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4-01-18
文号:国税发[1994]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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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确保增值税凭发票抵扣税款制度的顺利实施,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常检查工作。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检查开具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

  (二)检查开具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按有关规定填开以及填开内容的真实性。

  二、检查方法:

  (一)发票真伪用下列方法进行鉴别:

  1、对照光线检查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使用税务局统一规定带有水印图案的防伪专用纸;

  2、用紫外线发票鉴别仪鉴别无色和有色荧光防伪标志。

  (二)专用发票各栏是否按规定填开,采用逻辑审核法逐一审查;

  (三)对有疑问的抵扣凭证用下列方法进行检查。

  1、采用就地审核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进货企业开户银行与企业购货款划转情况或深入企业与货物出入库情况进行核对。

  2、采用交叉传递办法。对有疑问的抵扣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按销货企业或销货地汇总,用传真或信函方式发给销货地税务机关或销货企业,由销货地税务机关或销货企业与抵扣凭证的存根联进行核对后,在十五天内将核对情况返回。

  (四)对面上的检查采用随机抽样的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随机方法从抵扣凭证中按要求数量随机抽样,用异地间税务机关交叉传递法进行核对。目前,暂由各县(市)税务局每月用随机的方法从抵扣凭证中抽出五张样票,分别按专用发票字轨号码印明的地(市)简称,用传真或信函发给销货地(市)税务局,各销货地(市)税务局负责送到各有关县(市)税务局,由各县(市)税务局负责审核并直接将审核情况返回发出县(市)税务局。

  三、要求:

  (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的鉴别和填写内容是否真实的检查是一项复杂、细致、面广、量大的新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好这项检查工作,直接关系到保证新税制的顺利贯彻实施和防止税款流失的大问题。因此,要加强领导,抽调专门力量开展此项工作。并要广泛深入地搞好宣传,增强广大用票单位和个人识别真伪发票的能力,动员全社会共同作好发票管理工作。

  (二)交叉传递检查法是否能顺利推行,关键是各地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的互相协作与配合,对配合不力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及时严肃处理。

  (三)各地要立即从总局下拔的税制改革经费中给每一个税务所到少配备一台紫外线灯,用于真伪发票的鉴别,并积极联系开通程控电话线路问题,为各县(市)税务局配备传真机做好准备。

  (四)要不断总结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中的新经验,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改进和完善检查办法。请各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日常检查情况以及检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随时上报,以便及时研究解决。为尽快实现税务机关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微机联网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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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