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
发文时间:2017-10-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1087

 答:根据国家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多份合同并存时的结算依据认定

  01、核心问题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了数份内容不一致的施工合同,在结算工程价款时,应当以哪一份合同作为依据?

  02、裁判要旨归纳:

  在确定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时,应当将工程价款支付情况、签证单据、往来函件、结算协议等实际履行因素,与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比对,并考量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张,综合认定作为结算依据的合同。当数份合同均无效时,亦应通过履行情况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03、案例解读:

  01、刘某某诉哈尔滨市某建筑安装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黑民终459号

  入库编号:2024-07-2-115-001

  裁判观点: 法院明确,“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数份工程价款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结合当事人的身份、签订合同目的、各方履行权利义务的情况认定实际履行的合同”。法院通过对比两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与《施工合同》)在签字盖章、意外保险约定、工作人员对单价的认可、工程款支付路径等方面的履行事实,综合分析认定刘某某系借用某甲劳务公司资质实际履行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应以该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02、【以结算协议等履行证据锁定实际履行合同】

  某建筑公司诉某置业公司、某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终796号

  入库编号:2024-07-2-115-003

  裁判观点: 裁判要旨载明,“发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工程签订数份施工合同,在确定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时,应当将工程价款支付情况、签证单据、往来函件、结算协议等实际履行因素,与约定的相应实质性内容比对,并考量当事人在诉讼中关于实际履行施工合同的不同主张等情况,以此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依据。”法院通过审查案涉结算协议载明的内容与建委备案合同相互印证、某建筑公司一审中始终以建委备案合同主张权利、税务备案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未实际支付等关键履行事实,认定建委备案合同为实际履行合同。

  04、实务指引:

  1.签约的一致性:合同当事人应确保签约行为的严肃性,力求就同一工程项目只签订一份内容完备、权责清晰的施工合同。如确需变更,必须通过签署合法的补充协议或办理书面签证,确保后续文件与主合同或前序协议在核心条款上逻辑一致,避免产生“黑白合同”或多份矛盾合同。

  2.履行过程的证据固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涉及工程范围、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均应通过书面形式固定。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工程签证单(需有发包人、监理方有效签章)、往来函件(如工期延误索赔、价格调整申请)、会议纪要、材料认价单等。这些文件是证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的核心证据。

  3.结算文件的审慎签署:工程结算协议或竣工结算审定单是认定最终债权债务关系的关键文件。签署前,务必核对其中载明的工程量、单价、总价等与合同约定及履行过程中的签证变更是否吻合。一旦签署,在诉讼中将被作为认定实际履行合同及结算依据的强有力证据。

  4.档案的系统化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履约档案,按时间顺序归档所有合同、补充协议、签证单据、付款凭证、会议纪要、结算文件等。系统的档案管理能在纠纷发生时,快速、清晰地呈现合同履行的完整链条,为主张权利提供坚实基础。


  作者简介

  邱富民

  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负责人

  李虹莹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实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