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令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节选)
发文时间:2003-01-30
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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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我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1993年、1997年和1999年七次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1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并逐一做出了鉴定。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共904件,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265件;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639件。现将这904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税收类 

1.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9号)

2.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财税字[1999]287号)

3.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3号)

4.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3号) 

5.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104号] 

6.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89号] 

7.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77号] 8.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52号]

9.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41号]

10.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18号]

11.关于广东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问题的函 [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11号] 

12.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评价性试生产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财政部(86)财税字第311号]

13.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利润率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6)财税字第290号]

14.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财政部(85)财税字第246号]

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税收类

1.关于免征美国眼科复明协会援助甘肃省眼疾患者医疗物资进口税收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89号)

2.关于2000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6号)

3.关于200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2号)

4.关于2000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1号)

5.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7号)

6.关于做好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6号)

7.关于国家林业局2000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2号)

8.关于国家濒管办2000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1号)

9.关于农业部2000年度种子(苗)种畜(禽)种鱼(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0号)

10.关于2000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的通知(财政部财税字[2000]16号)

11.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8号)

12.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3号)

13.关于1999年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47号)

14.关于1999年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46号)

15.关于1999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财税字[1999]234号)

16.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06号)

17.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65号)

18.关于1999年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64号)

19.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63号)

20.关于1999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62号)

21.关于1999年进口化肥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2号)

22.关于国家林业局1999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1号)

23.关于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1999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0号)

24.关于农业部1999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9号)

25.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1999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6号)

26.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号)

27.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号)

28.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4号) 

29.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1999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0号)

30.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1999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9号)

31.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1999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8号)

32.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华能发电厂项目进口物资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通知(财政部财税字〔1999〕3号)

33.关于对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号)

34.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号)

35.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39号)

36.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23号)

37.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03号)

38.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8号)

39.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0号)

40.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6号)

41.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0号)

42.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8〕46号)

43.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4号)44.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9号)

45.关于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8号)

46.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7号)

47.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3号)

48.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2号)

49.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1号)

50.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9号)

51.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31号)52.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1号)

53.关于易地安置随军遗属建房适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3号)

54.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财税字〔1997〕79号)

55.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76号)

56.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2号)

57.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64号)

58.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42号)

59.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号)

60.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12号)

61.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6〕105号)

62.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

63.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8号)

64.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3号)

65.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9号)

66.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8号)

67.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若干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3号)

68.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4号)

69.关于取消柴油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2号)

70.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0号)

71.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1号)

72.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6号)

73.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71号]

74.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27号]

75.关于对商业企业规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预明电字〔1994〕3号)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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