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俞敏洪赠送“与辉同行”股权给董宇辉涉及的个税想到的
发文时间:2024-07-28
作者:刘宏伟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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蹭个热点。俞敏洪说:“宇辉购买公司的钱我安排了,公司是送给宇辉的”。

  看到这则新闻,想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于是看到了作者徐子辉写的《“与辉同行”股权变更涉及的税收事项》一文。文中第3项“个人理解”部分中的:“。。。,若新东方将‘与辉同行’100%股权无偿赠送给董宇辉……,对董宇辉也应参照个人接受不动产捐赠的相关政策征税”,本文对此持反对意见,并由此说开去。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授权税务主管部门确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确定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为三项:1、提供担保获得的收入,2、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但受赠人与捐赠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承担直接抚养、赡养义务或是捐赠人的继承人的除外,3、企业赠送给本单位以外的无基础买卖关系的个人的财物。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在对2019年第74号公告的解答第三问中明确《公告》废止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6项其他所得(为行文简洁,不再引述)。所以偶然所得只有上述四项应交个税。

  假设以下几种情况,是否应交个税,谁是扣缴义务人?

  一、俞敏洪若赠送“与辉同行”股权给董宇辉

  (一)、董宇辉接受股权捐赠是否缴纳个税

  首先应明确董宇辉接受股权捐赠是否为偶然所得。根据上文所述,若接受企业的捐赠,则无论受赠的是现金还是股权、设备、不动产,若不符合例外情况,则均应定性为偶然所得;若接受的是个人捐赠,则仅限于受赠房屋,除房屋以外受赠现金、股权、设备,均不应定性为偶然所得,房屋概念是否应扩大解释到土地使用权有待商榷,本文暂不展开。董宇辉接受的是股权捐赠,不是受赠房屋,赠送方也并不是企业,不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情况,所以不是偶然所得。《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税务规章不得减损纳税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是否无法定依据减损纳税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事项应进行合法性审核。《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了税收法定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免税的决定。法无规定不可为,认为应参照个人接受不动产捐赠的相关政策征税的说法于法无据。

  (二)、俞敏洪赠送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交纳个税,由董宇辉代扣代缴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都有赠送视同销售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无视同销售的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权转让行为时,第三条第七项有一个兜底性的规定:“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属于股权转让,第十一条规定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由此赠送股权就在实践中转化为零元转让股权,税务机关会按净资产法或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参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财产转让所得,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第五条对股权转让也明确规定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所以俞敏洪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交纳个税,而董宇辉是扣缴义务人。

  二、俞敏洪赠送现金给董宇辉

  俞敏洪在公开信中说:“宇辉购买公司的钱我安排了,公司是送给宇辉的”。即董宇辉是由俞敏洪代其支付了股权的对价,实质是俞敏洪赠送现金给董宇辉。赠送现金不是财产转让行为,俞敏洪就该行为不交个税。董宇辉接受个人的现金捐赠不是偶然所得,也不交个税。

  三、如果俞敏洪赠送房屋给董宇辉

  (一)俞敏洪赠送房屋行为是否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交纳个税?因个人所得税无视同销售的规定,赠送房屋的行为也没有像股权转让一样有税收相关规定。法无规定不可为,税务机关不应对俞敏洪赠送房屋的行为征收个税。

  (二)董宇辉接受赠送房屋的行为应定性为偶然所得。董宇辉既不是俞敏洪的近亲属,也不是其继承人,也未承担直接赡养义务,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4号公告的规定,应定性为偶然所得交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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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利息收入缴纳个税的一个巨大问题

案例:


自然人张三以自有房产抵押,从银行处借到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为每年8%。张三将该笔资金转手借给A公司,收取利息12%。请问:张三在缴纳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时应该以12%全额计算还是以4%的差额计算?


 在这个案例中,很显然张三的资金是有成本的,实际的所得应该按照12%减去8%的成本来计算,那么看起来个税也应该按照差额来计算了?


我们先来看看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来了,每次收入额在这个案例中应该是12%计算的利息,也就是说利息和股息红利还有偶然所得是不允许在计算个税时有扣除项目的,无论你的资金是从哪里来的,个税都应当按照收入全额计算所得。


当然大多数情况下收取利息的借款都是个人自有资金,当然应当全额计算所得。但在本案例中,张三的确只有4%的利息所得,但税法规定显然完全不考虑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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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建议,利息收入应当考虑这种特殊的转接情况,允许个人将利息成本从收入中减除,对于依法纳税,规范企业都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经营中赠送礼品(奖品)到底要不要代扣个税?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常会采取发放礼品或者抽取奖品等形式,实务中常常引发涉税风险,来看看下面案例:

甲企业促销活动承诺,购买指定A产品同时赠送B产品(与A同为企业经营的商品);

乙企业周末组织促销,到访客户或准客户每人赠送乐高积木一套;

丙企业国庆期间针对购买业主开展抽奖活动,分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与不同礼品。

丁企业举办新产品设计会,请到五名外部专家参会,每人赠送苹果IPAD电脑一台。

戊企业年终晚会实施抽奖,向获奖员工发放手机等奖品。


这些促销展业中的赠送行为基本上都是针对个人,因此存在一个巨大的风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先来看看税法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9年开始,新个税法实施,其他所得被取消,其他所得中的很多项目被重新归类为“偶然所得”。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的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依据上述文件,本案例中三个企业处理如下:

1、甲企业促销活动承诺,购买指定A产品同时赠送B产品(与A同为企业经营的商品);

属于典型的捆绑销售,而非真正意义赠品,一定要说的话,可以理解为折扣,应该讲总价款在A和B两种产品中分摊确认收入,作为购买个人当然没有所得,无需缴纳个税。

2、乙企业周末组织促销,到访客户或准客户每人赠送乐高积木一套;

属于典型的随机赠送礼品,属于客户的“偶然所得”,应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3、丙企业国庆期间针对购买业主开展抽奖活动,分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与不同礼品。

抽奖属于偶然所得,依然要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4、丁企业对外部专家在新产品会议上赠送的电脑,属于“偶然所得”,应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5、戊企业年终晚会向抽奖员工发放奖品,虽然看起来也是奖品,但由于针对的是内部员工,应在申报个税时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税,不需要按照偶然所得单独缴纳。


很多企业认为数额通常比较小,怎么扣?但税务机关认为,无论多小数额,均不影响代扣代缴义务,但实务中企业很难做到真实的扣缴,由于个人的个税征税意识和习惯并未完全养成,企业如果在促销展业中强行代扣个税,可能使得整个活动失去效果,所以即使是代扣个税,企业通常也只能自行承担,自行承担的税款由于属于与企业经营无关支出,又只能计入营业外支出,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很多时候,理论同实务存在巨大的差距,身处夹缝中的企业财务人员,必须面临很多有压力的选择,如何在真实性、合法性、可操作性三者之间进行平衡, 实在是一件很有智慧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