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4-01-16
文号:国税函[2004]6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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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做好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保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填报工作顺利运转。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4]54号)的要求,确保2003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使用新申报表。为此,一要将新申报表修改的主要精神和表样及时告知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二要组织基层税务机关和从事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同志认真学习,掌握新申报表的填报说明尤其是其间逻辑关系;三要加强对企业的辅导,确保其正确填报新申报表。

  二、强化业务培训和纳税服务。提高征纳双方有关人员的业务素质,是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高效进行的基石。为此,对内要强化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主要是针对新申报表、汇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汇缴工作涉及的税收政策、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历年汇缴工作存在的问题等内容对税务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外要继续加强对企业的纳税宣传和辅导,注重向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和专业化的纳税服务,采取集中培训、重点辅导、网上讲解等多种形式,从新申报表填写方法、报表间勾稽关系、软件应用、税务审批事项、涉外税收政策等方面对中介机构和企业进行辅导。

  三、加强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加强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是确保汇算清缴数据准确性的关键。为此,一要重点审核申报表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和纳税调整项目。要按照税法规定对企业填报的申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及时调整企业不应在税前列支的项目;二要在注重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严格审核企业税前扣除审批项目。对于企业报送的税前扣除项目申请的审批,凡税务机关内部已有的资料,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报送,加快审批速度,注重提高行政效率;同时要对报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核,不得擅自批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并做好对企业的政策解释工作。

  四、继续加大对亏损企业的审核力度。近年来,企业亏损面一直居高不下,已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此,各地要把亏损企业作为汇算清缴审核的重点,对亏损年度的亏损额全部进行审核确认,并建立台帐进行跟踪管理,尤其要重点解剖连续亏损三年以上和近两个年度内盈亏转化变动较大的企业。要通过对亏损企业经营情况和会计核算情况的调查、分析,了解掌握企业亏损的真实原因。

  五、严格预缴制度。在2002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个别省市以减轻纳税人负担为名,允许企业将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与年终税款结算一并申报,违背了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原则,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法,督促企业必须分四个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凡A类申报企业年终税款结算预缴率低于90%的省市,必须在汇算清缴工作报告中说明原因。

  六、做好汇缴软件升级及运用工作。由于自2002年度起国家采用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 4754-2002),总局据此并结合申报表修订对汇算清缴软件进行适当修改,请各地做好软件的升级和运用工作,并将运行中的问题及时向总局(国际税务司)反馈。新申报表软件和汇算清缴升级软件的网址为:http://www.taxcn.net或ftp://130.9.1.1/local/国际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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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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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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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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