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春风动力美国补税案看企业如何应对商品归类调整危机
发文时间:2025-11-17
作者:张甲征 黎敏庄
来源: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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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5年10月29日,头部摩托车跨境电商企业春风动力发布公告,其美国全资子公司收到美国海关和边境管理局(CBP)签发的《行动通知》,要求对中国工厂出口至美国的UTV与SSV车型(U/Z系列产品)调整海关商品归类,并追溯补缴相应税款。截至2025年10月23日,累计应补缴金额已达1932.87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37亿元)。

  春风动力的“追缴账单”,为所有出海企业敲响了警钟 —— 跨境贸易中海关商品归类(HS Code)的现实风险不容小觑。当前,跨境电商行业已告别 “野蛮生长”,迈入全面规范发展新阶段,合规已成为企业出海的核心底线。在各国贸易政策频繁调整、监管力度持续加码的背景下,曾被多数企业忽视的商品归类环节,如今已成为出海企业合规经营的关键支点。

  一、海关商品归类的常见误区

  商品归类贯穿国际贸易全环节,也是海关三大技术性难题之一。由于不同国家、监管机构与进出口商对商品归类规则的理解存在差异,企业易在归类环节出现偏差,或在归类场景变化、海关调整商品编码时错失最佳应对时机。

  误区一:忽视商品特性与编码规则的精准匹配

  商品归类需基于国际商品编码表(HS Code),结合商品的属性、用途、材质进行详细分类。部分商品可能存在多个编码选项,需综合判断筛选。若忽视二者的精准匹配,易导致归类错误,进而引发监管危机或贸易纠纷。

  误区二:缺乏对国际贸易法规与惯例的深入认知

  不同国家对同一商品的归类可能有不同规定与惯例,监管部门与企业对归类规则的理解也可能存在差异。企业需深入了解相关法规惯例,综合考量商品属性、用途、材质及贸易壁垒等因素,才能减少归类错误与不必要争议。

  误区三:未将商品信息转化为专业归类语言

  海关核查商品归类时,会围绕特定归类要素展开。部分企业以非专业方式应对核查,常将第三方归类咨询结果直接作为依据,与监管部门产生分歧,或直接按海关要求改单等。这种做法易加深矛盾,影响过往进出口申报,甚至可能涉及监管证件或税差问题。

  二、商品归类不当的法律后果

  商品归类争议案件多因申报不实引发,根据主观故意及行为后果,企业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一)补征税款

  进出口企业申报税则号列有误但不构成违规的,海关可在货物放行或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向企业补征相应税款。

  (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若商品归类申报不实,影响关税征收、出口退税、许可证管理、统计准确性或逃避商检,海关将依法处以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若存在少征或漏征税款情形,海关可在三年内追征。

  (三)走私行为

  进出口企业违反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伪报商品编码逃避海关监管的,构成走私行为。海关将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应罚款。

  (四)走私犯罪

  若伪报商品编码逃避监管的走私行为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将以走私犯罪论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商品归类调整的应对策略

  货物进出口前,企业可依据《关税法》《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申请海关确定商品归类,显著降低争议风险。若遭遇海关商品归类调整,企业无需急于改单,应依据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核查,具体可采取以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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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海关保持积极专业沟通

  主动向海关提交产品工艺流程、技术说明、行业标准及同类案例,争取通过协商化解商品归类争议;针对材质复杂、功能界定困难的产品,可主动申请海关化验、检验,获取权威归类依据。

  (三)规范证据管理,做好保全与提交

  应对归类争议全过程中,企业需系统整理报关单证、产品资料、往来函电等相关证据,必要时对关键证据进行公证认证,为争议解决提供充分支撑。

  (四)建立争议救济机制,积极应对纠纷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争议救济机制,快速启动归类争议应对程序:

  充分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对商品归类纳税争议不服的,需遵循 “复议前置” 法定原则,先行缴纳税款并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善用东道国法律程序解决跨境争议。以美国为例,中国对美出口企业面临关税争议时,核心解决路径涵盖行政与司法两个阶段:行政阶段需在收到美国海关问询(Notice of Action)后及时回复,对关税评估或处罚有异议的,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 “抗议表格” 发起行政申诉;司法阶段若对申诉结果不服,需在收到美国海关最终决定后的180天内,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四、结语

  春风动力表示,将通过聘请律师向美国海关提出申诉、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权。尽管目前尚无法评估该案对公司的具体影响,但在全球贸易不确定性增加、监管趋严的背景下,商品归类调整无疑给跨境贸易带来了显著不确定性。面对此类危机,企业需依托专业力量,系统构建全流程危机应对体系,并将其融入运营各环节,才能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有效防范风险,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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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