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给税务行政复议带来哪些影响?
发文时间:2026-5-9
作者:华税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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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4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6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总体来看,《条例》从原来的7章66条,增至8章77条,现就三点变化对税务行政复议产生的影响,作简要分析如下:

  一是强调复议机关应当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减少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

  税务案件属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诸多涉税争议案件具有案情复杂、疑难性的特点,实践中,税企双方对事实认定、法律理解存在重大争议,导致税务行政案件久拖不决,既耗费行政与企业成本,也不利于优化市场经济营商环境。《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加强调解工作,通过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能够妥善处理涉税争议,平衡好保护纳税人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之间关系。

  二是锚定依法行政要求,倒逼税务机关规范合理行政。

  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合法行政、也要求行政机关合理行政,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是在税务行政领域实践中,部分税务机关往往忽略了合理行政的要求,作出的行政行为,明显超出了征收税款的必要限度。此次《条例》不仅要求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时,必须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一并说明理由,还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并明确适当性审查标准,将违背行政管理目的、超过必要限度等界定为内容不适当的情形。这有助于倒逼税务机关将合理性纳入行政行为考量,在合法合理课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审慎行使裁量权,避免不当执法对纳税人造成毁灭性影响。

  三是完善行政复议管辖和提级审理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过去,实践中对科学技术厅、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取消高新资格的行政行为,如何管辖存有疑问,是向省政府复议,还是向国家税务总局复议,复议决定出现不一致应该怎么办?此次《条例》明确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解决了实践难题。此外,规定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如果属于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重大影响、属于新类型案件,且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情形、确有必要提级审理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决定提级审理。不少税务案件类型符合提级审理的情形,这为纳税人请求上级复议机关提级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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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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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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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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