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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对税务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其职权和组成如下:
1.职权:
(1)对纳税人、缴费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可以作出复议决定;
(2)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税务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作出复议决定:
a.征收税款、罚款、滞纳金、加征税款、追缴已退税款或减免税款的行为;
b.对纳税人作出的税务处理行为;
c.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需要复议的税务行政行为。
2.组成: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由主任、副主任和复议员组成,其中复议员应当具有税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主任、副主任由税务机关负责人任命,复议员由税务机关招聘或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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