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4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专项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4-03-31
文号:国税函[2004]4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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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2004年各级内审部门要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对预算编制与执行、基本建设管理、代征代扣手续费和政府采购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审计范围

  (一)2003年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1999年5月以来各级国税局基本建设管理情况。

  (三)2003年1月1日以来代征代扣手续费核算和使用情况。

  (四)政府采购开展情况,对2003年1月1日以来基建招投标情况和较大采购项目进行抽审。

  2004年,总局将安排对湖北、河南、山东、安徽等四个省进行专项审计。

  二、专项审计重点

  (一)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实行综合预算,预算编制是否完整,其他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预算追加程序是否合规,是否随意追加预算;最低经费水平保障线的制定和执行是否合理,有无“上松下紧”及超比例留用预备费现象;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有无相互挤占情况,预算安排结构是否合理;有无越级拨款等现象。

  (二)落实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情况。是否按规定的权限和标准进行审批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规避审批行为;基建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县及县以下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是否报总局备案;有无擅自扩大面积、追加投资和超标准建设问题;基建项目申报数据是否真实,有无瞒报、虚报数据现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公开招标;是否留足终审前工程款的30%;是否按规定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和财务审计;是否存在违规建设培训中心和建设高档消费娱乐设施等。

  (三)执行代征代扣手续费规定情况。是否有不签订或不按规定签订代征协议的情况;有无扩大手续费代征范围;是否按比例支付手续费;是否以各种名义截留和挪用手续费;有无虚列手续费支出等情况。

  (四)落实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情况。有无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而没有进行政府采购的现象;政府采购账户管理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政府采购往来款项,投标保证金是否按时归还;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合同的签订和资金结算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资金支付手续是否齐全;评标是否规范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对开展专项审计的认识,抽调业务好、责任心强的人员开展专项审计工作。要加大对审计人员的审前培训,熟悉政策规定,提高业务水平。

  (二)保证审计质量。要按照确定的审计范围,省级单位至少要对4-6家地市级单位进行审计,地市级单位对所属县区级单位的审计面要在50%以上。各地要将审计质量检查纳入审计工作考核范围。要将问题查深查透,避免走过场;要完善管理措施,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

  (三)规范审计程序。要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内部财务审计规程》规定,规范审计程序,认真编制审计计划和方案,完整制作审计底稿,及时下发审计决定或意见。在确保审计面和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将专项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结合进行。

  (四)认真做好审计工作总结。各地要认真总结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对组织落实、制度执行、工作开展情况和建议等进行全面总结。审计报告所用数据要与审计报表的数据一致。专项审计报告可与年终审计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要以局发文件正式上报。

  从2004年起,在国税系统建立内审工作统计报表制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每年布置一次。各单位要建立审计台账,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及时进行数据录入和汇总。

  要认真填制报表,杜绝估数代编现象。审计报表要由专职内审人员填报,主管审计的处(科)长审核。在编制报表过程中,要按本年度的统一表式,确保报表各项内容逻辑关系一致,项目完整,数据真实可靠。

  各地务必于2005年1月10日前将专项审计报告、年终审计工作总结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表(含数据软盘)报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内审报表可通过FTP方式上传,FTP网址:(centre-「财务司」-「审计处」-「2004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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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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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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