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何激励措施?
发文时间:2018-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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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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