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法国、爱尔兰及意大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更新
发文时间:2025-12-11
作者:德勤中国
来源:德勤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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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助力中国出海企业及时了解海外投资地的个人税收政策变化,完善全球人才管理策略和跨境业务合规经营,德勤中国雇主人力资源全球服务团队将不定期发布海外投资地个人税收等相关资讯。本期税务快讯将介绍近期泰国、法国、爱尔兰以及意大利相关政策的若干重要调整。

  泰国

  电子捐赠系统启用

  自2026年1月1日起,泰国将强制实施电子捐赠系统,即所有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捐赠均需通过电子捐赠系统申报,不再接受纸质收据作为扣除凭证。从税务处理角度,捐赠人不再需要保留纸质收据,税务局将通过该系统自动记录相关捐赠信息,从而提升捐赠流程透明度和效率。

  符合条件的受赠机构(如寺庙、基金会和医院)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及与之合作的银行办理登记,方可使用电子捐赠系统。通过该系统接受捐赠时,机构无需向捐赠者开具纸质收据,捐赠记录将由税务局自动登记至捐赠者的税务账户,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该电子化措施旨在提高捐赠管理的透明度,并减少欺诈或腐败行为。

  雇员福利基金强制缴纳政策推迟生效

  泰国宣布原定于2025年10月1日生效的泰国雇员福利基金制度(Employee Welfare Fund,简称“EWF”)推迟一年启动,将于2026年10月1日正式生效。需要注意的是,该制度不适用于目前已经缴纳泰国公积金的员工。

  建议

  我们建议有在泰国进行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需求的个人对该电子捐赠系统的实施保持关注,确保能够顺利进行相应申报;同时建议企业持续关注关于雇员福利基金强制缴纳政策的后续实施细则的政策动向。

  法国

  境外来法工作人员税收政策指南更新

  法国税务机关于2025年4月10日及8月11日相继更新行政指南(BOI-RSA-GEO-40-10-10与BOI-RSA-GEO-40-10-20,以下简称“指南”),就《法国税法典》第155B条规定的境外来法工作人员税收优惠制度解读进行了以下调整。

  - 海外派遣归国的员工或高管

  根据《法国税法典》第155B条,因接受法国境内公司任职而入境法国工作的员工及有关高管,其派遣任职津贴,或薪酬最高30%的部分,可享受免税待遇。法国税务机关通过指南明确,上述优惠也可适用于结束海外派遣后返回法国原雇主或集团内其他法国实体的员工及有关高管;即相关个人只要满足所有条件,也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即使这些人员与该法国公司的雇佣合同在派遣期间或派遣期结束时被终止、中止或修改,也不影响其享受该税收优惠的资格。

  - 境外招聘

  法国税务机关在指南中遵循了最新的判例,明确从境外申请法国工作职位的员工(包括求职申请由员工个人主动发起的情形)被视为直接从境外招聘,可享受上述境外来法员工所适用的优惠税收政策。

  - 在法居住情况

  法国税务机关在指南中确认,即使有关员工或高管安置家庭的时间在其抵达法国后的当年或次年,派遣任职津贴仍可享受免税待遇。但这一税收优惠不适用于个人的境外消极所得(如利息、股息和资本利得),此类所得仍须在法国应税。

  根据《法国税法典》第155B条规定,因接受法国境内公司任职而入境法国工作的员工及有关高管,其境外消极所得(包括利息、股息和资本利得)可享受50%免税,但所得来源地必须已经与法国签署了税收协定,且协定包含打击税收欺诈或逃税的行政协助条款。

  - 免税方式选择

  境外直接招聘人员可选择按有关薪酬最高30%的比例享受免税待遇。法国税务机关根据最新判例,在指南中明确规定,上述选择性税务处理可扩展适用于集团内部工作调动的情形,但适用前提是相关人员在2018年11月15日之后开始担任相应的职位。

  建议

  此次更新表明法国税务机关扩大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鉴于上述政策更新,建议有关企业梳理过去八年中从海外派遣返回法国(注:该优惠政策适用期限为八年),或近期计划返回法国的员工及高管情况,与专业人士共同探讨是否可追溯适用或在未来适用该税收优惠制度的可能性,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完善跨境安排。

  爱尔兰

  员工应税福利——餐食供应

  爱尔兰税务局发布关于雇主向员工提供餐食的税务处理更新指南,该指南自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在过去几年的税务检查或稽查中,这一问题已备受关注。

  - 雇主在工作场所为全体员工提供的餐食

  此前,雇主若向员工提供免费或含补贴的餐食,一般只有在现场食堂供应的情况下,才可被视为免税。在实践中,这一要求对缺乏食堂设施的中小规模企业造成了不公平待遇。新指南取消了“员工必须在指定食堂区域就餐”的要求。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雇主场所内提供并食用的外带餐食也可享受免税待遇:

  餐食向全体员工开放提供;

