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因此,企业在政策性搬迁完成之后,可以在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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