令文建议企业财税人员,在日常税务处理中,应先判断相关支出的合规性,分析相关支出是否属于“实质用于生产经营”、是否“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如果相关支出不满足税前扣除的条件,无论企业是否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该支出都无法税前扣除。对于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支出,企业则需要进一步审核相关凭证是否合规。

  “不同类型的企业可从不同维度入手,强化凭证管理。”孔令文分析,对于中小微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出现“白条入账”行为往往是因为管理层不重视税务合规要求,对相关政策存在理解偏差。对此,他建议企业管理层增强税务合规意识,严格区分家庭支出、个人消费与企业经营支出,避免边界不清,并通过制定企业内部制度或规范进行有效管控。

  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出现“白条入账”的情况,通常是因为企业内控制度不完善、不健全。因此,孔令文建议企业从优化内控制度入手,结合企业的业务实际,对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要求,细化报销制度、票据管理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提升日常取票、用票、审票的合规性。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7月17日   版次:05   作者:本报记者 李雨柔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