  餐食在雇主的场所内食用。

  根据税务局的定义,上述“餐食”包括但不限于热餐、三明治、小吃、水果、饼干、茶、咖啡、水、果汁和软饮料。酒精类饮品明确不包括在内。

  - 工作餐

  新指南讨论了为满足业务需求而向特定员工小组提供餐饮的情况,通常称为“工作午餐”或“工作晚餐”。根据新指南,若要享受免税待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存在特定的运营需求(例如,避免员工因午餐离岗,或超时工作);

  餐食必须在雇主的场所内食用;

  人均餐费不得超过国内公务员日津贴标准(每天工作时长5-10小时),目前为19.25欧元/人/工作日。

  - 餐券

  新指南还取消了计算餐券应税价值时沿用已久的一项19欧分扣除额——这一规定源自1960年代。今后餐券全额计入应税收入,此项扣除现不再适用。不过,预计这一调整在实践中影响甚微。

  建议

  由于现代工作场所的配置,税务部门意识到现行立法和指引在这一领域存在局限性。近年来,相关税务争议频发,导致雇主的成本显著增加。尽管指南对有关员工餐饮税务处理的明确受到欢迎,但雇主仍需密切关注免税适用条件,并保留相应的证明文件。建议有关企业根据新的指南要求复核内部餐饮福利政策,确保符合免税条件,并建立或完善相关记录留存机制,以满足税务存档备查要求。

  雇佣状态与薪酬合规

  最高法院于2023年10月就税务局与Karshan(Midlands)有限公司的争议案件(亦称为“达美乐披萨案”)作出判决,判定向后者承接披萨配送工作的司机系后者的雇员,而非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自雇人员。受该起判例的影响,一些企业自查后可能发现其存在类似事项,即将某些构成雇员的个人误判为自雇人员,并进而导致未足额缴纳与雇员相关的所得税、通用社会税(USC)和社会保险(PRSI)的情况。有鉴于此,爱尔兰税务机关近日推出了一项旨在针对2024及2025年度上述风险的解决方案,允许企业在无罚款或利息的情况下结清相关的应缴款项。但适用该方案的申请必须于2026年1月30日前提交至税务部门。

  - 计算方法

  该方案下的补缴款项按以下口径计算:

  所得税应按支付总额的20%计算;

  通用社会税应按支付总额的 3.5% 综合税率计算;

  社会保险应根据雇员的实际收入水平计算,并为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险记录。

  税务部门将根据个案情况,对已通过个人自行申报系统缴纳的税款给予抵免,此抵免仅适用于已经提交纳税申报的2024年度,不适用于2025年度。

  - 注意事项

  上述方案仅提到了2024和2025年的纳税年度。对于2024年之前年度的适用情况尚不明确,需与税务部门进一步讨论。

  上述方案仅适用于根据最高法院“达美乐披萨案”的判例标准应被认定为雇员,但依据先前指引被认定为自雇人员的有关个人。

  在2023年10月20日之前已开始税务调查的,上述方案不适用。

  拟适用该方案的雇主除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外,还需进行相应的薪资管理,为相关个人创建社会保险记录。

  建议

  对于受“达美乐披萨案”判例影响的有关企业,爱尔兰税务局提出的方案为其提供了免除利息和罚款并解决相关税务风险的机会,但判断企业自身安排是否符合方案条件也可能带来一定挑战。建议相关企业尽快根据“达美乐披萨案”判例确立的相关标准以及上述风险解决方案的适用条件,对自身现有的人员安排展开评估,并考虑是否提交适用方案的申请。

  意大利

  高净值个人特别税收制度改革

  作为2026年预算法案的一部分,意大利政府正在评估针对 “高净值个人特别税收制度”的改革方案。

  此次改革将提高适用于相关个人的非意大利来源所得的年度定额税,调整后的年度定额税为:

  主申请人:每年30万欧元(现行税额为每年20万欧元);

  每位选择适用同一税收制度的主申请人近亲:每年5万欧元(现行税额为每年2.5万欧元)。

  尽管目前仍处于改革草案阶段,在议会审批过程中可能作进一步修改,但提高后的新税额将仅适用于在2026年预算法案生效(预计2026年1月)之后将税务居民身份转移至意大利的个人,而不会影响在此之前已迁入意大利并适用该制度的人士。

  另一方面,该特别税收制度的核心条款将保持不变,具体包括:

  年度定额税涵盖了几乎所有非意大利来源所得应缴纳的意大利所得税,但制度实施前5年内处置符合条件的股权所产生的资本利得除外;

  金融资产申报义务、境外资产的财富税,以及遗产与赠与税也包含在年度定额税范围内;

  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必须在移居意大利成为其税务居民之前的10年内,至少有9年并非意大利税务居民;

  主申请人亦可将其近亲成员纳入此项税收制度;

  该制度最长适用期限为15年。

  建议

  尽管年度定额税可能上调,意大利高净值个人特别税收制度仍然具有很强的吸引力。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在15年内享受意大利所得税、财富税、金融资产申报义务以及遗产与赠与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对于正在考虑迁居意大利的高净值人士而言,应关注此次改革生效时间的影响。

