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5]1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5-09-08
文号:国税发[2005]14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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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税总发[2017]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本法规自2018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决定除商业零售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商业零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将实行“一窗式”票表比对。为满足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管理,总局重新修订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详见附件1),同时制定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相关事项》(详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    

为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功能,总局正在抓紧进行综合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系统和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修改完善工作,并将统一组织实施软件升级工作。凡自行开发税收征管软件的地区,应根据以上要求制定相应的技术实现方案,积极稳妥地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运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发现问题,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相关事项


附件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免税货物或提供免税劳务的,也使用本表。    

二、具体项目填写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四)本表第1项“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含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征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    

(五)本表第2项“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合计。    

(六)本表第3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七)本表第4项“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目录中所列的、售价超过原值的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固定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    

(八)本表第5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九)本表第6项“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包括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目录中所列的、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固定资产的销售额。    

(十)本表第7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普通发票金额。    

(十一)本表第8项“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出口免税货物的销售额。    

(十二)本表第9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出口免税货物的普通发票金额。    

(十三)本表第10项“本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    

(十四)本表第11项“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数据是根据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额。    

(十五)本表第13项“本期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稽查补缴的应纳增值税额。 


附件2: 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相关事项    

一、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一窗式”票表比对内容    

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普通发票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3、10、16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二、利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的“一窗式”票表比对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    

1.申报表不含税销售额还原为含税销售额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3栏“17%税率”的“销售额”乘以(1+17%),还原为含税销售额;    

(2)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3栏“13%税率”的“销售额”乘以(1+13%),还原为含税销售额;    

(3)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3栏“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乘以(1+17%),还原为含税销售额;    

(4)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0栏“6%征收率”的“销售额”乘以(1+6%),还原为含税销售额;    

(5)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0栏“4%征收率”的“销售额”乘以(1+4%),还原为含税销售额。    

2.“一窗式”比对内容    

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采集的普通发票实际开票金额(正常票金额-退票金额,下同)与上述还原含税销售额加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6栏“小计”项的销售额之和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二)小规模纳税人    

1.申报表不含税销售额还原为含税销售额    

(1)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3栏“本月数”的不含税销售额乘以(1+征收率),还原为含税销售额;    

(2)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5栏“本月数”的不含税销售额乘以(1+征收率),还原为含税销售额。    

2.“一窗式”比对内容    

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采集的普通发票实际开票金额与上述还原的含税销售额加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第7、9栏“本月数”之和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票表比对结果处理    

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票表比对结果的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的规定处理;对税控收款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票表比对的处理,总局将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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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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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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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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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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