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字[2003]4号 全国妇联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3-02-14
文号:妇字[200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8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电局(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推进《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有关劳动保障领域各项目标的落实,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认识,增强做好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党的十六大和中央再就业工作会议将扩大就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作为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对各级党政和群团组织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就业是妇女参与社会发展的基本形式,也是妇女获得独立地位的基本保障。做好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不仅关系到妇女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对于促进国企改革和再就业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将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将促进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再就业工作的整体规划,千方百计帮助妇女扩大就业门路,为她们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力争《十五》期间实现三个200万,即:培训200万下岗失业妇女,为200万下岗失业妇女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多渠道帮助200万下岗失业妇女实现再就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教育与培训,增强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各地妇联要积极协助、配合劳动保障等部门组织下岗失业妇女参加再就业培训,充分发挥再就业信息指导中心、培训基地、妇女学校等阵地在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中的作用,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妇女从业人员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职业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对有意自行创办小企业、社区服务实体的下岗失业妇女,有针对性地开展生产、经营、管理、销售、财务等方面的创业培训指导,帮助妇女提高职业技能,掌握创业方法,实现自主创业和自主就业。要动员、整合社会力量和多方资源,开展对下岗失业妇女的技能培训,鼓励企业投资和社会力量、团体、个人投资,促进再就业培训主体多元化、机制市场化、成果社会化。

  三、开辟就业门路,不断拓宽妇女就业领域。支持第三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社区服务业发展,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特点,努力开发适合女性特点的就业岗位。以社区服务业为重点,采取促进、扶助和鼓励的政策措施,重点开发家政服务、社区文化、教育、绿化、清洁、社区治安等领域,引导下岗失业妇女在参与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中实现再就业。鼓励下岗失业妇女积极参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扶持部分有条件的下岗失业妇女兴办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社区服务实体。妇联组织兴办的以安置下岗女工为主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体,比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四、完善对妇女的就业服务。加强并逐步完善对妇女就业的服务工作,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普遍开展针对女性特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工作。有条件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为女性提供就业服务的窗口。各地妇联要争取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和支持,进一步建立健全妇联系统的职业介绍机构,充分发挥其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开发岗位等特殊功能。要大力推进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化建设。有条件的妇联系统的职业介绍机构要与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信息网联网,使用统一规范的软件,实现资源共享,为妇女就业提供全面、充分、准确、及时的就业信息和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妇联系统的职业介绍机构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五、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城市小额信贷等多种形式扶助下岗失业妇女的工作模式。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银发[2002]394号《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稳妥地发展城市妇女小额信贷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妇女及时提供小额信贷担保支持。鼓励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妇女开办小型企业,对其小企业的设立进行可行性分析和指导,以小额信贷等形式提供启动资金,简化审批手续,给予一定的投资优惠,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障事务委托代理服务。

  六、对特困妇女群体开展专项就业服务。要把年龄偏大(40周岁以上)、职业技能偏低、家庭生活困难(低保对象)的下岗失业妇女作为就业重点援助对象。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专门人员要定期走访这类家庭,为她们提供更为便捷的就业信息、职业介绍服务,优先向她们提供社区服务就业岗位。对其中缺乏市场竞争能力的妇女,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创造就业机会,提供托底安置,并进行跟踪服务。

  七、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国家再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关键要落到实处。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以广泛宣传,帮助下岗失业妇女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优惠政策。培养并宣传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先进典型,激励更多下岗失业妇女自主择业、勇创新业。加强对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扶持政策如信贷、税收、经营场地等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防止职工裁员及再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对不执行国家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和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做法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做好协议期满后出中心的下岗失业妇女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做好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的统计工作。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取得实效。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艰巨。各地妇联要与民政、劳动保障、税务、广播影视、工商等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多部门合作机制,加强领导,各尽其能,整合资源,齐抓共管,形成帮助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的工作合力和通力协作、相互支持的工作格局。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工作规划,明确目标责任,突出工作重点,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与做法,抓住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积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把为下岗失业妇女服务的实际效果作为贯彻十六大精神、检验:《三个代表》具体实践的重要内容,努力推进这项工作深入开展。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