  税务快讯为德勤的客户和专业人士编制,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之用。建议读者在根据本通讯中包含的任何信息采取行动之前咨询其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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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人社部门联合发布首批合规缴纳社保费典型案例

重庆税务、人社部门联合发布首批合规缴纳社保费典型案例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时间:2026-04-03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实施高质量参保行动,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社会保险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既是履行法律义务、保障职工切身权益的应有之义,也是构建合规经营体系、筑牢风险防范屏障的关键一环,更是激发职工活力、助推市场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支撑。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首批合规缴纳社保费典型案例,为广大市场经营主体提供参考。

  案例一:打造“技术+制度”社保合规管理体系

  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打造“技术+制度”社保合规管理体系,依法缴纳社保费。公司成立于2017年,现有在职员工200余人。

  为提升社保合规性,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针对锂电行业用工管理特点,构建标准化、数字化社保合规管理体系,推动人力、财务、社保等多环节数据共享,以信息化手段实现人员变动、薪资核算与社保申报高效衔接,强化实时核对与风险防控。同时,公司明确专人统筹社保全流程事务,细化参保、申报、待遇申领等环节操作规范,将社保合规落实情况纳入内部考核,从制度层面规避漏缴、迟缴等风险,连续5年未产生社保费申报缴费逾期记录。2025年,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缴纳社保费760余万元,已培育建立一支近40人的研发技术团队,实现职工福祉与公司成长共进。

  案例二:将社保合规管理贯穿用工管理全过程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管理贯穿用工管理全过程,全面提升社保参保准确性。公司成立于2016年,从事大宗物资贸易流通,重点对接钢材产业上下游供应链,现有职工120余人。公司始终把社保合规作为用工管理的核心抓手,全面保障职工社保权益,构建起符合贸易行业特点的社保合规管理体系,做到依法参保、应保尽保。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结合贸易业务网点多、人员岗位类型多样的特点,专门制定社保管理专项制度,明确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算、申报缴费流程等标准要求,精准核定参保人员,杜绝漏保、错保问题。

  同时,公司常态化开展社保合规自查,重点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准确性、缴费基数合规性、缴费凭证完整性,逐一梳理职工社保台账、档案资料,实行“一人一档”规范管理。对自查中发现的经办疏漏、资料不完善等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与完成时限,整改完成后逐项复核销号,形成全流程闭环管理。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以来,公司无逾期申报缴费记录。2025年,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缴纳社保费622万元,以社保合规管理筑牢公司发展根基。

  案例三: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社保费缴纳

  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依法缴纳社保费。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水泥、砂石骨料及相关建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目前公司在职员工202人,2025年申报缴纳社保费700余万元。

  为提升职工工资薪金与社保申报数据核对效率及准确性,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集成核心业务数据管理平台与办公系统,构建“数据同源、流程同步、风险同控”的线上联动管理机制,通过系统间数据交换,自动获取职工变动信息,并“一键”比对工资表、考勤记录、绩效考评结果、岗位薪酬标准等数据,统一核算职工应发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缴费明细,生成标准化薪酬明细单;经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和区域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总部共享中心完成工资统一代付。相关数据在工资发放前就由系统自动生成,从源头防范应保未保、基数不实等社保风险。2024年以来,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社保参保率和按期缴纳率均达100%,为其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内部环境。

  案例四: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

  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公司成立于2010年,从事智能制造,目前有近800名职工,2025年缴纳社保费7000余万元。

  针对行业人才密集的用工特点,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要求全面嵌入薪酬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告知职工社保权益,指导职工测算社保待遇,讲清据实申报缴费的长期收益。同时,公司细化合同签订、参保登记、工资核算、基数申报、费用缴纳等关键环节操作规范,安排专人统筹社保合规事务,将合规落实情况纳入内部绩效考核,从源头防范少报、漏报、欠缴等风险。近5年,公司无任何社保合规投诉纠纷,以社保合规守护职工福祉。

  案例五:建立社保基数核对机制防范社保漏缴

  重庆庆铃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制动器分公司建立社保基数核对机制,防范社保漏缴风险。公司成立于2024年,从事汽车安全控制零部件研发生产,现有职工107人。在办理2024年度社保缴费工资申报前,公司财务、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核查,通过比对涉税、涉费数据,发现部分新入职员工的绩效奖金未被纳入缴费基数计算。公司重新梳理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时更正当年的基数申报,并同步建立“月度计提、季度复核”基数风控清单,将“准确核算全员足额缴费基数”列为合规要点,从源头防范基数计算不实等潜在风险。得益于对税费合规缴纳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视,公司核心岗位在岗稳定率为100%。

  西南政法大学法税融合研究中心主任葛静表示,社会保险托底民生促稳定,保障的是权益,安定的是人心。企业作为社保制度落地的关键责任主体,加强社保合规管理绝非经营选项,而是法定底线与生存前提。强化社保合规,既是维护劳动者法定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要求,也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实现长期稳健发展的战略保障,是现代企业合规治理的核心“必修课”。

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