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29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5-04-11
文号:国税函[2005]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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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江苏、江西、四川、黑龙江、甘肃、陕西、湖南、广东、河北、辽宁、浙江、山东、河南、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蓝总[2004]238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77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 业 名 称 金额。万元 企业所在地

  1 中蓝建设局            476       北京市

  2 蓝星无锡石化总厂  160     江苏省无锡市

  3 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总厂 169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4 中车汽修7425工厂   104       江苏省南京市

  5 蓝星南通合成材料厂 151        江苏省南通市

  6 晨光化工研究院       80        四川省成都市

  7 北京化工机械厂     104           北京市

  8 黑龙江石油化工厂   87       黑龙江省大庆市

  9 济南长城炼油厂     100         山东省济南市

  10 济南裕兴化工总厂  35      山东省济南市

  11 连云港设计研究院  48       江苏省连云港市

  12 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 36      广东省广州市

  13 长沙设计院             28      湖南省长沙市

  14 中车汽修3402工厂 16       陕西省西安市

  15 中车汽修3404工厂 17       陕西省西安市

  16 中车汽修7816工厂 17       浙江省台州市

  17 信息设备6902工厂 17        江苏省南京市

  18 中车汽修7420工厂 17        河北省石家庄市

  19 上海蓝浦清洗技术公司 15     上海市

  20 中车汽修4232工厂 17         广东省湛江市

  2l 小车汽修7428工厂    9         福建省闽侯市

  22 蓝星沈阳轻工机械研究所 11  辽宁省沈阳市

  23 中车汽修4821工厂   10     辽宁省大连市

  24 中车汽修3301工厂    7        辽宁省沈阳市

  25 中车汽修7418工厂    7       辽宁省大连市

  26 中车汽修7417工厂    7        辽宁省大连市

  27 信息设备6911工厂    6       河南省许昌市

  28 信息设备6913工厂    4       甘肃省天水市

  29 蓝星兰州日化厂        4        甘肃省兰州市

  30 上海虬江机械厂        5      上海市

  31 中车汽修7447工厂    3     河南省焦作市

  32 信息设备6914工厂    3     四川省都江堰市

  33 蓝星星火化工厂        2     江西省永修县

  34 兰州工程机械修理厂 2    甘肃省兰州市

  35 湛江汽车修理厂        2    广东省湛江市

  合 计               1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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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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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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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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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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