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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问题】自然人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现在需要由企业缴纳增值税了吗?
【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附件《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规定:第一条,境内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以下统称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执行,后续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是指作为应税交易购买方的境内单位;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同时扣缴附加税费。第十四条,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符合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相关规定,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实务提示:自然人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属于28号公告列明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范围,企业作为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自2026年11月1日起成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向自然人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发生的此类业务,仍由自然人自行申报纳税。企业应提前梳理向自然人购买服务的业务清单并调整付款与申报流程。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答复(办件编号NSZX2026090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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