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税收政策与征管
发文时间:2024-08-14
作者:郑磊磊-袁自永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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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经济、平台经济等新经济业态的发展,灵活就业、共享员工成为一种普遍的就业形态。笔者认为,应进一步优化调整现行税收政策与管理方式,更加适应灵活就业这种新型就业形态,以促进充分就业和活跃经济。

  现行灵活就业相关税收政策

  在增值税方面,提供劳务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目前按1%缴纳增值税,同时缴纳城建税及相关附加。由于个人按次纳税而非按期纳税,不能享受增值税纳税人按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税政策。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即预扣率20%起步,超过5万元预扣率为40%。同时,灵活就业人员大都没有受雇单位,个人劳务所得在年终汇入综合所得后才能享受基本费用和专项附加费用扣除,预缴阶段不能及时享受。在汇算阶段,大部分灵活就业个人在扣除20%的费用、基本费用和专项附加后的应纳税所得,大都不用纳税或只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中的最低档税率3%,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在汇算阶段需要退税的比例较高。

  灵活就业面临的税收合规风险

  灵活就业人员主要从事营销、导游、家政、保洁员、保安、骑手、快递员等工种,具有收入低、更换工作频繁、在多个平台注册接单等特点。一方面,灵活就业人员通过代开发票等主动报税意愿可能较低;另一方面,因接受教育水平不一,灵活就业人员不一定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

  灵活用工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用工方与劳动力的快速匹配,并给双方提供合同签订、薪资代发、税费代缴等一系列增值服务。平台与用工企业签订项目服务协议,平台接单后自动匹配合适的灵活就业人员,项目完成后,用工企业支付劳务费和中介技术服务费给平台,平台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用工企业。

  目前,灵活就业平台针对数量众多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税收合规问题,主要有两种解决路径:一种是取得委托代征资质,为灵活就业人员代开增值税发票给用工企业。目前取得委托代征资质的平台仅局限于业务真实性可监管的道路货物运输网络平台。另一种是集群注册且成为受托方代办税务事项。集群注册后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从自然人变为个体工商户,有的平台也称为“创客”,身份改变的同时,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务所得成了经营所得,这样,就可以享受营业额不达起征点10万元不缴增值税、经营所得不达3万元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优化灵活就业税收政策与征管的建议

  当前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灵活就业形态对于稳就业、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税收政策与征管应当拓宽思路,对灵活就业形态予以大力支持。

  笔者建议对现行的灵活就业税收规定进行调整优化。在增值税方面,建议不区分按期纳税人和按次纳税人,均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免税政策。降低征税门槛后可以促使个人自然人更愿意申请开具发票,更加便利用工企业税收合规。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建议修改相关征管规定,对灵活就业个人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可以参照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税、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暂不预扣预缴个税,对灵活就业个人申请代开劳务发票时,其累计月收入不达增值税每月10万元起征点的也可以不预征个税,减轻灵活就业各方的办税负担。同时,建议重新评估并调整个人劳务所得的预扣率,确保其与综合汇算后应纳税额相匹配,减少自行申报纳税的计算负担,并采取“申报即清算”模式,允许在预扣预缴阶段考虑基本费用以及社保等专项扣除和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此外,建议拓展个人所得税手机应用端的功能,或开发智能发票开具和税务申报工具,如移动应用程序或在线服务,实现电子发票开具、自动累计收入、自动填写纳税申报表、自动计算税款,甚至提供个性化的税务风险提示。通过简化申报流程,降低申报错误率,税收优惠自动惠及,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税收遵从的难度。同时,可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涉税信息进行自动监控,实时分析税务数据,识别异常交易、可疑数据和潜在的逃税行为,向平台发出相关风险警示,夯实平台业务实质,打击虚构场景、虚假开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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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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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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