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净值人士全球税务指南:内地赴香港人士的税务居民身份认定
发文时间:2026-3-17
作者: 周之翔 张莹颖
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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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

  高净值人士家庭资产的全球化配置已成主流趋势,而跨境税务规划则是资产持有架构搭建的核心所在。我们推出「高净值人士全球税务指南」专题,解读主要国家、地区或法域的税制精要,研悉全球税收监管的趋势变化,为高净值人士的资产配置策略提供决策指引。

  引言

  众多内地高净值人士已通过输入人才计划赴港工作,其税务居民身份归属的认定,会决定该等人士应向何地主管当局履行何种纳税义务。内地和香港对税务居民的认定标准不同,赴港人士可能被认定为双方税务居民,面临双重申报义务与税务协调风险。此时,需要通过《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全面性安排》”)规定的加比规则确定最终税务居民身份归属,以适用税收抵免机制,避免双重征税。

  案例

  案例一:A先生持有内地户籍,透过输入人才计划成功申请赴香港工作,受雇于香港公司。他在香港持有或租住物业,其配偶及子女与他一同来港居住,子女在香港上学。A先生大部分时间在香港居住及生活,偶尔会回内地探亲或旅游,他在某一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根据《全面性安排》A先生同时为香港及内地双方居民,在此情况下该怎样判定他的居民身份?

  分析:A先生的居民身份,须按《全面性安排》下的加比规则确定。在应用加比规则解决A先生双重居民身份的问题时,需考虑他在香港的住所是否具有永久性质、在内地是否保留永久性住所等情形。一般而言,如A先生在香港的住所具有永久性质,且在内地没有永久性住所,则他在《全面性安排》下会被视为香港居民。相反,如A先生在内地保留永久性住所,且在香港的住所不具有永久性质,则他在《全面性安排》下会被视为内地居民。

  案例二:B先生持有内地户籍,其情况与案例一所述的A先生相似,但由于他的香港雇主在内地有业务,B先生需要经常到内地工作。B先生在某一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而且周末时间大多在香港度过。在此情况下,在应用加比规则解决双重居民身份的问题时会有不同吗?

  分析:B先生同时为香港及内地双方居民,在应用加比规则时,B先生因工作等原因需要经常在内地停留,他在内地保留永久性住所的可能性更大。相比香港,B先生与内地的个人和经济关系更为密切的可能性也更大,因此他在《全面性安排》下被视为内地居民的可能性更大。

  案例三:C先生持有内地户籍,透过输入人才计划成功申请赴香港工作,受雇于香港公司,他在香港持有或租住物业。C先生星期一至星期五在香港工作,周末则返回内地。C先生的配偶及子女仍留在内地居住,子女在内地上学。C先生在某一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根据《全面性安排》C先生同时为香港及内地双方居民,在此情况下该怎样判定他的居民身份?

  分析:在应用加比规则解决C先生双重居民身份的问题时,考虑到C先生此前在内地工作生活,受雇于香港公司后,配偶及子女仍留在内地,C先生在内地应有永久性住所,但他在香港的住所是否具有永久性质需要结合实际事实及情况进一步研判。如果C先生在香港的住所不具有永久性质,则他在《全面性安排》下会被视为内地居民。

  一、赴港人士面临双重居民身份冲突的原因

  赴港人士面临双重税务居民身份冲突的原因在于,内地与香港对税务居民认定的标准不同。

  (一)内地税务居民的认定规则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人认定为税务居民: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这里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同时,内地的纳税年度,指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若被认定为内地的税务居民,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其采用的是全球所得征税原则,即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香港税务居民的认定规则

  香港《税务条例》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人认定为税务居民:

  ●通常居于香港;或者

  ●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一次或多次逗留总共超过180日;或者

  ●在2个连续课税年度(其中一年属有关课税年度)内,在香港一次或多次逗留总共超过300日。

  “通常居于香港”的具体界定,在香港法例中没有规定,而是通过香港税务局常见问题回答的形式进行明确:一般而言,若个人在香港保留一永久性住所,用作他本人或其家人生活的地方,他会被视为通常居住于香港。其他会被考虑的因素包括,他在港逗留天数、在港是否有一个固定居所、在外地是否拥有物业作居住用途、他主要在香港还是在外地居住。同时,香港的课税年度也与内地的纳税年度不同,指自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

  香港《税务条例》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无论纳税人是否具有香港税务居民身份,均需就其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得缴税。被认定为香港税务居民的个人,需向香港税务局申请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从而适用《全面性安排》,以实现两地税务抵免规则的适用。

  二、使用加比规则确定最终居民身份归属

  加比规则(Tie-breaker Rule),是指国际税法中用于解决个人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冲突的判断机制。《全面性安排》规定了以下规则用于认定最终税务居民的身份归属,此即加比规则在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中的具体呈现:

  ●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一方的税务居民;

  ●重要利益中心:如果在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一方的居民;

  ●习惯性居处: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一方无法确定,或者在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一方的居民;

  ●主管当局协商:如果其在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以上规则依次用于判断相关人士的税务居民身份,须从第一步开始,不可跳跃使用。而且,一旦某一规则已经能得出结论,后续规则不再适用。

  三、结语

  对于内地赴港人士而言,税务居民身份的认定是进行跨境税务规划的基础,也是适用内地与香港之间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的前提。这项工作在实务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根据个人具体情况的变化不定期评估,才能得出准确结论,难以毕其功于一役。

  参考文献:

  [1]案例一、二、三来源于香港税务局关于《全面性安排》的常见问题17、19、20,2026年2月23日最后访问。


  作者简介

  周之翔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zhouzhixiang@dehenglaw.com

  周之翔,德恒上海办公室业务合伙人,曾在金融资管领域从业10年,长期从事特殊机遇/不良资产投资和处置工作,完成近百个投资并购(含跨境投资)、税务筹划、债务重组、资产处置、刑民交叉等类型的项目,在金融、法律、税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综合性服务。

  Email:zhouzhixiang@dehenglaw.com

  张莹颖  北京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 师

  sh_zhangyy@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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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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