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首部超龄用工新规!法官为您划重点啦!
发文时间:2026-7-3
作者:上海高院
来源: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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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近日,作为保障超龄就业群体合法权益专项规定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面向全社会公布,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直面超龄劳动者务工薪资无保障、工伤无人管、维权途径不清等现实痛点,清晰划定用工单位责任、明确劳动者合法权益,对规范超龄用工行为、兜牢大龄务工群体基本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PART 01

《暂行规定》适用对象

  《暂行规定》主要适用于境内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接受单位管理、从事有偿劳动的劳动者,既包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退休返聘人员,也包括虽已超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按国家规定实行弹性延迟退休的在岗人员,不适用本《暂行规定》,依旧按照原有劳动、人事相关法规执行。

  个人私下帮工、自由零散接单、不受单位考勤管理的劳务行为,不在本规定保障范围内。

  法条链接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PART 02

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益

  《暂行规定》从休息安排、工资底线、薪资发放三个方面,给超龄劳动者提供硬性保护规范:

  一是休息休假有保障。严格遵守法定工时、节假日放假要求,原则上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杜绝强迫高强度延时干活;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的,也要合规安排,不得随意压榨休息时间。

  二是劳动报酬有底线。超龄劳动者只要正常上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发放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允许以年龄大、临时工为由故意降薪、压低待遇。

  三是薪资发放有规范。工资必须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每月至少发放一次,不得以实物、礼品抵扣工资,严禁无故克扣、拖欠务工报酬。

  法条链接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劳动报酬支付给超龄劳动者本人,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PART 03

超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保障

      《暂行规定》补齐超龄劳动者社保保障短板,全方位托底生活和务工风险:

  一是工伤保险强制覆盖。用人单位必须为招用的超龄劳动者单独缴纳工伤保险,个人无需承担缴费费用;务工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患上职业病,可申请工伤认定、鉴定,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二是养老保险可灵活续缴。超龄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达标准的,可按个人身份自行继续参保缴费;经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为其代扣代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是原有医保待遇不变。已经办理退休、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再就业后医保保障待遇保持不变,正常享受看病报销等相关福利,不因再就业受到影响。

  法条链接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超龄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超龄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超龄劳动者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超龄劳动者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PART 04

超龄劳动者的维权途径

  为方便超龄劳动者依法维权,《暂行规定》明确了清晰、可落地的维权渠道。一是行政投诉渠道。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遭受侵害时,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主管部门介入核查,责令用工单位限期整改、纠正违法行为。二是司法裁审渠道。用工双方就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依法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劳动者还可寻求工会的支持和帮助。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可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超龄务工者日常要留存用工协议、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工作凭证等证据,方便维权举证。

  法条链接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因本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超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监察。

PART 05

超龄劳动者与普通劳动者权益保障异同点

  相同之处

  1. 劳动报酬保障一致:正常劳动均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都需按月足额发放,禁止克扣、拖欠;

  2.休息休假权利一致:都受法定工时、节假日保护,禁止强迫超负荷劳动;

  3.人身安全与工伤保障基本一致:均享有劳动安全保护,因工受伤都可依法享受工伤相关保障;

  4.维权渠道基本一致:均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通过法院诉讼维权。

  不同之处

  1. 签约形式不同:普通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受《劳动合同法》全面约束;超龄劳动者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按《暂行规定》执行。

  2.参保范围不同:普通劳动者单位须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险;超龄劳动者以工伤保险为强制保障,养老、医保以原有退休待遇或个人续缴为主,不强制缴纳全险种。

  3.用工权益不同:普通劳动者享有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赔偿金等法定权益;超龄劳动者的权责除《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部分外,主要以其与用人单位所签书面协议的约定为准,不适用完整劳动合同法补偿体系。

法官有话说

  谢荣华

  朱泾人民法庭四级高级法官

  劳有所保、老有所依,是超龄就业群体的迫切期盼。《暂行规定》对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作出明确,超龄务工正式迈入法治化保障阶段,让广大超龄劳动者务工有底气、权益有靠山。


  来源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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